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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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
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0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其中10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和说明公布如下:
序号:1
名称: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文号:甘政发〔1986〕6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发布时间较早,与现行政策不符。
序号:2
名称: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甘政发〔1989〕18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国家现行管理规定不符。
序号:3
名称: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文号:甘政发〔1990〕135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了199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已废止。
序号:4
名称: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
文号:甘政发〔1991〕12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原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序号:5
名称: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文号:甘政发〔1991〕21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发布时间较早,与现行政策不符。
序号:6
名称: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文号:1997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第二次修正。
说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布,原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序号:7
名称: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文号: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09年作了修改,对国家赔偿标准、程序、范围有更明确规定。
序号:8
名称: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文号: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说明: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序号:9
名称:甘肃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2002年5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说明:与国家现行管理政策不符。
序号:10
名称: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文号:2003年4月8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令修正。
说明:与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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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一、企业以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包括筹建时缴付和投入生产经营后缴付)时所投入的外币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的费用,可以按该项外币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企业以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的费用,
也可以按该项外币借款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
二、企业可在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后,将所有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因年末汇率与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增设“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记帐,并从本年度起,按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的期限(一般为1至5年)分期
转销。“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待摊费用”项下或流动负债“预提费用”项下单独反映。
三、经营外币信贷业务的企业,可以按实际收付的不同货币分别记帐,期末编制以人民币计算的会计报表时,对各外币存款、外币债权债务帐户的期末余额均按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对于本年内因货币兑换和不同货币业务转帐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列为当期汇兑损益。
经营融资性租赁业务的企业,其租赁债权和租赁债务以外币结算的,也可以按上述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按调剂价卖出外币,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兑收益。按调剂价买入外币,可按调剂价单独记帐,买入的外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费用的,可按帐面调剂价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用于偿付外
币债务的,对于因帐面调剂价高于所偿付债务项目的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可列为当期汇兑损失。
五、对于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将利润表中“汇兑损益”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划出单独反映;对于筹建期间的企业,可于资产负债表“开办费”项下单列“筹建期间汇兑损益”项目反映,但仍应按照开办费的摊销办法于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转销。
六、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其人民币和其他外币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98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由你局推荐的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SJ-SK9928加油机税控装置”,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税控功能安全性能检测,经金税工程税控加油机专家小组鉴定合格,现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编号为“税控准字00A011”。

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税控装置属最后一批发证的A类产品,因产品的企业冠名权问题而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中予以公布。目前该企业冠名权问题已经解决,特予补充通知。



20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