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探土家族习惯法/谢应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37:05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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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土家族习惯法——2006年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谢应波 颜雷 檀吓?d 唐盼盼 王英红


内容摘要:土家族是分布在湘、鄂、川、黔毗连的武陵山地区的一个年轻而又古老的民族,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及其习惯法。本文从土家族的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以及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三方面内容论述了土家族习惯法,阐述了土家族习惯法的现实意义。旨在通过对土家族习惯法的探讨,以期对当今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所启迪。

关键词:土家族习惯法;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


  土家族是远古巴人的后裔,1956年11月被确认为一个单一的民族,主要聚居于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有738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0.65%。[①]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的恩施州于1983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93年正式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为中国最年轻的自治州。据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其中土家族近170万人,占全州总人口44.99%。恩施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一样,经过长期的发展及历史传承,形成了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并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

一、土家族习惯法

  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生存环境下,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长期传承下来的心理积淀和行为方式。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习惯性活动。在人类社会未产生成文法之前,习惯就是法律,因此有“习惯法”之称。[②]其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通过对恩施州的土家族民俗习惯调查,其习惯法规范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其具有广泛流传的群众性,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性,土家族往往依一定风俗习惯进行自我教育、自觉遵守、检验等等。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即使在今天的法制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仍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本社会实践小组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恩施土家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的调查,包括土家族的婚姻、继承习俗,生产及分配的习惯法,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习惯法。经过本小组各成员的不懈努力,克服种种困难,进入各个有关部门,深入到百姓中间进行调查实践,终于获得了很有价值的有关资料。以下将对此次调查的有关习惯法三方面的成果作一一介绍。

(一)土家族婚姻习惯法

  婚姻是一个民族得以繁衍、发展的本源,任何一个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与其民族文化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及婚姻习俗。同样的婚姻习惯法在土家族习惯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几个地区的大量走访调查,形成了以下研究成果。

1、“改土归流”[③]前的婚俗

(1)对歌仪式与恋爱自由制度

  历史上,土家族习惯法关于恋爱规范的内容是恋爱自由,合法形式是对歌。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在恋爱时,谓“歌为媒”。[④]“女儿会”就是湖北土家族独特的节日的现代表现。这一天,青年男女赶场集会,各自去相“意中人”,常以对歌表达感情。

青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须有信物,即凭证,手巾就充当了凭证物,土家族姑娘从小就要学绣花,长大成人时,特绣一条花手巾作为爱情的信物人订下终身的时候,以送绣花手巾为凭。

(2)土司[⑤]时期的“骨种”婚

  我们可以从“改土归流”时流官的《文告》、《禁令》和其他文献的记载中看出:进入土司时期,土家族流行“骨种”婚。“骨种”婚的本质在于一个“种”字,即为保证舅家的“种”的延续,姑家之女必嫁与舅氏之子,称之为“骨种”,只有当舅家不要时,姑家之女方可嫁与他人。在嫁与他人时,姑家须给舅家以财物作为补偿。此种习俗除湘西、鄂西土家文献都有明确记载,在渝东南和贵州铜仁土家族中直至20世纪80年代还流传着“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⑥]的说法。

(3)土司时期的隔夜婚制

  土家族地区习惯法中,另一个比较奇特之处就是男女结婚的当晚不同房,称之为“隔夜婚”。传说与土司时期土家族土王“初夜权”有关。[⑦]元代实行土司制度,川鄂湘黔边境土家族地区的土司王均由土家族首领袭职,他不仅是一地方行政区划的首领,拥有至高无上的经济、政治、军事大权,对土民具有“杀人不请旨”等特权;同时也集族权、神权于一身。土民们将已故的土司上奉为神,称“土王”,既带有迫不得已的成分,又有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感恩戴德,因为有的土司的确有德于民、有功于族,得到了土民的崇敬。土司常以族长的身份主宰土民的婚姻嫁娶,而按照土司规定土王享有“初夜权”的特权。

2、“改土归流”后的婚俗

  “改土归流”后,封建伦理道德通过封建官吏实施的政策带入土家族地区,因而现在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出现一些汉族伦理规范,主要内容有禁同姓为婚;禁五服内为婚;禁“骨种”习俗;禁迎亲背负;禁背夫私逃;禁“坐床”习俗;规范了议婚、定婚、结婚的方式和程序。最具民族习惯特色的莫过于“哭嫁”与“陪十弟兄、陪十姊妹”。

(1)哭嫁:土家女儿出嫁时,一定要哭嫁。土家族推行了封建婚姻制度之后,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开始出现“哭嫁”之俗。哭嫁一般在婚前一个月开始,也有在出嫁前二、三天或前一天开始。娘家人边为她置办嫁妆,边倾诉离别之情。哭的形式是以歌代哭,以哭伴歌。歌词既有传统模式的,也有触景生情的即兴创作。在调查中发现在咸丰轻坪、尖山一带,仍保留有“哭嫁”的习俗,但逐渐走向消亡。因为“哭嫁”的社会济基础已不复存在。首先婚姻是自愿的,已经排除了他人的干预和强迫;其次社会上男女平等,且双方都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再次离婚是自由的,男女对于不满意的婚姻都可采用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不会造成终身的痛苦和折磨,且形式和内容都有很大的简化。

(2)陪十弟兄、陪十姊妹:成亲前晚,需请未婚男子9名,陪新郎围桌而坐,陪坐“伴郎”谓之“陪十弟兄”,女子则称“陪十姊妹”。又称成人冠礼,与婚礼同时举行,是土家族青年男女走向成年的一个标志,是“人生的第二次断奶”。土家族的成人冠礼用“陪十弟兄”、“陪十姊妹”的方法集体举行,既可以增强新郎、新娘个体自我意识中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也可以教育其他未婚的土家族青年男女。此俗流行于清江流域,哭嫁在这个地方已经消失了,而“陪十姊妹”与“陪十弟兄”的习俗则被保留了下来,不过已不再是“悲歌”而是“喜调”。人们是借传统的形式,来表达对新人的祝贺。这说明此俗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二)、土家族生产及分配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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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08]2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实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送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5.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6.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情况;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质保金情况说明;

  9.历次审计、核查、稽查及整改情况;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2.招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时需附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三)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3)、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5)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评审,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审核。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教育部或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第十四条 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规定的委托竣工决算评审付费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孟加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谢赫·哈西娜于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哈西娜总理,温家宝总理同哈西娜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中孟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同意进一步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

  一、双方回顾了中孟建交35年来两国关系发展历程,高度评价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开展的富有成果的合作。双方一致认为,中孟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源远流长,两国历届领导人为推动中孟关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双方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符合中孟两国的根本利益和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决定,从战略高度出发,本着长期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和发展中孟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注意到2010年10月4日是中孟建交35周年纪念日,同意将在北京和达卡分别举行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以庆祝中孟建交35周年为契机,推动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互访和接触,加强两国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促进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国外交磋商、经贸联委会、农业联委会等合作机制。

  三、双方深信,经贸合作是中孟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农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一)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双边贸易,努力缓解贸易不平衡问题。中方将向更多孟商品提供关税优惠,继续开展双边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孟方表示,将推动孟企业积极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在中国举行的商品交易会等活动,促进孟对华出口。

  (二)中方承诺将继续向孟加拉国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支持孟经济社会发展。孟方对此表示衷心感谢。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中国政府同意承担在孟加拉国卡兹尔特克承建中孟友谊七桥的换文》。双方同意加紧工作,落实中孟友谊展览中心等项目相关技术问题。

  (三)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和互利合作,为双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和劳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孟方欢迎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孟加拉国能源、通讯、交通、工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中方鼓励和支持有实力、资质好的中资企业赴孟探讨和开展上述领域的投资合作,并尽力为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和融资支持。此次访问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孟加拉国油气矿产公司及孟加拉国石油公司签署了《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交通联系,继续探讨建设连接中国和孟加拉国公路的可能性。

  (五)双方将根据200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开展杂交水稻种植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农业科技与管理人员的交流,进一步探讨扩大农业合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六)鉴于开展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水文报汛和防洪减灾领域的合作对孟防洪减灾十分必要,双方同意在该领域进行持续合作。双方同意根据2005年中孟两国水利部关于加强在防洪和水资源领域合作换函的精神,继续加强在水资源管理、水文报汛和防洪减灾领域的合作。应孟方要求,中方同意向孟提供疏浚河道和人员培训方面的援助。

  (七)孟方表示希望中方在不久的将来为其发射一颗通讯卫星。中方表示愿在该领域同孟方开展合作。

  四、为纪念两国建交35周年,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一)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孟中人民友好协会将于2010年共同举办“中孟友好光明行”活动,由中国医疗专家赴孟为孟白内障患者提供免费治疗。

  (二)中方将继续为孟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同时也欢迎孟加拉国学生通过其他渠道和项目来华深造。中方同意考虑每年向孟方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供孟青年外交官来华学习。应孟方要求,中方同意考虑视情逐步增加向孟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汉语教学、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将积极扩大在文化、新闻、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国媒体、智库、学者、友好团体、妇女组织、艺术团、运动员、青年等的交流。

  五、双方同意考虑商签双边领事协定。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进行探讨。

  双方同意适时建立双边领事磋商机制,以便共同探讨双方关心的签证等领事问题。

  六、双方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军队和执法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各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并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七、中方重申,尊重孟加拉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孟加拉国为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孟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孟方重申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

  八、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区域合作中的沟通与协调。中方赞赏孟方为推动南亚区域合作所作的积极努力。孟方支持中国与南盟加强合作的努力。双方同意继续积极参与和推进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进程。

  九、双方认为,中孟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发展中国家诉求和挑战的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维护中孟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双方同意于年内适时举行气候变化问题磋商。中方将支持孟加拉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十、哈西娜总理对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诚挚地邀请中国领导人在双方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孟加拉国。中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