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13:09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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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业管理,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构吊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一)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二)完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师在经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具有在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字的权力,并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应当遵守价格鉴证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果失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价格鉴证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师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给予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举行考试年份的5月份进行。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的日常管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试科目为: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五个科目。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六、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款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各申请承担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十、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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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9月下旬一天,潍坊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即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为使其公司顺利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验收,经事先预谋,共同使用公司电脑上的photoshop软件伪造由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由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公章,用于伪造申报材料,向潍坊高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企业资质,后被发觉而未得逞。

  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张某、范某伪造“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行为,应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还是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中印章是由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劳动就业办公室系劳动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故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也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移送观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印章应当主要根据该印章的实际印文来确定罪名,印文体现了印章的归属、性质,据此,该行为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评析: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失偏颇,但定罪罪名,笔者同意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

  理由如下:

  一、从劳动人事局与劳动就业办公室的地位、关系,权力来源来看,就业办公室是隶属于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二者是隶属关系,就业办公室行使的职权是受劳动人事局委托的,故其对外行使该权力时,代表的是劳动人事局,其印章自然也只能是劳动人事局的抬头,经向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得知,对外劳动就业办公室没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现实中来看,其确实没有用冠以其自身名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用工备案专用章”,而是用冠以“劳动劳动人事局”抬头的印章,这也验证了其代表劳动人事局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这点。

  二、以目的解释的方法,从立法的精神、本意来看,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按照伪造印章犯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显然是为了保护印章特定的“信”,保护印章所承载的事项与特定单位的关系。因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信”。作为证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在一定文件或者证件上使用印章,能够证明该文件或者证件和特定单位之间具有特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印章上,显然是因为特定单位所代表国家行使了一定的公权力、履行一定的职能。因此,可以探明以印章印文内容所代表的哪个机关的“信”,所承载的公权力事项来界定罪名。就本案来讲,该印章的印文内容所体现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看到印章内容的人所认为、认可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印章代表的公权力事项从根本上来讲也是属于劳动人事局的公权力事项,而法律保护的也是这种“信”的关系,而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这种“信”所体现的特定关系及秩序。故本案中,伪造劳动人事局用工专用章的行为显然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潍坊高新区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各级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在保证夏季、秋季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从各地反映和总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分支行程度不? 卮嬖诜獗赵诵泄芾聿僮鞑还娣兜南窒螅乇鹗巧偈胤椒獗赵诵泄芾砀飨罨」ぷ魅匀唤衔∪酰绮痪】旒右越饩觯跋旆獗赵诵懈飨钫摺⒅贫鹊挠行涫担跋旆獗赵诵泄芾砟勘甑氖迪帧N耍志徒徊郊忧糠獗赵诵泄芾砘」ぷ魈岢鋈缦乱饧? 一、进一步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行行长是所辖分支机构封闭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和组织者,行长负责制是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总行再次要求:各级行行长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组织领导本地区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作为头等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带头
和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不折不扣地执行总行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将总行关于信贷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善于及时总
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该批评和严肃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进行跟踪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起到促进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作用,切忌蜻蜒点水、走马观花,坚决避免形式主义,不要搞“花架子”。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领导封闭运行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对封闭运行业务和财务管理水平低、不重视学习提高、不认真履行行长职责的,要及时调整。
二、尽快解决封闭运行管理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前一阶段各级行的认真整改,目前绝大多数分支行信贷部门及人员已基本掌握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能够按照总行的要求正确操作。但仍然有少数行在封闭运行管理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账户设置和使用不合规。个别地方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设
立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全面、迅速了解销售回笼款、各项财政补贴的分解及拨付的总体情况,并且缺乏经常性的自我监督检查。不少地方401基本存款账户上不能明确反映资金的分解和资金去向。有的基层行不及时分解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致使基本账户存款余额较大,影响了
及时收贷、收息。还有个别分支行随意增加或减少企业存款专户,或者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不力等。二是信贷管理台账登记不准确、不及时。少数信贷人员还未完全掌握台账登记的要领,尤其不掌握各项数据之间的衔接关系;个别基层行对台账没有完全按总行
要求真实、序时和按收购站(厂)逐笔登记,而是“一个县一本账,一个月一笔账”;有些信贷人员不加分析直接利用企业数据登记台账;有的地方对财政各项补贴政策规定不明确,每笔财政补贴到位后,不会正确计算多少补贴利息、多少补贴企业费用,而是随意填报;有的信贷员台账登记
的有关数据、金额与实际检查核实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都使得月报的汇总数据失真,降低了月报数据的分析价值。三是收贷、收息有偏差。有的基层行信贷员素质较低,不会准确计算和分解应收贷款本息;有的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准确分解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在对当月应收利息的计算
上,只计算应收回本批调销回笼货款占用贷款的利息,而没有相应收回其应当分摊的正常周转库存、费用贷款等本期应付利息,导致将本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利息的一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有的地方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缺乏有机配合,收贷、收息通知单填写不规范,责任分工不够明
确;有的没有按规定分解财政补贴,导致利息和企业费用分配随意性较大。四是贷款发放、粮食出库等环节管理有所放松。有的行没有对收购费用贷款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发放,而是机械地按企业每收一斤粮核定给企业2.5分甚至3分钱的收购费用贷款;有的基层行信贷员在收购季
节半个月才核打一次码单;有的地方粮食收储企业商品出库报告制度不健全,有关责任信贷员对粮食出库数量、单价、金额一知半解。
针对上述问题,总行要求,今后要把加强封闭运行管理的主要力量放在对基层行贯彻落实和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上,重点是有针对性地帮助和督促基层行纠正和解决管理工作不落实和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一基三专”的账户管理体系。对没有按照要求设立401基本存款账户的,要限期改正。要及时分解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促进收贷、收息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登录手续,必须在401账户上明确反映进入该账户资金的来源及
分解去向,使基本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一目了然。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二)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台账登记、审查制度。各级行要组织信贷人员反复学习、掌握总行关于信贷管理台账登记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台账各项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要坚持据实、序时登记,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掌握收购资金运动情况的基础工具。对台账登记存在的问题,要及
时向上级行反映。对实行以县级粮食收储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统借统还收购贷款的,要实行双向监测,既要在收储公司建立台账,又要以基层收购库点为单位设置台账,并要序时进行登记并经常核对。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台账登记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工作要深入扎实,各营业机构领
导要采取各种方法,每个月至少要抽查30%信贷员的台账登记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认真整改,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同时要建立监测档案。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71号)的要求,抓好报表质量管理责
任制的落实工作,并按文件要求,将年度内台账、报表的质量高低与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结合起来。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关于收贷、收息的具体操作问题,1998年4月份以来总行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应收贷款、应收利息的计算,以及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后的分配等,总行在《关于粮油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若干具体问题》(农发行阅字[1998]6? ?中,结合举例作了详细的说明,最近,总行又下发了《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94号),再次强调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级行要组织信贷员认真学习,认真领会。特别是信贷人员要清楚掌握各项资金的性质及其分配的政策规定? 诩扑阌κ沾詈屠⑹保龅揭谰菡贰⑹孔既贰⑾蟛睢M倍云笠底龊米式鸱峙涞慕馐秃驼咝ぷ鳌R峋龆啪非笫沾屎屠⑹栈芈实母咧副甓诩扑阌κ沾睢⒗⑸系呐樽骷傩形痪⑾郑纤啻恚弊肪坑泄亓斓嫉脑鹑危⑼ūㄅ馈? (四)决不能放松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各级行要在做好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同时,继续加强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封闭运行成果。要严格按照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收购进度、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原
则发放收购贷款,禁止超量发放贷款。对企业收购费用需求和贷款额度,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从严核定、发放,不得突破,并对企业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要督促信贷人员经常、细致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及时登记收购台账,并根据企业的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确保新
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相一致。要继续加强对收储企业销售活动的检查监督,重点要放在监督收储企业落实顺价销售、妥善处理陈化粮,进一步完善库存粮食销售出库报告制度等方面,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五)要高度重视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尽管1998年4月份以来,各级行在充实信贷力量、提高信贷人员比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上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操作问题,说明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才能适应封闭运行管理不断深化的要求? 8骷缎卸家叨戎厥哟讼罟ぷ鳎惺底ズ眯糯嗽币滴裱昂透髦中问降呐嘌担渥魑糯游榻ㄉ韫ぷ鞯闹饕谌荨R险妗⒓笆毖拔募媪旎嵛募瘢屑梢恢虢猓险氯∫澹嵊蔡住M保徊角炕骷缎糯嗽钡脑鹑危⑽渎男兄霸鹁】赡艿卮丛煊欣跫
匦男糯钡墓ぷ骱蜕睢? 三、切实加强封闭运行管理情况的定期分析
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掌握所辖地区封闭运行各项指标及其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下一步的工作,既是完善封闭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常规性工作,也是反映各级行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扎实和深入程度的重要标志,应当引起各级行的高
度重视。目前,大部分分支行坚持对所辖地区信贷资产营运和封闭运行情况逐月进行认真分析,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分析材料。但也有一部分行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信贷管理台账、报表的各项基础数据不加分析,而是为应付上级行的需要而汇总、上报,没有起到其促进封闭
运行管理的应有作用。因此,各级行行长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统计报表和信息反馈资料,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省级分行要建立和坚持按月分析制度,并及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情况;地、县分支行除了按月分析之外,更要坚持经常性分析,每一周或十天
应将有关人员召集起来,沟通汇总资金运作、贷款发放、收贷收息等方面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四、一定要把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分行要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本文件精神,把进一步完善封闭运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县级支行和分行营业部。对照文件中所提出的问题和相关要求,对前一段的工
作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同时,要立即将文件转发到所辖分支行,并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分支行一并贯彻落实。要组织力量到信贷管理薄弱的分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场解决封闭运行管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分行要及时将本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1? 碌浊跋蜃苄刑峤皇槊姹ǜ妗?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