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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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8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
军军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办理服刑中罪犯减刑、假释应注意的几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除做好对死缓犯的减刑和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外,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以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办理减刑、假释时,对劳改等部门提出的材料和意见,要认真审查核实。在办理减刑时,要认真核实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事实;办理假释时,除核实在押罪犯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外,还要认真研究并确认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查证核实,对具有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减刑、假释;对不具有法定条件的,决不能减刑、假释。
三、对影响较大的反革命案件骨干分子(包括林、江反革命集团的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累犯和惯犯的减刑、假释,要特别慎重。除调查核实法定条件外,还应考虑其所犯罪行和处刑情况,并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四、请接到通知后,对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办理林、江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案件的骨干分子减刑、假释的情况,逐案进行一次检查,并把检查的结果和意见于6月底前报我院刑二庭。
五、如有法院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一经查明,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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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

杨涛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批捕或起诉部门对于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本文就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范围、主体、程序等提出一管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自侦案

件及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应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决定的。对于上述四类案件,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批捕或起诉部门可以进行内部立案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及被监督的对象。

从诉讼规则很明显看出,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

察机关即本院的批捕和起诉部门,被监督的对象是本院的自侦部门,包括反贪部门和侵权渎职检察部门。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这种由本院批捕和起诉部门监督自侦部门的做法效果较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某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达二百余件,而对于内部立案监督数仍旧是空白,造成这种现象原因主要有二点:

(一)本院批捕、起诉与自侦部门干警在同一机关内工作,而且干警之间轮岗交流比较频繁,要开展监督,人情难却。同时,个别领导也认为搞内部立案监督是自己给自己找碴,没有必要。

(二)诉讼规则规定实施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本院批捕和起诉部

门,但并没指明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结果是相互推诿都不将其纳入议事日程。

面对这种现状,除了要加强检察干警的内部立案监督意识外。笔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由本院的批捕和起诉部门改为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同时扩大内部立案监督对象,即①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的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可以依法监督②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以依法进行监督。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避免本院人情难却的状况也有利于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同时,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批捕部门有利于权责分明,增强责任心与使命感。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程序。

依照诉讼规则,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基本程序是:

(一)批捕部门或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首先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依照笔者的设想,如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上级检察机关的批

捕部门,并将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也纳入内部立案监督的对象。那么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做法,确定以下程序:

(一) 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发现下级院自侦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

的案件不报请立案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在十五日说明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经审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不成立的,应制作《通知报请立案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应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

( 二)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已报请立案侦查而检察长不批准立案的

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下级院在十五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下级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向下级院发出《通知立案书》,下级院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立案。

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储、仓储加工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上述各项业务相关的运输、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劳务、商品展示等行业。
第三条 对保税区企业、项目进行入区审核,实行工商登记制。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一百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在保税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保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其中工业产品出口创汇增值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委会提交设立企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内资企业颁发保税区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外资企业颁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二)凭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并持有关材料(见附件二)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者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及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活动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贸易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平均创汇额分别达不到五十万美元或一百万美元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管委会审核许可,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调整、转让投资股本;
(二)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三)变更生产经营项目;
(四)变更名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颁发保税区投资项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2、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附件一: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一)内资企业(含个人投资者)
1、企业章程;
2、资信证明;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个人投资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内资企业登记表。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合法的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名单及总经理聘书;
4、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除提供(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双方委派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出具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表。
(四)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议书;
2、环保报告书(注明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环保评估与三废处理);
3、项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投资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1、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
2、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3、入区企业住所证明(如未定,确定后补交)。



199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