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王克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22:28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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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

王克先


[内容摘要]近年来约会强奸频发,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男女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突袭更难防范。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男人应当明白,女性与你牵手不等于同意与你亲吻,与你亲吻不一定可以有进一步的亲热,同意你脱去她的上衣不意味同意你脱她的裤子。所以说,有时候亲呢与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关键词] 约会强奸;思考;认定


一、约会强奸现象概述。
  说到强奸罪,总是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现在居然还有强奸?言下之意,现在的男人解决性需求,有多种途径,不必冒着犯罪的风险。话虽不错,但近几年各地约会强奸频发也是事实,约会强奸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顾名思义,就是男女约会时发生的强奸。约会即朋友相约会面,但本文所称的约会不单是朋友相约,而是指男女单独相处。下面是见之报端的几例约会强奸(受害人均为化名):
1、方轻帆是深圳某外资公司一位漂亮的未婚白领,为了强化英语口语,报名参加了一家英语俱乐部。1998年8月15日下午,认识不到一个小时的外籍人士张航邀方轻帆到其家吃晚饭,吃过饭方轻帆正要告辞,张航却拉住了她,身高一米八零的张航将方轻帆往床上一抛,随后扑了上去。方轻帆被张航强奸6次,几次昏死过去。2000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航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2007年5月29日中午,杭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经理陈某请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霍某吃饭,霍某对本公司年轻漂亮的女业务经理孙艳垂涎已久,趁机将其一起带上。酒量甚好的霍某见其余三人已醉得一蹋糊涂,于是将三人带到足浴馆足浴。很快,陈某、叶某和孙艳都沉睡过去。霍某趁孙艳喝酒过多无力反抗,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接着,陈某趁着酒兴,也与孙艳发生了性关系。后孙艳报警,霍某、陈某被捕。
3、2008年11月4日晚,泉州鲤城某超市营业员朱某约女同事陈某到其租房做客。朱某拿出麻辣羊肉串,两人边吃边聊。满嘴麻辣的陈某想喝水,朱某却说:“先帮忙把葡萄洗了,再回来喝水吧。”陈某拿起葡萄到走廊水池清洗。趁此机会,朱某拿出一个小药瓶,朝开水杯倒下大半瓶药液。洗完葡萄,陈某拿起水杯一饮而尽。过了一会,陈某迷迷糊糊躺下睡觉。朱某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某报案,法院认定陈某犯强奸罪。
4、女教师夏某上网时认识了自称大学生的朱某,一段时间下来,夏老师对朱某颇有好感,两人成了网络爱侣。终于有一天,朱某到无锡入住一家酒店,提出要与夏老师见面。夏老师前往赴约。朱某利用夏老师要面子,怕隐私被人知道的心理进行威胁,强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直到5天后,夏老师才下决心报警。法院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5、一对在北京打工的外地男女青年,由于条件所限,他俩与男方的兄嫂一起住在一间房间里,男女青年睡在同一张床上。女青年认为男青年是自己的好朋友,两人同睡只是限于环境,可男青年却认为她是他的女朋友,和自己睡在一张床上,这本身就是性暗示,于是在一天晚上他强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和男方的兄嫂同住一室,女方怕羞没有反抗。后女方报警,法院判男青年犯强奸罪。
6、某男孩和女孩是大学同学,男孩子一直暗恋女孩,但对方有男友。一天,女孩告诉男孩自己和男友分手了。男孩觉得机会来了,于是把女孩约到自己宿舍,要她做自己的女友。女孩不愿意,男孩就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被捕后,男孩竟然说他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理由是他既没有用绳子把对方捆住,也没有打她,而且对方也没有明显反抗。被问到犯罪动机,他说只要把女孩的身体先占有了,她的心自然也就属于自己了。他还告诉警察,他身边的一些同学就是这么做的,而且成功了。
7、2009年4 月24日傍晚,卢某、陈某、俞某邀女大学生刘琳到浙江新昌某饭店吃饭。卢某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是职业学校临时工、俞某是建房合作社科长,刘琳是宁波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她因要求安排工作的事有求于他们。席间大家都吃了酒,饭后卢某、陈某、俞某把醉酒的刘琳带到新昌某大酒店,与刘琳发生了性关系。他们离开后,刘琳报了警,卢某、陈某、俞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情景是:月黑风高,狰狞大汉在阴暗的角落突然袭击女人,强行性交,女人呼救无门,反抗无效,只能就范。正是这一思维约束了人们对约会强奸的认识:不是月黑风高也不是呼救无门,而是在约会之中,男人情欲蠢蠢欲动,女人态度似是而非,在那暧昧的气氛中发生性关系会是强奸吗?更不能想象两个正在谈情说爱的人发生性关系算是强奸。
  而强奸犯留给人们的印象是:面目猥琐、举止龌龊、粗鲁、心理变态、……,很难把相貌堂堂、衣冠楚楚、谈吐斯文的男人与强奸犯联系在一起。
  正是由于约会强奸不符合人们头脑中的强奸原型,发生在约会中的强奸就很难被社会认同,一旦约会强奸被暴光,人们往往会持怀疑态度,女人会受到各种的谴责,责备女人不自重不守妇道,甚至指责女人勾引男人。在女人看来,被认识的人强奸是没地方说理的事情,如果与此人关系特殊,就更说不清了,弄不好还把自己搞得身败名裂,故受害人报案的也少。
  事实上,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需要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人之间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的突袭更难防范。有资料显示,记录在卷的强奸案中,犯罪人为性伴侣的占8.7%,过去的性伴侣(或配偶)占11.5%,男朋友或约会伴侣占16.6%,其他相识占31.1%。也就是说,在认识的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高达67.9%,而陌生人只占32.1%。

二、约会强奸的社会背景。

  有人称中国正处于性井喷时代,我国的男女关系已从过去的“男女大防”发展到现在的“见面上床”。这话虽然有些过,但确有其一定的道理。
一是观念的巨变:
以前,人们的性观念十分保守,与封建时代相差无几,性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词汇,人们羞于启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婚姻的缔结渠道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组织介绍、媒婆介绍,六七十年代鸿雁传情,八九十年代征婚广告,二十一世纪网络恋爱,……。速度越来越快捷,表白越来越直接。
几次离婚浪潮也冲击了人们的性观念,每次离婚浪潮都是旧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新的价值体系形成过程。人们认识到,连婚姻都无法严格约束两性关系,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不是可以更开放、更随意了?
一些新事物如一夜情、网恋等不断出现,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视觉神经和传统道德观念、伦理体系。互联网普及之后,两性话题公然地的摆到人们眼前。一夜情、婚外性行为、同居等等,尽管仍然与正统的社会道德相违背,但已被社会所容忍。
二是客观条件十分便利:
男女大防已经成为古董,夫妻以外的一男一女独处一室已成了正常事。而且现在是一个性感的年代,女人都喜欢打扮自己,什么吊带衣露脐裤超短裤,身上的衣服越穿越少,身体越来越暴露,美容隆胸,凹突有致的身材撩动男人的心。许多人在酒吧或在家里约会还喜欢喝一点酒,以此营造浪漫气氛。可是正象人们所说,“酒能乱性”,一杯酒下肚,平时的胆小鬼也会色胆包天,做出蠢事来。
三是社会对受害女性的不公正评价:
要是约会强奸真的发生了,人们往往认为摊上这种事的女人不是好东西。你打扮得那么迷人,穿着那么性感,动作那么轻佻,眼神那么勾魂,哪个男人不心猿意马,春心浮动?有人说,在一夜情等已经成为另类的时尚的年代里,如果一个女人愿意和自己在深夜独处,任何一个正常的男人都会联想到她一定对自己有那个意思,此时发生了性关系,又怎么能算是强奸呢?又有人说,我请她吃饭,送她礼物,她与我做爱是各取所需理所当然。还有人说,做爱时她既没呼叫,也没反抗,这不就是同意吗?

三、约会强奸的法律认定。

  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约会强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约会强奸指发生在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广义的约会强奸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交行为,男女双方可以是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一般相识关系,甚至可以是初次相识的关系。其实,狭义的约会强奸和广义的约会强奸并不冲突,而是一种包含关系。但广义的约会强奸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更清楚的剖析约会强奸,所以本文所称的约会强奸是广义的约会强奸,即男女在聚会的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对于约会强奸,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强奸,进而去理解什么是约会强奸。
(一)强奸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正确认定强奸,必须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也就是说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单从主观上去判断,而要从客观行为来考察。如果性交时男方没有任何的强制行为,就很难说是违背妇女意志。
1、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1)时间上看,违背妇女意志仅限于性交当时,即实施性交行为的当时妇女不同意进行。即使性交前同意,性交时妇女仍可反对,男方必须尊重,当然,妇女同意性交后又翻悔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作风不好的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在认定强奸罪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这主要是由强奸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如,行为人用醉酒、下药的方式,使妇女丧失意识后进行奸淫;再如,行为人假称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害妇女根本不会有反抗行为。
(4)明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呆傻者等)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妇女是否表示同意,都将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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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执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法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效利用住房资金,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居民将旧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与政府新建或新购住房产权的置换。政府将置换后收回的旧公有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申请置换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租赁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代管房、信托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旧公有住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在公告拆迁范围内;
(二)有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含共用);
(三)住房的结构基本完好,通风采光较好;
(四)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住户为方便工作生活需要,可将两处公有住房置换一套新住房,但两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第六条 置换申请人应事先征得旧公有住房产权人的同意。属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应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所同意的证明;属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住房产权单位同意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交由政府安排作为廉租住房的证明。
第七条 置换后旧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共同部分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
第八条 一户家庭人口三人以内的(含三人)可置换二房一厅;一户家庭人口四人以上的(含四人)可置换三房一厅。
第九条 置换的新住房在购房人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价,超标部分按当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旧公有住房的置换,可根据旧住房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成套情况获得适当的优惠。优惠金额如下:
2
(单位: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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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 | | | |
| 优惠金额 | 框架 |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
|成套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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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套 |400 |350 |300 |250 |
|--------|----|----|----|----|
| 不成套 |350 |300 |25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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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总额按旧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新购住房的房款中直接扣除。
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按租赁合同注明的使用面积的1.3倍计算。
第十条 按本办法置换后新购买的住房可获得100%的产权。
第十一条 置换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置换条件的对象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
(二)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一份;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的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核。
(四)对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给同意置换的通知;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给不同意置换通知书。
(五)申请人持同意置换的通知书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抽取流水号,并按流水号顺序选择置换房。
(六)申请人与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或原产权单位签定退房协议。
(七)申请人持配房单及退房协议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购房手续。
(八)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到小区管理处领取所购住房钥匙。
(九)申请人在领取所购住房钥匙二个月内须办理原旧公有住房的退房手续,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钥匙交住房所在地房管所。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退房手续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收回其购买的住房,退回原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退旧公有住房时,应保留房屋原有的设施,不得任意拆改。旧公有住房的装饰部分不予补偿;水、电及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和公共防盗门等由新安排的住户依据厦门市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或双方自行协商给予补偿,购房人必须配合新住户办理旧公有住房的更名手
续。
第十三条 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置换的住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属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如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可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受理置换申请的时间及房源等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置换的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廉租住房,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申请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理程序
一、申请置换对象的条件
1.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2.租赁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直管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代管房、信托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二、用于置换的旧公有住房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不在公告拆迁范围内;
2.有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含共用);
3.住房的结构基本完好,通风采光较好;
4.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须提交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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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 | |到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
| |→| |→
|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 |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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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 |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房产管理局|
→| |→| |
|调查、审核。 | |发给不同意置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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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置换条件的,土| |持同意置换通知书到土| |申请人与旧公有住房所|
|地房产管理局发给同|→| |→|在地房管所或原产权单|
|意置换通知。 | |地房管局抽取流水号。| |位签定退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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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土地房| |申请人凭购房合同| |两个月内退旧公房,并|
→|产管理局办理购|→|和发票到小区管理|→|将钥匙和租赁合同交房|
|房手续。 | |处领取新房钥匙。| |屋所在地房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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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