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探析/张彦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5:44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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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在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求公民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举报人的权益等不到保障,同时又有很多举报人存在权利乱用的情况,所以举报人的权益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举报权、保障、限制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教养·礼耆德》:“择本乡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从公确实举报。”其举报本意就是检举、控告的意思。司法实务中所说的举报指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行为,具体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权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有效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和线索。因此,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限制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举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作为基本法,对于举报权赋予了基本权利的地位,而《刑诉法》又扩充了举报权的规定。举报权还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有的学者把它称为“推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有一项统计显示:2005年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包括中国因言获罪第一人林国奋,举报福建省莆田有关领导而被指控“诽谤领导”,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来自江苏省徐州市的王培荣因举报而被袭击,被打得头破血流,更被降职、撤职......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层出不穷。根据纪委接待举报和核实情况数据情况我们发现,一年举报案件线索中,60%的举报人都是出于社会正义、社会公德或者确实有冤,但是也有40%左右的人却是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这就导致了很多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好人被冤枉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举报人权力的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举报人权益保障探析

  (一)、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公民的举报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不仅要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要保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的范围也应扩大至举报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举报密切相关的人员。只有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才会有更多的正义人士站出来,揭露犯罪行为。

  (二)、举报人权益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程序不明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种立法规定并没有明确各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与程序规范,以及各机关和部门的内外部的责任机制的衔接,客观上容易导致各机关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举报人求助无门。机构职责不明确,按职能的分工,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司法机关都可以受理举报,群众也有了多头举报的途径。在多头举报中,通过转批文件,泄密的机率增加,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接踵而至。

  (三)举报运行机制存在缺失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独立举报受理机构,而是规定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分工较模糊,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因分工不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之间互相推诿, 使举报案件得不到依法查处。二是举报运行透明度较差,且缺乏监督。接受举报线索、开始案件侦查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启动程序。而目前的举报工作运行机制仍显示出浓厚行政化色彩,工作程序缺乏应有的公正和透明,其他主体很难介入了解,国家机关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和不作为情况,也难以得到有效地监督纠正。如对于长期举报却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有效答复的情形,目前举报人就无任何救济手段。仅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道德自律和目前已有的比较模糊的责任规范,举报制度的公正运行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探析

  (一)、举报动机千差万别

  从调研的情况看,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大概有这么几类: ( 1) 出于社会正义,看不惯违法乱纪之事而举报。( 2) 由于内讧。这常常是由于内部分赃不均而致,或者是领导之间互相揭发,或者是下属告上司。( 3) 由于嫉妒。他们受不了他人努力而取得的成绩而有意去挑刺。( 4) 故意的诬告陷害,出于打击和报复。( 5) 确有冤屈,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实质上属于反映问题。( 6) 出于路见不平。一些人看到某些冤屈得不到伸张,因而主动出来举报。( 7) 有一些举报专业户,这些人或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没事找事,或者是有其他原因,因而常常被视为有“精神病”。对于举报,从总体上来说,司法机关都是持高度赞赏和欢迎态度,称举报人和证人是他们一条战壕里的同志。然而,他们还是强调要提高举报人的社会正义感,强调举报的正义动机。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像(2)(3)(4)(7)等举报人权利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的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举报人滥用权利

  举报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把握好界限,不能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而成全自己的不正当的权利。往往有些举报人执意要举报而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为了个人利益,而诬告他人,即使没有诬告他人,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冒用他人名称而进行举报。首先,冒用他人名称进行举报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也因为某些受理举报的机构,忽视匿名举报,但是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又不到位,导致出现冒用他人名称举报的案例经常出现,许多人平白无故做了“举报人”,但是因为对此完全没有警惕,导致打击报复的行为容易得逞,被冒用人被打击报复后却找不到途径来寻求救济,因为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身份,既是被打击报复人,却不是举报人,该如何来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加强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使得举报人自觉运用实名举报,或者其他一些方法,比如密码网络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也有一些情况是,一些人为了达到排除异己,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被举报人。这类人有特定的目的,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承担责任。何谓“有意诬陷”,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在目前的举报工作实务中也往往是难以界定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之必要性考究

  一些人掌握他人并不违法的所谓犯罪证据,因为希望排除对手(在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中占的比重大些),长期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鼓动同僚集体上访,在网上发布信息等等手段,对他人以致对重要领导人造成非常不良影响。甚至对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达到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采取无理取闹、上访等过激方式,而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不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2012 年6 月,子长县玉家湾村的王某、魏某、路某等人联名举报张某贪污,检察机关按照照常程序结案后,由于没有达到上访人报私怨的目的,因此上访人尽然编造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情来诬告检察院侦查人员,诬陷举报造成了极坏影响。像这样的诬告案的处理给我们以深刻启示。一是信访举报是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正确行使这种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绝不能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自食其果。二是纪检检察部门对诬告行为应当坚决查处,依法限制“举报人”权益,以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四、举报人权益的保障和限制辩证研究

  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和促进公民举报权的行使是举报制度建设与完善的逻辑起点。举报制度完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举报制度正当化的过程。从理论上讲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的过程中其权益的保护应该考究其合法性,如果其检举、控告、申诉出于社会正义、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或者路见不平而进行,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如果是为了内讧、嫉妒、陷害、报仇、缠访等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限制其权益的行使。

  (一)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

  1、 建立保密安全制度。为检举、控告、申诉人保密,是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所在。针对我国泄密严重的现状,除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外,重点还应当放在制度的完善上。一方面要严格限定举报传阅材料的知晓范围,另一方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泄密责任究制度。2、 建立举报受理分类制度,防止检举、控告、申诉人多头举报。我国当前有权受理举报的单位有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但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在举报实践中,许多人对一些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道该去哪里举报,造成群众对举报程序一头雾水,有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则导致过激的举报行为,出现多头举报,从而导致举报材料让更多的人经手,泄密的可能性更大。3、建立检举、控告、申诉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要预防与打击并举,重点在预防性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安全保障的范围除了举报人本人外,还应该包括其直系亲属、末婚亲友或其他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关系密切者。

  (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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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运河遗产展示与标识系统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大运河遗产展示与标识系统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2〕1993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文物局:
  为做好大运河遗产展示与标识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大运河各遗产河道和遗产点的遗产标志、解说牌及安全警示牌设置,我局委托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大运河遗产展示与标识系统设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印发。《指导意见》及相关研究报告、大运河遗产标志的电子版可在我局政府网站http://www.sach.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请你局尽快将该指导意见转发各有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并指导有关市县参照有关内容,抓紧做好大运河各遗产河道和遗产点展示与标识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运河遗产展示与标识系统设计指导意见
http://www.sach.gov.cn/tabid/312/InfoID/36831/Default.aspx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房局(2007)127 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2、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3、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听证时间和内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拆迁许可听证,听证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条(听证原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听证人员)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记录员一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审查听证的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第六条(听证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通知听证参加人。
  通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采用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告的形式,公告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听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听证机关可以延期听证时间。延期听证时间的,听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报名和委托)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名参加听证。
  报名的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五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八条(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的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就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
  (五)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放弃听证权利)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不报名参加听证、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秩序)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二条(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你单位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你单位可委托1-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如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特邀请您作为听证代表参加本次听证,敬请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申请对 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该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
报名参加听证,报名地点: 。
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明确代理权限。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拆迁许可听证通知送达回证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盖章)
送 达 方 文号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事由
送达单位(个人) 送达方式 收到时间 收件人 不能送达理由










备 注


经 办 人:
送发时间: 年 月 日

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组织听证过程中,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供听证场所;
  2、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并将送达回证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听证公告,做好照相、摄像、社区证明等证据留存工作并将相关证据送交拆迁管理部门;
  4、接受拟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报名,指导报名人员推举听证代表人,并将报名人员和听证代表人名单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5、联系落实听证当日的现场公安、保安等安全保卫人员和应急措施;
  6、提供听证现场摄像、录音设备和人员;
  7、听证会会场布置;
  8、听证会开始前入场控制,包括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身份予以审核,旁听人员人数控制在听证会场允许容纳范围内;
  9、听证的其他具体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