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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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2]第94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乞讨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正在修改《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此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审工作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评审申请(包括答辩)期限仍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文后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乞讨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乞讨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细则》和《规则》没有修订实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规则》另有通知规定的,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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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4年1月24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近年来,发现一些地区和基层用人单位,任意截留按国家计划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有的提出“五不要”(不要户口,不要粮食关系,不要档案材料,不要报到证,不要党团关系),有的以优厚的生活待遇,招揽分配到其它单位的毕业生来本单位工作。尤其严重的是,
这些截留活动有的还是以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名义出现的。上述做法严重地干扰了毕业生的计划分配,必须坚决制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4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现对制止截留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目前对毕业生仍然实行计划分配制度。无论是国家教委制订的分配计划,中央业务部门和地方制订的分配计划,还是由学校自下而上提出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分配计划,都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范围。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
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否则,以违纪论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截留的毕业生,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的单位。
二、为了制止截留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在按调配计划派遣毕业生时,必须使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用人单位一律凭该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各地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生
调配部门签发的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办理户粮手续。凡报到证上填写的分配单位与接收单位不符,或由其它单位出具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接收毕业生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依据。
三、毕业生调配计划如未一次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基层单位转介绍毕业生时,除应持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外,还必须附原报到证,方可办理户粮关系,以防止有的单位趁二次分配之机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
四、为了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每届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之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应分别要求有接收任务的用人单位如实报送毕业生报到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报到的,一定要查明情况,弄清原因。属于被截留的,要责成截留毕业生的单位限期
退出,以保证毕业生分配计划的落实。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监督执行。请各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并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名单(略)



198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