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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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以海关总署第71号令对外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主管海关为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关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关内部对企业的共管机制。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提出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
(三)审定适用B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
(四)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
(五)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本办法强调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业务环节所做的有关企业的详细记录,例如,审单记录、查验记录、缴税情况记录、核销记录、稽查记录、调查和侦查记录等能及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随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四、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关于“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时,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总署将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有关适用A类和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如何报送总署及如何在全国海关范围执行的问题,总署监管司和通关司将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下发。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六、《企业状况调查表》(见附件)是由总署原稽查司与社科院共同设计的,并配套开发了“企业分类评定系统”。该系统已在部分海关试用。因此,各关在审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时可参考使用该系统,操作时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同时,总署将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尚未领取该系统软件的海关请尽快向总署监管司申领。
七、为发挥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自警自律方面的作用,各关在评审工作中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海关原自行制定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九、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各关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的联系配合,听取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工商和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努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卷号 dd--------
编号 Od--------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 关 总 署
1996.3.1
调查说明
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的状况作一次抽样调查,其目的在于改善海关监管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使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被调查企业务必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及时上报。本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能否按时上交,将作为企业年审考核指标之一。本次调查填写内容仅供内部使用,调查人员将负责保密。
一、总体要求
1.无空白。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2.唯一性。一个栏目只能有一个选择,不能出现多个。
3.准确性。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二、具体填写方法
填表时,可先复印一份作为草表填写,正式报表应整洁、清晰。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513 53d513
------ ------
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的园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
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②√代理报关③专业报关 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北京市中环东路46号
--------------------
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45%,应填写35。
5.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海关总署
1996.3.1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复填栏)
------------------------------------------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1d--------
(外贸注册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长途区号:--------
法人代表:------------填表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一、企业一般情况
1.企业工商注册地点
(请填写具体的工商注册地点)
--------------------------------------
企业工商注册地点的地理区划:
①东北 ②华北 ③西北 ④华中 ⑤华东 ⑥华南 ⑦西南 2d( )
企业目前的经营地点------------------------------------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
(请填写清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点)
2.本企业或前身的成立时间(只填到年) --------年 3d--------
(1949年以前及1949年成立企业,一律填写1949;1949年以后成立企业,填写具体
年份)
3.企业当前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开业时间(只填到年) --------年 4d--------
4.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 ②代理报关 ③专业报关 5d( )
5.企业所有制的类别:
是否为国有企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不是国有企业
②军情部门开办公司 6d( )
③国家控股公司
④国务院直属部级企业及国家部属企业
⑤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企业
⑥地(市、县)属企业
是否为股份企业:
①不是股份公司 7d( )
②上市股份公司
③非上市股份公司
是否为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 ①不是三资企业
外方主要 形式| 8d( )
资金来源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
西欧、美国、日本 | ② ⑤ ⑧
港澳台韩 | ③ ⑥ ⑨
其他 | ④ ⑦ ⑩
*西欧包括:英、德、法、意、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荷兰等
是否为集体企业:
①不是集体企业 9d( )
②乡镇、村办集体企业
③城市集体企业
6.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①没有采取承包管理②中方承包③外方承包 10d( )
7.企业有无下属的挂靠单位:
①有挂靠单位②没有挂靠单位 11d( )
8.企业环境
经营场所: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2d( )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3d--------
生产厂房: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4d( )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5d--------
生产设备: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6d( )
生产设备资产总额(按原值计,万元人民币)--------万元 17d--------
9.企业营业类型(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加工贸易型②贸易型③生产贸易混合型 18d( )
④服务型(通讯、饮食、房地产、运输等)⑤其他
10.企业经营范围(按工商执照主营范围填写)
11.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总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19d--------
管理人员人数(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数量) --------人 20d--------
12.企业生产能力评价:(生产贸易型或加工贸易型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填0)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的价值总额
(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 21d--------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自加工自整理比例(%) ----------% 22d--------
年企业利用进口原辅料生产产品的价值总额(万元人民币)-------- 23d--------
13.企业投资情况:(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企业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 ------------ 24d--------
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 ------------ 25d--------
三资企业的外方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不是三资企业填0)
------------ 26d--------
三资企业的外方资金到位比例 ----------% 27d--------
14.企业科技投入情况(万元人民币)
(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职工培训等费用;无,填0)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8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9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30d--------
二、企业财务状况(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填写)
1.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
工商注册资金总额 ------------ 31d--------
其中:国家资本金 ------------ 32d--------
外商资本金 ------------ 33d--------
法人资本金 ------------ 34d--------
个人资本金 ---------- 35d--------
2.企业年固定资产(万元人民币)
(按企业年度会计结算报表数目填报) ------------ 36d--------
3.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人民币;无利润,则填0)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7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8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9d--------
4.或:企业亏损额(万元人民币;无亏损,则填0)
年企业亏损额 ------------ 40d--------
年企业亏损额 ------------ 41d--------
年企业亏损额 ------------ 42d--------
5.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流动比率 ----------% 43d--------
6.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4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5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6d--------
7.企业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额)×100%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7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8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9d--------
8.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0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1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2d--------
9.企业向海关的纳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3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4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5d--------
10.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关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6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7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8d--------
三、企业内部制度
1.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人员的人数 ----------人 59d--------
企业财务主管的职称 ①会计员 ②会计师
③高级会计师 ④非会计系列职称 60d( )
是否建立财务总帐 ①是 ②否 61d( )
财务总帐的建立年限(指建立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2d--------
是否建立财务明细分类帐 ①是 ②否 63d( )
明细分类帐的建立年限
(指建立明细分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4d--------
财务帐册上是否贴有印花税票 ①是 ②否 65d( )
是否按规定按时接受中介机构审计①是 ②否 66d( )
2.企业是否建立进出口商务资料档案 ①是 ②否 67d( )
3.企业报关员总体的受教育状况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报关员占报关员总人数的比例----------% 68d--------
4.职能部门(处、科、室、部等)的数量(个) ----------个 69d--------
5.企业职员的受教育水平
(1)企业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0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1d( )
(2)企业进出口业务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2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3d( )
6.企业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有关人员调入调出人次之和;无,填0)
年度企业最高主管变动人次 ------------ 74d--------
年度企业财务主管变动人次 ------------ 75d--------
年度企业进出口主管变动人次 ------------ 76d--------
年度企业报关员变动人次 ------------ 77d--------
四、企业进出口情况(货值按万元人民币计;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1.年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类型
配额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8d--------
许可证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9d--------
2.年企业进口商品的贸易对象(国家或地区)
从“西欧、美国、日本”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0d--------
从“港澳台韩”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1d--------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2d--------
3.企业进出口业务量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3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4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5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6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7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8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89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0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1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2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3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4d--------
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5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6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7d--------
5.经营保税仓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8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9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100d--------
6.出口退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1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2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3d--------
备 注 栏
(企业可在备注栏中填写本调查表中的未尽事宜)
------------------------------------------------------------------
| |
| |
| |
| |
------------------------------------------------------------------
海关填写部分
复填栏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一、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以结案为准;无,填0)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4d--------
违规次数 ------------ 105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6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7d--------
违规次数 ------------ 108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9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10d--------
违规次数 ------------ 111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12d--------
二、企业拖欠海关税款情况
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 113d--------
三、核销情况
年度到期合同核销的百分比 ----------% 114d--------
四、企业年审情况
年度 ①按期年审 ②不按期年审 115d( )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企业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衡合理、报表规范
①经海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116d( )
③未审定
2.仓库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7d( )
3.报关员、合同及各种单证资料等进出口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8d( )
六、海关对该调查企业的信誉总体评价
年度企业信誉总体评价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119d( )
七、本调查表(企业填写部分)填写质量主观评价
①合格 ②基本合格 ③不合格 120d( )
海关统计代码(两位):---------- 121d--------
调查表填写人: 调查表审核人:
稽查----------
关税----------
调查----------
监管----------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调查说明(海关)
调查问卷发放方法、数量及比例:上海800份、九龙800份、天津800份、黄埔(东莞)400份、拱北(中山)300份、石家庄200份;发放时应首先保证你关已评定的A类(信誉好)企业、C类(信誉差)企业全部发放到位;其余请你关按对外贸易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各占30%左右发放,其它类型企业占10%左右发放。
本调查表由企业填写和海关填写两部分构成。主管海关在回收调查表的企业部分后,应对有关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特别注意检查复填栏各项数据是否正确填写,然后在企业已填写完成的调查表的后面订上一份调查表的海关填写部分,并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有关项目。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28 113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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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圆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右侧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复填栏)
①按期年审②√不按期年审 11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深圳华海AB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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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56%,应填写35。
5.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6.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7.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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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20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2010年3月22日



  第一条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因行政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机构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实施。

  市规划、建设、房产、工业、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涉及规划调整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就规划调整依法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根据对拟收回的国有土地及权利人的调整情况,市国土部门应当制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以下简称收回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收回方案应当包括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补偿方式、规划条件、收回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收回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等权利人,同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收回范围、补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七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收回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第八条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公告送达或者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申报权利,并按要求提交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利证明材料。

  经受理机关核验,原件材料齐全的,进行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土地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经核验材料齐全后,再予登记。

  第九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因本市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等价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用地,或者通过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条收回土地补偿价格根据评估核定的土地估价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级市场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并与市国土部门共同委托所选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相关土地价格评估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收回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收回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计划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价格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收回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房地产评估补偿价格已包含土地价格的,不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补偿。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价格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应当对补偿方式、交付土地条件等内容作出约定。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补偿价格有异议的,不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第十七条公告送达或者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部门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对收回土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后,将土地补偿款交市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予以代存:

  (一)在规定期限内,无权利人申报权利的;

  (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权利申报材料、资料等,不能确认补偿款支付对象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或者虽经政府确定但使用权归属争议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的;

  (四)无法支付土地补偿的其他情形。

  代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款代存的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及相关单位,无申报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市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对适用本条规定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勘察记录,并至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款代存后,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部门申报权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国土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土地补偿款或者已包含土地价格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或者依本办法代存后,市国土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部门后,市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包括本市所辖六个城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监察部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89年9月8日监察部监发〔1989〕24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的退(离)休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本人现任或者曾任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在适用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适用降级处分,对职务工资为现任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2、适用降职处分,对无职可降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3、适用撤职处分,对无职可撤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4、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聘任的人员无法适用行政处分时,可以给予免职、解聘的处理。
第五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罪被判处刑罚,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
2、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3、被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含拘役缓刑)期满后,除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外,予以开除;
4、被单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暂行规定》所称“其他情节”包括:
1、《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情节;
2、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节。
第七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对共同贪污的主要责任者按照贪污的总数额给予行政处分;对次要责任者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政纪处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礼物”包括物品、礼金、礼券和其他以低价付款的物品。
第十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依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因行贿或者介绍贿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3、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4、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称“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从轻”、“减轻”、“免予处分”分别是指:
1、“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适用较轻或者最轻的处分;
2、“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3、“免予处分”是指具有违纪事实,但同时又有《暂行规定》规定的免予处分情节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屡犯不改的”,是指曾因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受过政纪、法纪处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又犯的。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是指:
1、数额在100元以下的;
2、手段一般,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主动交待”,是指贪污,挪用公款、贿赂事实被发现以前或者发现以后尚未立案审查,自动向行政监察机关、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交代的。
第十八条 《暂行规定》所称“违法所得”或者“其他违法所得”,是指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所获得的财物、孽息。
第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数额起点,是指本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
第二十条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称“数额不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额折合人民币不满5000元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对其赃款赃物及其他违法所得,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缴、没收。追缴、没收的凭证,由各级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发。
第二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是指依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应退回原单位的。
第二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称“包庇贪污、贿赂行为”包括:
1、隐瞒、掩饰他人贪污、贿赂事实;
2、出具假证或者毁灭证据的;
3、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
4、擅自减轻或者免除有贪污、贿赂行为人员的处分;
5、为有贪污、贿赂行为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包庇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包庇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人应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对利用职权阻挠案件调查的,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其资金来源、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参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直接查处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和程序,依照《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和《监察部关于行政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称“被审查对象”包括:
1、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被审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其职务:
1、有毁灭证据或者转移赃款赃物行为或者重大嫌疑的;
2、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者办案人员的;
4、其他干扰案件调查处理需要暂停职务的。
建议暂停被审查对象的职务应以监察建议(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具附暂停职务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暂停职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查核银行存款和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的程序,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查核、暂停支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贪污贿赂有关的个人存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暂予扣留与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有关的财物时,须出示暂予扣留凭证,并具附暂予扣留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扣留凭证由各级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发。暂予扣留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 对暂予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无法保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先委托商业部门变卖,待结案后一并处理。对暂予扣留的财物,不得私分、变相私分或者挪用、调换和损坏;
第三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项所称“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是指:
1、监察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
3、省辖市、自治州、行政公署监察局;
4、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被处分人员的申诉或者复核(复议)请求,不能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处理的,除应当将原因通知本人外,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原处分机关”是指作出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
第三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原处分决定不适当”是指:
1、定性不当的;
2、量纪畸轻畸重的;
3、程序违法的。
第三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原处分决定“错误的”,是指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严重失实的。
第三十八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建议原处分机关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是指可以对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提出变更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直接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是指对撤职以下的处分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
第四十条 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变更原处分的建议或者决定,作出原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通报给行政监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经调查处理,认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和监察建议送达相应的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第四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所称“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包括:
1、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领导人员;
2、实行选举、招聘、租赁、承包等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任职的领导人员。
第四十三条 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以前已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参照《暂行规定》处理;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以后立案调查的,依照《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