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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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市区暂只包括市直和宿城区(下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参与廉租住房的过程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期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决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市区直管公房拆迁、出售等处置净收入;
  (四)市区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税费财政列支用于廉租住房部分;
  (五)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筹集、市财政集中管理、专帐核算办法。以市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部分税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分摊和市区直管公房处置净收入为主。上述资金如有不足的,由市和宿城区两级财政按各自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比例进行分担。
  第六条 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采取日常提取、宗地清算办法。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原则上收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市区土地平均纯收益。对缴入市财政的市区土地出让金,日常按缴入进度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专帐核算,其中:10%转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宗地出让土地清算时,由市财政按宗地土地出让实际净收益进行结算分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转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资产储备管理中心及时清算宗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对清算以前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上述办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年度结束一个月内清算出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相应转入市、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
  第八条 市区直管公房拆迁、出售等处置行为,按照《宿迁市市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净收入转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
  第九条 市区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税费,除用于定销商品房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支出外,结余部分转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支出。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等支出。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支出。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房管处在市房产交易大厅设立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受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住户的日常申请。市建设局集中组织市民政、财政等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居委会对申请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
  市建设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宿迁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住户申请核实等情况,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拟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具体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员名册、分布情况、计划保障方式和资金需求,拟收购、改建、新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具体的地理位置以及相关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数。
  市财政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需求,结合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中涉及新建廉租住房的,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涉及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的,市建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批;收购廉租住房的,按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同时,市财政局应委托市审计评审中心对改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保障廉租住房资金支出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由市建设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相关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个人或廉租住房建设、维修单位。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经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房管处根据年度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补贴情况,建立市区直管公房(含廉租住房)台帐和租赁补贴发放台帐,并进行产权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要及时停止廉租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收回的廉租住房继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决算,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使用人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收支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建立公示制度,每年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资金安排、计划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市财政局加强对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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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
为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抑制通货膨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55号文件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铁路专用钢材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的基本建设、生产用钢材以及军用、农用钢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对重要的钢铁产品实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其他钢铁产品,继续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二、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对重轨、车轮、轮箍、鱼尾板等铁路专用钢材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出厂价格暂按冶金部、国家计委〔1993〕冶经字第4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螺纹钢、圆钢、线材、中厚板、冷轧薄板、热轧薄板、镀锌板、镀锡板、热轧优碳圆钢、热轧矽钢片等10种钢材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即出厂价格由国家规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销售价格由国家规定进销差率。这次确定指导价格水平的原则是,有利于钢铁工业发展,后续
产品能够承受,略低于目前市场价格。如螺纹钢的中准价格为每吨3250元,冷轧薄板的中准价格为每吨1300元,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具体产品品种和价格见附表一)。全国所有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国防军工专用、普通用钢材及农业、农田水利(含救灾)用钢材价格,继续按冶金部〔1993〕冶经字3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上述实行指导价格的螺纹钢、薄板等10种产品,以及与上述产品关联的焦炭、生铁、钢坯、槽钢、工字钢、焊管、无缝管、冷轧矽钢片、造船板、锅炉板等10种重要的钢铁产品实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内调整出厂价格后,须在每月初将上月价
格调整情况报物价和冶金主管部门备案。鞍钢等44个大中型生产企业向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和冶金部备案(具体产品和企业名单见附表二);其他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冶金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资经营企业经营的钢材,国家规定指导价格的品种,可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7%的综合费率并加进货运杂费作价销售。对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7%的综合费率。经过多道环节批发经营的,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综合费率内倒扣作价。进货运杂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国务
院有关部门直属物资经营企业的进货运杂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核定,省及省以下物资经营企业的进货运杂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资主管部门核定。
六、对实行指导价和调价备案的品种、价格水平、综合费率和进货运杂费标准,国家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企业成本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七、进口钢材实行代理作价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要严格按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价综字4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钢材中国家规定指导价格的品种,须按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拨交。执行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略高于指
导价格拨交。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进口的,由国内经营部门向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申报;地方进口的,由经营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申报。
八、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钢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作价原则和调价备案制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1994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钢材中准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
品 种 | 中准出厂价格 | 浮动幅度±%
--------------------|----------|--------------
1.热轧螺纹钢 | 3250 | 5
--------------------|----------|--------------
2.热轧普碳圆钢 | 3150 | 5
--------------------|----------|--------------
3.普碳线材:普线 | 3150 | 5
--------------------|----------|--------------
高线 | 3250 | 5
--------------------|----------|--------------
4.普碳热轧中厚板(不包括特宽、特厚板)| 3200 | 5
--------------------|----------|--------------
5.普碳热轧薄板(含卷、带) | 3300 | 5
--------------------|----------|--------------
6.普碳冷轧薄板 | 4300 | 10
--------------------|----------|--------------
7.镀锌板(带) | 4500 | 10
--------------------|----------|--------------
8.镀锡板(带) | 4800 | 10
--------------------|----------|--------------
9.热轧优质圆钢(≤45号) | 3800 | 5
--------------------|----------|--------------
10.热轧矽钢片 | 6200 | 5
----------------------------------------------

注:表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分规格。

附表二:实行调价备案的钢铁产品和企业名单
一、备案品种及规格
产品品种 规格或钢号
1.热轧螺纹钢 主要品种、规格
2.热轧普碳圆钢 主要品种、规格
3.普碳线材:普线 主要品种、规格
高线 主要品种、规格
4.普碳热轧中厚板
(不包括特宽、特厚板) 主要品种、规格
5.普碳热轧薄板(含卷、
带) 主要品种、规格
6.普碳冷轧薄板 主要品种、规格
7.镀锌板(带) 主要品种、规格
8.镀锡板(带) 主要品种、规格
9.热轧优质圆钢(≤45号) 主要品种、规格
10.热轧矽钢片 主要品种、规格
11.焦 炭 冶金焦25—40mm
12.生铁:炼钢 L08二类硫
铸造 Z18,二组锰二类
13.方钢坯 95—105mm
14.大型工、槽钢 40—50号
15.中型工、槽钢 40—50号
16.焊管:镀 锌 1寸
不镀锌 1寸
17.热轧碳结一般用无缝管 直径159mm
18.冷轧矽钢片:取 向 DQ151—35mm
无取向 DW470—50mm
19.造船板 3C17—20mm
20.锅炉板 20g17—20mm
二、向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冶金部备案的企业: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都钢铁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包头钢铁稀土公司、太原钢铁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公司、唐山钢铁(集团)公司、天津钢厂、天津市轧钢一厂

、天津市轧钢三厂、上海市第一钢铁厂、上海市第二钢铁厂、上海市第三钢铁厂、上海市第五钢铁厂、大连钢厂、大冶钢厂、重庆特钢公司、湘潭钢铁公司、邯郸钢铁总厂、抚顺钢厂、北满钢铁(集团)公司、长城特钢公司、西宁钢厂、贵阳钢厂、陕西钢厂、午阳钢铁公司、安阳钢铁公司

、济南钢铁总厂、涟源钢铁总厂、天津无缝钢管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梅山冶金公司、天津铁厂、水城钢铁公司、宣化钢铁公司、酒泉钢铁公司、北京焦化厂、上海焦化厂、石家庄焦化厂、天津第二煤气厂。



1994年5月13日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 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汇总、审查、报批、下达、督查和组织年中、年终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责任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铜陵县政府(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根据每年初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进行分解,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下达。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它因素引起考核目标不符合实际而难以完成,由责任单位报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及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征尽征。

第九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会同市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二)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地税部门。

第十条 铜陵县政府按照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切实抓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扩面征缴和各项经办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按季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考核办公室。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要求按月(季)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国家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按季(第二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铜陵县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序时进度检查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考核办公室。

(五)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终对各自承担的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由考核办公室汇总。

(六)考核办公室每年年中、年底对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年终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铜陵县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县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缺口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终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中获得省通报表彰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增加5—10分;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减5—10分;参保人员举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查实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按每次1分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奖励机制。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各责任单位征缴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之不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保险金未按时足额发放,违反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其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扩面完成情况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率

(10分)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10分)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10分)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企业欠费清理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5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3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2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5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5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0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4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2分。未开展的扣2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2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2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基金拨付

(40分)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月度用款计划,按月足额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未按月足额拨付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确保基金支出户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费用。未按时足额到位,每发生一次扣0.2分。

预算缺口补助

(20分)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扣2分;及时争取省对基金缺口补助的加5分。

基金划拨

(10分)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未按月足额划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基金管理监督

(10分)
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得5分;多头开户,发现1户扣1分。

没有其它违反国家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得5分;违规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未及时编制的扣5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45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及基数足额征缴。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入库

(10分)
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就地及时入库。未按月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25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信息系统传输

(10分)
与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2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完成主要目标任务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每超收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扣1分。

扩面完成情况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清理企业欠费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3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1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3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3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0.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0.5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1分。未开展的扣1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