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5:52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设施,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在设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当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送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责令停止举办,可以暂扣、没收物品,并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以警告、15日以下拘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
房问题,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按照享受的面积标准发放的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区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廉租补贴户的审核、租金补贴审批、汇总上报、租金发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廉租房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或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在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且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面积计算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按普通住宅的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即: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普通住宅的市场平均租金-(维修费+管理费)。
廉租住房计租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面积计算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为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每年核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人应当是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年审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人等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现住房房产证、租房合同);
(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
(一)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材料齐备后,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在《乌海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区建设房管部门审批。
(四)区建设房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调查审核后,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区建设房管部门通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其所在地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人口、现住房情况、租金补贴金额等。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建设房管部门予以登记入册;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建设房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不予登记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区建设房管部门将已登记入册的廉租户汇总后报市建委复核、备案。市建委审核后,根据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财政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各区租金补贴的户数和补贴额。
(七)区建设房管部门对登记入册的廉租家庭采取轮候摇号的办法确定当年补贴的家庭。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困难的家庭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区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建设房管部门取消资格,并报市建委备案。
(八)区建设房管部门与确定的享受补贴家庭签订《乌海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书》,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分别按市财政60%、区财政40%的比例在年初列入预算,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建委对各区建设房管部门汇总上报的廉租家庭名单和补贴的金额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出具廉租住房租金拨付通知单,市财政局凭通知单拨付补贴租金。
(三)区建设房管部门在每年10月份开始申报下年度补贴计划,报市建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市、区建设房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租金补贴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区建设房管部门在每月月底前,按照廉租家庭发放户数及租金补贴金额编制出下个月(季)补贴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月(季)支出计划,定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开设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专户。
(四)区建设房管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廉租家庭手中,并将发放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建设房管、财政部门每月月底将租金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年度终结时,编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年度决算表和决算编制说明,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退出:
(一)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家庭实行季度审核制度。当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家庭不再享有民政部门的特困、优抚或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待遇时,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区建设房管部门告知变动情况。区建设房管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报市建委备案。
(二)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建设房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收入超出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大,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规定面积的。
区建设房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
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从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
定为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廉租户出具不实证明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拖欠、扣压、挪用、贪污补贴租金的,管理、审批机关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
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实际情况,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下发给你们(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税务局:
我公司(厂)下表所列材料,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许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下表所计算出的税额予以抵扣。
单位:元 美元
-----------------------------------------------------------
|序|所|进料加|进口|进口|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复出口|复出口|征税|用于抵扣|备|
| |属|工 手|货物|货物|-------------------------|商 品|商 品| | | |
|号|期|册号码|代码|名称|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小 计 |代 码|名 称|税率| 的税额|注|
|-|-|---|--|--|--------|----------|-----|---|---|--|----|-|
|1|2| 3 | 4| 5| 6 | 7 |8=6+7| 9 |10 |11|12=8*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退税方式:1、先征后退( )2、免、抵、退( )| 主 管 退 税 机 关 签 发 意 见 |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
|企业代码: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
| (公章) | |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一式三联,由生产企业填写:
第一联:由生产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
第三联:生产企业留存。
2、11栏征税税率:采取先征后退方法申报退税的生产企业,按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填报。
采取免、抵、退方法申报的生产企业,按复出口商品的征税税率填报。
3、退税方式的确认应在( )内划√即可。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