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危害公共安全,台湾为什么处以轻刑?/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6:25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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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危害公共安全,台湾为什么处以轻刑?

刘建昆


  安全是一个越来越沉重的话题。 在我国,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交通安全因《交通安全法》,消防安全因《消防法》都成为公安机关的职责,甚至“大型群众性活动”超乎《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授权,成为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职责。当然,这些安全无一例外是以公共安全的名义。同样的理由,偷窃井盖、排放污染物这样的损害公物行为,实践中也出现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月六日,笔者在查阅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时就发现,台湾地区对于“醉驾”也是归入“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的。其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 (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目前孙伟铭危害公共安全案已经终审,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与“醉驾”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题远没有结束。值得深思的是,同样是“醉驾”,台湾地区“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为什么仅仅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罚金呢?

  在台湾“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醉驾”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甚至“交通肇事逃逸罪”本身也是“公共危险罪”类罪的一部分。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行为犯角度,“服用”行为和“肇事”行为以及“逃逸”行为可能属于不同的行为,但这一规定,从法规连续的角度仍可以视为前条的结果加重犯。

  对在重大的公众利益面前,规定为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有助于前期的犯罪预防。犯罪人一旦实施了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不待其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出现,即作为犯罪加以惩处,这种惩处尽管属于“轻刑”,但是由于早发现、早处理、早警示,往往会取得比对实害犯“处以重典”更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一种规则,一旦世人主动遵守,则可以减少惩处的必要。台湾地区“刑法”没有对“交通肇事”作为犯罪的规定,却对肇事前的“醉驾”和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入罪,这种结构是发人深省的。由此观之,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仍然任重道远。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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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解决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发展,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订造渔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公司受市政府指定作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7500万元,用于订造、购买渔船。
第三条市国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会同市计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对渔船的订造或购买采取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对订造、购买的渔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国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高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第五条渔船订造必须向省内公开招标或向国内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船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渔船的订造,由市国资公司与中标船厂或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等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造船、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根据渔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船舶建造的进度,由市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支付。
第八条利用开行贷款所购置的渔船产权归市国资公司所有,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办理船舶保险手续。
第九条需开展远海捕捞作业的渔民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渔民造船租船买船贴息贷款的意见》(三府[(2003) 75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区镇审核通过后与国资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协议,租赁渔船开展捕捞作业,并按借款人(市国资公司)的要求将每艘渔船的自筹资金叁拾万元存入市国资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船舶租赁的保证金。
第十条市国资公司(借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完善与承租渔民间的法律手续,市国资公司(借款人)与承租渔民应签订船舶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承租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造成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及渔民所在承租船舶区镇等职能部门、单位有义务协助市国资公司收缴租金,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用船舶期间必须保护好出租人船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足额履行缴付租金义务。
第十二条承租渔民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偿还市国资公司造船贷款后,可以取得承租渔船的产权。
三年内未还完造船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应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落实贷款补贴利息资金。
市国资公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财政补贴利息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市国资公司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回收与偿还。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效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6号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草海保护区是濒危珍禽黑颈鹤及其它候鸟重要的越冬地,具有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600公顷,与1992年批准为国家级保护区时的1.2万公顷相差较大。变更面积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同意《总体规划》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产实验区3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具体面积应在保护区总面积确定后重新划定。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重点要加强保护管理网络的建设,通过扶贫等手段,引导当地生产方式向有利于湿地生态保护和珍稀动物生存的方式转变。草海保护区已有社区参与性管理的基础和经验,应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社区共管的典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严格控制自然水域水产养殖规模,放养外来鱼种及围网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避免水体富营养化和对草海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与保护区的其他规划项目相结合,道路、生态造林等项目应纳入地方建设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