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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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7]1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灾、抗灾、救灾的工作要求,提高建设系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建设系统防御与减轻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类自然灾害每年都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城乡建设与发展面临着地震、气象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防御和减轻地震、气象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工作。我国城乡建设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乡发展与防灾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各类极端性天气事件增多,给城乡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造成很大威胁和灾害。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识到做好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保障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思路和主要工作内容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健全机制、建立和完善法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灾前预防、灾时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城乡建设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中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避免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避免和减少因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中断对国民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工地在灾害中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基本思路。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灾设防为主线,以城乡建设防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着力点,以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加强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防御。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推动城市综合防御和村镇全面设防;坚持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做到防灾常态管理与灾时应急管理并重;坚持科学防灾,综合防灾,统筹考虑空间管理与过程管理、近期安排与长远谋划。

  (五)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的法规建设,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五年规划; 开展城市、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与集镇规划一并实施;组织工程建设防灾减灾的科研与技术攻关,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 开展重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审查;推动重点城市抗灾能力普查工作,开展既有工程的抗灾能力鉴定和评价,对不具备抗灾能力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出加固改造要求;加强灾前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搭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施工工地抢险、抢修、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建设;加强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撑;加强建设系统防灾文化建设, 组织开展防灾教育、培训和国际合作。

  三、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机制和制度建设

  (六)建立健全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法规制度。在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制度,及时将城乡防灾规划、工程抗灾设防、防灾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为开展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七)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灾害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强化建设系统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第一责任人,建设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八)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要定期分析本地区灾害形势对建设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形成灾害防御分析报告,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公布建设系统防御相关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针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建设系统防灾重点工程和次生灾害危险源数据库,在特殊季节或接到灾害预警时,及时做出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部署,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九)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评估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绩效,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着力提高建设系统重点领域防御灾害能力

  (十)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处在高烈度抗震设防区的城镇要以防御地震为主,沿海地区要以防范台风为主,严寒地区要以防御雪灾为主,沿江沿河城镇要考虑防洪和防范江河水源污染,山区要考虑避开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结合其他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在防灾规划中整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防灾要求。要将城市建设防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性要求,强化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内容,提高城市综合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能力,从源头上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十一)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设防。要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桥梁、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防灾能力建设,严格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防灾管理。要把对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重心前移,在立项和方案阶段就针对防灾的关键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和论证,提出防灾减灾意见和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灾设防的专项审查,或在相关审查中增加防灾的内容要求;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把抗灾设防质量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运行阶段定期开展防灾安全评价,及时维护、鉴定、维修、加固;在有灾害预警时加强检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

  (十二)做好城镇房屋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设防。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加强初步设计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能力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时对未采取抗灾措施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灾鉴定和加固。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加强对房屋的维护、巡查。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建立台帐,针对不同季节和气候条件,对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

  (十三)提高村镇建设的防灾减灾能力。要把村镇建设的防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指导。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避险和应急疏散的要求。要逐步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工程的抗灾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农村医院、卫生所、学校等农村公共建筑的设防标准,并结合党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或村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为村民提供应急避险场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村镇建筑工匠的防灾技术培训,通过向农民提供抗灾设防设计图纸、建设农村防灾示范工程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农房的抗灾能力。

  (十四)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防灾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抗御台风、防范滑坡等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要组织制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防灾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在有灾害预警时,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防灾或避险及施工人员疏散撤离。

  (十五)推进城市群和社区的防灾减灾工作。城市密集的地区要将全方位、全过程、系统性和整体性概念融入到防灾减灾工作中, 综合考虑区域防灾要求的互相关联、防灾资源的整合以及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协调、配合和互相支援。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现有重要城区、大型厂矿区、商务中心区(CBD)、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地下空间和风景名胜区要进行综合防灾能力评价,不能满足有关防灾要求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

  五、提高建设系统防灾应急和恢复重建能力

  (十六)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震、台风、暴雨等灾害特点,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权,加强灾害管理专家系统建设。要把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的过程作为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工作的过程,保证预案完备可行。

  (十七)建立健全有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渠道。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到信息先行,保证及时、准确地得到各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及时得到来自基层的第一手灾害情况报告;收集、研究国内外涉及建设系统的自然灾害案例和应急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明确负责灾害信息上报的机构、人员,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建设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十八)做好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专业队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靠建筑设计、施工和研究等单位的力量,保证灾时能够及时组织房屋建筑应急鉴定队伍;建立抢险救灾投入补偿机制,确保分散在施工企业的大型设备能够在抢险救灾时及时到位;通过培训、演练,提高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十九)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指导灾区制定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满足防灾要求的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合理的抗灾设防标准,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管,提高工程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依靠专家的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推广应用农房抗震、抗风等实用技术。

  六、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要及时将先进适用的防灾减灾技术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在完善抗震、抗风、防洪、防火等单灾种抗灾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城市建设防灾规划技术标准、城市避难空间设计导则等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的制定。鼓励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灾害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优于国家标准的抗灾设防地方标准;在城乡规划标准中强化防灾避难空间的内容和要求;在设计规范中考虑灾害的关联性和多灾种防灾要求的整合;在施工规范中考虑施工过程中的防灾和安全监测;在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和房屋建筑使用标准中注重防灾应急要求。

  (二十一)加强防灾减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防灾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城市和城市群灾害模拟预测与综合防灾保障、城市重大灾害与事故耦合与派生规律、重大工程与城市生命线工程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农村民居防灾减灾技术、土木工程系统数字减灾技术等。充分依靠相关学术团体的技术力量,建立各级建设系统的防灾减灾专家队伍,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运营和应急管理等各个环节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全面提升建设系统防灾和应急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技术含量,做到科学决策。

  (二十二)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要在高等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中安排防灾减灾的内容;要制订防灾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积极开展对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要将防灾减灾理论和知识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建设系统各单位从业人员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各种防灾演习、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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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精神文明办、团省委制定的《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法制办   省精神文明办   团省委 

  (二○○四年三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结合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工作任务。

  1.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要落实网吧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确保2004年6月底以前将网吧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对不落实技术管理措施脱离监管的网吧,文化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从严查处。

  2.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通报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国家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取缔。对未经国家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会同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理。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3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1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2日至8月31日)。8月10日前,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自查,8月10日至20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虽经整治但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限期解决。各地要就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8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省里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的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编发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违法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严肃校纪校规,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系统,落实专项整治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地精神文明办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安排,把抓好专项整治与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地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与文化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二)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三)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认真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珠海市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4〕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珠海市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市口岸周边地区(以下简称口岸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口岸地区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地区,是指本市人民政府在拱北、九洲、湾仔、横琴、斗门等口岸划定周边特定范围,并实施综合管理的地区。
其中拱北口岸地区是指南起联检大楼(不含户内)、北至粤华路、西至桂花南路、东至情侣南路的街道路面、两侧店铺及地下空间。
其他各口岸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凡进入口岸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与领导工作。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工作上的问题。
口岸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口岸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卫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禁止在口岸地区以下列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一)乞讨。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兜售鲜花。
(四)以帮人代搬行李、代开车门、照相等形式向他人索取财物。
(五)杂耍卖艺、占卜看相。
(六)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乘坐交通工具。
(七)其他影响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或者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听从劝阻,在口岸地区躺卧、露宿、乞讨或者以坐卧、跪地、设摊等形式影响正常通行的。
(二)招揽他人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以兜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强索钱财、敲诈勒索的。
(三)拒不听从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不听从劝阻,在车站、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拒不听从劝阻,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纠缠,强索硬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正常秩序的。
(六)以乞讨为名抢夺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七)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
(八)拐卖或者收买、租借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
(九)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的。
(十)拒不听从劝阻,以卖唱卖艺等方式乞讨的。
(十一)乞讨行为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
(十二)拒不听从劝阻,以擦车为名强行拦截车辆或者拦截车辆乞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十三)在街头及其他场所招引嫖客或以派发色情卡片等形式卖淫、介绍卖淫的。
(十四)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的。
(十五)在街头和其他场所聚众赌博的。
(十六)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十七)从事占卜、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三)非营运汽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四)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
(五)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未经批准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品,经批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设置或者期满后未及时拆除。
(三)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四)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五)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包括非法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六)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七)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候车厅、候车站牌、电话亭、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
(九)未经旅行社聘用和许可,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招揽或者组织旅游者。
(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固定店铺的无照经营、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擅自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三)经销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和消毒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开展医疗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口岸地区常设流动救助站,随时按有关规定对口岸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
对其他从事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尚不足行政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救助,为其寻找亲属。
对在口岸地区流浪乞讨或从事其他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上述患者病情基本稳定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护送前往救助机构安排救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口岸地区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口岸地区流浪乞讨等特殊群体人员的救助与劝导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