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精细化、数据查询智能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目标,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应坚持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实时监管、辅助决策,操作简便、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为领导决策、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反馈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反馈是指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数据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第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项目建设模块,将项目规划、入库项目、立项申报、计划批复、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基础信息资料,及时、准确、规范录入,全面提供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资金管理模块反映项目计划、资金筹集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报账进度,并依托现有财务软件进行资金核算。
第七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数据查询模块,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查询、项目实施进度查询、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查询等服务。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八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农发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为项目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立项申报时,县(区)农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指标,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提供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农发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县(区)农发部门。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前,县(区)农发部门应在收到市农发部门项目计划批复15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市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项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是否合理合规,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县(区)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发部门要实时上传项目实施进度等相关信息资料。市农发部门应审查县(区)是否按照计划组织施工,对工程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县(区)加快工程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县(区)农发部门应于资金拨付3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发部门提供资金报账相关信息。市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审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对滞拨资金的,要及时通知县(区)农发部门,限期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县(区)农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自验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传。市农发部门审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工程是否全部移交,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责令县(区)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上传的信息应进行归类、汇总,并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更新、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保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信息失真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 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权责、合同管理,公正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建设应采取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等方式,充分调动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竞争立项
第四条 竞争立项是指在多个拟开发的项目单位(乡镇政府、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由审定立项的市、县(区)农发部门依据本级制定的竞争立项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申报立项项目。
第五条 实行竞争立项范围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一条龙”模式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财政补助项目、种粮大户项目、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六条 省农发部门下达到市本级的项目、市农发部门本级安排的项目,由市农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立项;省农发部门下达到市,但未安排到县(区)的项目,由市农发部门在县(区)之间进行竞争立项;省、市农发部门直接下达到县(区)的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竞争立项。
第七条 开展竞争立项之前,市、县(区)农发部门应根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发布竞争立项公告,公开本级项目立项条件、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并按竞争立项办法中规定的比例,初选出拟申报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对初选的拟申报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立项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定评审人员。项目评审严格实行责任制,对因评审不充分,导致项目立项失误的,评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先建后补
第十条 先建后补是指由项目投资业主按照立项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自主负责项目开发,待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兑现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开发、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定额补助”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或扩建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特色产业化类财政补助项目、土地治理扶持种粮大户等经营性强的项目、土地治理项目中难以准确计量、点多面广的小型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扶持对象包括: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土地治理项目中实施土建工程的企业等。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应实行业主参与式开发,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建设业主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得自行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的,不予验收、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农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的开发项目不予申请立项补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是指以书面方式,约定农业综合开发各项目责任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推行建立以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全程合同制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有关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同要合法、规范,合同条款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主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施工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及设备要求、施工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应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审计合同以及科技服务类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使用定性的量化指标,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中有关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详细、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不大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与业主签订建设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发部门在竣工项目移交后,应及时与项目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人员和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评是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系统的方法,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管理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农发部门要制定对县(区)农发工作的综合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应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以及机构建设、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县(区)农发部门要制定单个农发项目的考评办法,分别对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应采取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单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绩效考评可由农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性考评可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进行,定量考评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实行百分制测评。
第二十八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适时对单个项目的开发效益、工程质量、群众受益等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可从农发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区乡镇予以奖励;对项目工程不合格的,给予项目区乡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市农发部门每年应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视情增加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对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并追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农发项目信息公开,切实增强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力,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应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监督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按照立足项目建设、把握关键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积极稳妥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与要求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包括:
(一)项目规划公开
公开内容:国家及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包括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建设目标、农民筹资和先建后补等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公告、有关网站、明白纸、项目区公开栏等。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民群众、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常年公开,及时更新。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申报立项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建设范围、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效益分析等;竞争立项的操作办法和程序,评审量化指标、程序和方法;拟申报立项的乡镇、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实施主体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承诺、保障措施;项目类型、数量、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等。
公开方式:文件、会议、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项目区农民群众。
公开时间:在收到国家项目申报指南、省市级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县(区)申报立项入库情况、市级初评意见上报前公开。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三)招标采购公开
公开内容:招标公告,工程投资规模、标段划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督部门,投标方式,评标办法,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项目建设需要采购的各种物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
公开方式:报刊、公告、有关网站。
公开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或组织招标的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投标单位、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按招标程序分步公开。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同级监察部门。
(四)建设管理公开
公开内容: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合同条款中的主要工程清单、合同金额、施工期限、质量标准;监理机构名称,驻工地监理人员、农民监督员姓名以及省市信息员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和项目实施进度;工程变更批准的部门,工程变更原因、地点、数量、技术标准等,监理签证资料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施工单位、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项目相关监督单位。
公开时间: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发部门。
(五)竣工验收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工程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竣工时间;审计单位的名称、资质;合同价、施工单位决算价、审计决算价;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等。
公开方式:报刊、公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开栏。
公开主体:县(区)农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项目相关监督单位。
公开时间:项目决算审计、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农发部门。
(六)管护责任公开
公开内容:工程管护组织、管护制度、责任人、损毁责任、处罚措施等。
公开方式:项目区公示牌,乡镇、村公开栏。
公开主体:项目区乡镇、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织以及种粮大户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
公开时间:项目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县(区)农发部门。
第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项目区乡镇等信息公开主体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需要公开的项目信息,做到应公开的信息都及时全面公开,切实增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透明度。
第三章 意见收集与处理
第六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建立项目区群众监督员制度和信访接待日制度,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收集农民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杜绝推诿、搪塞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确定专人做好群众意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要认真予以采纳,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四章 违规责任与追究
第八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常态化。对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对象认为市、县(区)农发部门等信息公开主体不认真履行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财政、农发部门反映,也可向同级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责任,加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统一、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实行全员负责制和全程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积极稳妥有效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矛盾和问题,讨论审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年度考核评比,提出纳入市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事业费;指导和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发机构建设,协调人员配备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单位参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提供行业技术规范,推荐新技术、新工艺;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是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市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向省推荐申报;指导县(区)做好项目的初选工作;审核批准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筹集和使用;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及县(区)工作考评;向县(区)派驻市级信息员。
第八条 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本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和更新县级项目库;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竣工项目验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 项目区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的动员工作,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外部环境问题;动员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工程监督管理、验收工作;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项目,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落实有关方面下达的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负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标准,结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科学合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开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项目监理计划、记录监理日志;审定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复核工程计量;检查施工材料以及工程质量;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含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单项工程造价审计和项目决算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环节:乡镇、龙头企业等单位应根据县(区)农发部门发布的当年立项信息,提交项目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农发部门应将申请立项项目纳入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行公开竞争立项,择优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节:县(区)农发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市农发部门应对县(区)上报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报上级农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采购环节:县(区)农发部门将应招标项目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代理机构应严格资格审查,按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开标,确定中标人,协助中标人与县(区)农发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环节: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中标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时提交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选派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等情况。县(区)农发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选派农民监督员参与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环节:项目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质量进行自验,并向县(区)农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区)农发部门应制定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市农发项目验收组根据县(区)验收申请报告,深入项目区现场,实地检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向县(区)反馈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公开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环节:市农发部门应加强对县(区)农发项目资金的监管。县(区)农发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县级报账制,并及时处理相关会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内业管理环节:市、县(区)农发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等内业资料的搜集,并按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时分类、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中介审计机构等合同管理单位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除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外,实行信用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和不良信用记录超过五次以上的,分别在二年和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产业化经营及补助类项目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实施,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项目单位,如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项目资金,五年内不予申报农发项目,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乡镇不支持配合农发工作,造成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不能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筹资投劳“一事一议”政策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能有效开展项目区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不落实、工程损毁严重引发群众上访的,影响较大的,给予项目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对项目评估论证不充分,导致与实际开发效果有较大偏差的,没有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不及时管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系统的,项目施工监管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按时报送项目报表、信息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给予县(区)农发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招标采购不规范、未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滞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县(区)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核不认真、造成项目难以实施的,监督项目计划执行不到位的,给予市农发部门通报批评;对市级农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区)年度项目,而在国家和省抽查验收中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市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单位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不配合、不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实施,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不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专项事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项目工程质量差、引起群众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上级审计、检查发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县(区)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考核后进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扣减下一年度农发项目投资规模;对连续二年考核为后进的县(区),暂停新项目申报立项资格,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科教发〔2008〕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推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医学人才成长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保证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卫生部有关专科医师培训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的培训。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专科医师培训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逐渐完善,稳步推进,注意发挥相关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形成有利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环境。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发展普通专科为重点,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重点为农村和城市社区培养专科医师,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适用型专科医师、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向培养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四)坚持规范培养,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一基地评审、统一基地管理、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公共科目课程设置、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培训目标
通过专科医师培训,培训对象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达到临床主治医师和临床专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第五条 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后,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六条 培训要求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床思维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4、培训时间为3年,具有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培训时间为2年。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
4、培训时间为1-4年,根据不同的亚专科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省卫生厅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中发挥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作用。
第八条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继教委”)下设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九条 省继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备案;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报卫生部批准;
(四)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五)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设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提出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二)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并报省继教委批准;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 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实际情况,普通专科培训基地设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培训基地,理论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实力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点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由省继教委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按卫生部统一要求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省继教委。省继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论证,并核定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 临床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在培训期间,临床培训基地应给予培训对象工资和补贴,给予本单位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解决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认可问题;
(四)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
(五)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培养协议;
(六)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各临床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计划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对象,并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七条 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组织培训工作。各培训基地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对象的招收工作,要求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填写《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申请表(普通专科)》(见附表),经培训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继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训标准,培训对象在经认可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公共科目教学集中在理论基地完成,临床实践教学在临床基地完成。在理论基地和临床基地的教学过程中,可结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开设部分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
第十九条 培训过程实施专科医师培训登记制度。培训对象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将培训内容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普通专科)》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和检查培训过程的重要依据。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培训对象进行带教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亚专科培训阶段的对象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养标准,在经卫生部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进行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考核临床病例管理与临床技能,以及笔试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等。要严格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切实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时间,以及病例、病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必须参加以下几方面的考试或考核:
(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组织对培训对象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理论基地负责实施。
(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培训对象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临床培训基地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组织考核。
(三)结业考核与发证:参加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科目考试和轮转、年度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省继教委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对合格者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2、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对象参加卫生部统一组织的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继教委、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总则和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培训对象,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继教委对普通专科阶段的考试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资助、单位支持、个人分担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科医师培训管理经费,包括培训相关标准制定、培训基地的评估与认可,培训质量监督检查等经费。各设区市卫生局相应安排一定的专科医师培训管理经费。
临床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带教师资增加工作量所需费用,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估等费用。
培训对象承担参加培训考试和考核费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个人交费部分,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
社会团体可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可为专科医师培训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培训期间,作为临床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享受本单位同年资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在专科医师培训期间,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考试),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以及职称晋升和聘任等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参加培训合格的培训对象可同时申请参加具有临床专业学位授予资质的高等院校开设的临床专业学位考试。获得《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获得《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各培训基地要做好政策配套和衔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各级医疗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应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原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职称评定和聘任、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按照协议办理,培训基地不得留用。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工龄应计入档案,与以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 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准入制度,聘用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可择优少量留用,人事代理机构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江 西 省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普通专科)
申
请
表
姓 名
毕业学校
申请时间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制
个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一寸
彩色
近照
身 高 体 重 民 族
学 历 学 位 英语水平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健康状况 血 型 既往病史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有何特长 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
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家庭联系
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是否应届毕业生 □是 □ 否 是否有执业医师证 □有,执业范围 □无
学习
和工作
经历
(请从
高中
开始
填写) 起 止 时 间 所 在 学 校 或 单 位 学历/工作岗位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惩罚
培训
专科
志愿 第一: 第二: 第三:
是否服从调剂 是 □ 否 □
个人申明:本人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因填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人亲笔签名: 填表日期:
培训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有工作单位者填写):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培训对象须提供以下材料,请核对报名资料准备情况(请在方框内打“√”):
1.申请表□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原件/□复印件 3.加盖学校公章的成绩单 □原件/□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 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 □有/□无 6.身份证复印件 □
7.发表文章 □有( 篇)/□无(对上述资料如不详实,培训基地有权拒收)
审核情况
培
训
基
地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该同志参加培训的普通专科: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卫
生
厅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