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司法解释:谨防土地转让“一土二卖”/张晓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2:32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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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司法解释:谨防土地转让“一土二卖”

张晓达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继“征求意见稿”之后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土地出让、转让以及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各种合同纠纷的认定以及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解释”的详细内容来看,根据笔者的经验,解决的都是目前土地交易、房地产合作开发现实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纠纷,每一部分条文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非常有价值,值得引起广大房地产业相关人士足够的重视。
相对于房产交易,尤其是商品房的买卖交易,目前对于前期的土地交易,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的买卖交易,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极易出现各种纠纷,此次“解释”的第10条就专门对土地转让中出现“一土二卖”的纠纷时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内容只有短短的一条,但对于土地买家防范购买风险、成功获取所购土地却是至关重要的。

一.“一土二卖”谁能最终获得土地权利

所谓“一土二卖”是指,在土地二级市场中,卖家出于利益考虑或者恶意欺诈预付土地款等原因,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先后转让给两个或者多个买家,并都与之签订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旦出现前述情况,必将出现纠纷,因为,除非违反有关土地转让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未开发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否则上述的多份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理论上,每个买家都有权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以获得所购土地的使用权,但肯定的是,最终只能有一个买家真正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他买家都将遭受损失。

在此,我们可以先将“一土二卖”与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问题进行比较,之后,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的土地交易制度中缺乏“买卖合同登记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无论是期房买卖的《预售合同》还是现房的《买卖合同》,都有合同登记制度,其意义在于:进行了登记的合同具备优先性,该合同的买方最终有权办理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从而能够预防和解决“一房二卖”的问题;另一方面,买家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到相关的登记机构进行查询,以防止卖家恶意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的可能。
那么,在土地转让合同缺乏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多份转让合同的优先性?“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理所当然已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2.若多份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买方有权优先请求卖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从而最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3.若多份转让合同的买方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则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买方有权优先请求卖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从而最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4.若多份转让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方有权优先请求卖方履行,从而最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来说就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间。
对上述规定进行一个总结,实际上确定多份土地转让合同优先性的规则是:先变更登记、再占有、再付款、再合同成立。

二.违约责任并不能吓倒恶意违约者

正是由于缺乏“买卖合同登记制度”,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很难了解卖方是否已经将土地转让给了其他人,也不能完全避免卖家恶意违约将土地再卖给其他人。所谓恶意违约,是指卖家将土地转让了一个买家A之后,若有其他的买家B愿意出更高的价钱购买土地,而高出的价格又超过卖家违反前一个交易合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卖家故意违约不向A而是向B交付土地、办理相关的土地是使用权变更手续。

因此,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买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做适当的事前调查,包括所要购买的土地是否已经办理了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现场考察一下,土地是否已经交由其他人占有开发等等;

二是,尽量根据上述优先性规则,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或者让卖家交付土地,谨防卖家恶意违约;

三是,尽量明确约定较大数额的违约金,一方面能够增加卖家恶意违约的难度,另一方面,一旦无法获得土地,仍然能够基于转让合同要求卖家赔偿损失。在此,有一点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商品房买卖出台过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8条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加重了其赔偿责任,增加了“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相比之下,此次“解释”对于卖家“一土二卖”的赔偿责任仅仅只规定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注意视为“土地转让合同”的特殊情形
在此次“解释”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被认定为土地转让:根据《解释》第24条的规定,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若在相应的合同开发合同中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则此合同将被认定实际上是一个土地转让合同。此时,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土地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自然也包括了“一土二卖”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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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等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资字〔2008〕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一、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具体可参阅:http://www.fmprc.gov.cn/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和大众媒介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条款规定,同意签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缔约双方互派二至四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十天左右。
  2.缔约双方互派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3.缔约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图书、图片和手工艺品展览,随展一至二人,为期十天左右。
  4.缔约双方通过互换书刊和技术资料、互派专家等方式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家剧院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直接合作联系。
  5.缔约双方鼓励在文化遗产和作品原稿的保护与保养、博物馆的管理以及音乐和艺术领域互相开展研究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二、教育
  1.缔约双方互派三人教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十天。
  2.中方每年向埃塞方提供十个工程、能源、农业、文化、体育、新闻和医学等领域的硕士奖学金名额,具体学科将根据埃塞俄比亚学生的考试结果和中国高等院校录取要求另行商定。中方将尽力安排埃塞俄比亚学生在用英文授课的高等院校就读。
  3.埃塞方向中方提供两个学习阿姆哈拉语的奖学金名额。
  4.缔约双方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在各自国家发展教育的经验。
  5.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进行直接交流与合作。

 三、新闻 广播 电影 电视
  1.中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三人新闻代表团访问埃塞,为期十天。
  2.埃塞方于一九九五年派三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为期十天。
  3.缔约双方互换有利于人民道德教育的新闻资料。
  4.缔约双方互换有关文化、经济、社会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纪录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5.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购买对方国家的影片。
  6.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新闻部门进行直接合作。

 四、体育
  1.缔约双方互派两人体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运动队和教练员进行访问和比赛。
  3.中方支持埃塞方发展其国内各类体育机构。
  4.埃塞方派遣两名体育专家来华接受培训。有关细节由两国体育部门另行商定。

 五、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的留学生,中方负担埃塞留学生赴华和毕业后回国的国际旅费,以及中国留学生往返埃塞的国际旅费。

 六、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或团组,派出方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对方姓名、简历、访问时间、日程建议、抵离日期、外文水平、抵达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3.执行本计划中互换的出版物和资料应为英文。
  4.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5.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缔约双方协商解决。
  6.本计划有效期为三年,自缔约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埃塞俄比亚
   政府代表           过渡政府代表
    刘德有           尼古塞·耶波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