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马河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48:30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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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 马河峰

案情简介:
宋变与宋红系孪生姐妹,在平顶山郊区农村某小学五年级上学,两人同班;宋红于2004年9月1日通过学校投保泰康人寿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00元,年交保险费20元。
2004年10月10日宋红的学校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声称该学校学生宋红在10月4日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后事已经处理完毕,2004年10月11日受益人持相关资料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宋红的事故保险金理赔。
案件调查经过:
接到报案后平顶山中支的理赔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展开调查,首先在交警队事故科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是宋红,并对该此事故无责任;在殡仪馆查看火化记录,火化的人是宋红;在学校询问老师,老师们躲藏着不与理赔员见面,在找到班主任时其讲述是宋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宋红的情况也是吞吞吐吐,对老师的反常行为引起了理赔员的注意,(将宋红与宋边是孪生姐妹,在同一个班上学给予隐瞒);在到宋红居住的村中进行调查时询问多人,了解到宋红与宋变是孪生姐妹,家庭很穷,姊妹俩人经常在放学、放假后在公路边拣废品卖,对发生车祸是姊妹两人中何人,被询问的人有说是宋红有说是宋变,因此还不能确定是宋红还是宋变出险,随后理赔员询问针对同宋红同龄的人进行调查,经询问多人证实是宋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理赔员又到学校进行调查查看了学生花名册,确认是宋变与宋红是同班,对该班的学生进行了逐一的询问,证实是宋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查看保险名单中宋变没有投保。
理赔结论:
对于宋变死亡后顶替妹妹宋红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查清事实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予了拒付保险金的处理。
理赔分析:
保险诈骗的手段荫蔽性很强,事实的真相是无法掩盖的,以诚相待才能受到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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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申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的“国家卫生镇”进行认定。全国爱卫会对达到《国家卫生镇标准》的镇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国家卫生镇不是终身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应加强对“国家卫生镇”的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对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且不需要由我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设立人可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分别由地、州、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认定。)
第三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接登记注册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简介;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五)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
(六)住所、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编制的合同、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登记机关在收到合格齐备的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的全套手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即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实行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但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在登记注册时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注册工作;对经直接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审批、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单位。
第八条 凡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计划、外经贸、规划、土地、财政、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需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九条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事项和涉及股份转让的,可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