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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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日 市政府第6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淮河干支流及内河、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



  第三条 对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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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河道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四)编制、执行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五)拟定可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县、区河道貌岸然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在县、区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审查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防洪高度方案、清障计划、防治水害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负责河道管理,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修、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四)负责其他河道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市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淮河干流、西淝河、茨淮新河管理,业务受省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堤防管理处负责田家庵圈堤的维修、管理和本堤段亿涉及河道的管理。凤台县、潘集区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河干流、西淝河、茨淮新河的管理工作,业务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第八条 淮南矿务局承担黑李下段、老应段及六坊行洪堤部分、加固等工作,并接受市河道主管机关及市淮河河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兴建和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审手续:

  (一) 在淮河干流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茨淮新河及西淝河距市边界15公里河段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再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黑河、窑河、瓦埠湖及泥河距市边境15公里的河段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在西淝河、泥河的其他河段及跨县、区河道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貌岸然管机关初审,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五)在其他河道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涉及航道的,应片求交通、航运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向水利部门缴纳工程总造价5%-10%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工程竣工,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后,退还保证金或解除担保。工程施工涉及防洪安全的,应当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跨越非通航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当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行洪区内,不得兴建工矿企业,不得兴建有碍行洪分隔工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其具体界限由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疬和减压井等,属国家所有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新建堤防或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淮河干流堤防及淝左堤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窄于20米;

  其他河道的堤防及行洪堤、保庄圩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行产圩堤根据实际,可参照划定护堤地。


  第十六条 重要堤防(包括黑李段、老应段、耿石段、田家庵圈堤、窑河封闭堤、淮北大堤、淝左堤、茨淮打捞河堤等)其河道管理范围处50米内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七条 水闸(涵闸、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有标准划定。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淮、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沉置船、排筏,设置拦河渔具;

  (三)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矿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六)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七)在堤身、护堤地、岸玻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八)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九)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十)围河、围湖(已经围的,应当服从蓄洪和河道清障要求)。



  第十九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机,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河道、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的四辆、容器。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一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各类建筑物及植物;

  (二)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矿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三)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及排筏;

  (四)未按规定标准开足的地洪口门及擅自修建的庄台;

  (五)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物。



  第二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等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工程修理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非因防汛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护管理费、河道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专款专用,按《淮南市预长时期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停建,补办报批手续;危及防洪安全的应限期拆除、改造或采取其他补复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修建工程,凡对原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承担补偿损失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采取实救措施外,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并处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下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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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强化立案监督效果

胡文学 刘有道


2006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加大办案力度,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9件47人,其中应立未立案件14件19人,不应立而立案件17件18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8件10人,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立案监督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院针对干警思想上存在的“怕影响与公安机关关系,怕监督不成功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等问题,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经常深入侦查监督科了解情况,共同分析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制约因素,教育干警正确认识立案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干警的监督意识明显提升,监督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同时,坚持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自侦工作同布置、同考评、同总结,为侦查监督科调整充实了必要的办案力量,安排了专项经费,为立案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拓宽信息渠道,开阔立案监督视野
立案监督的信息关系到立案监督的力度。为此,我院加大了拓宽信息渠道的力度。一是加强社会宣传,依靠群众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始终把立案监督的职能和条件作为检务公开、举报宣传和走访调查的重要内容,在看守所和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使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正确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对案件处理实行全程跟踪,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干警经常深入到公安局法制办、看守所等部门了解案件的侦查及处理情况,准确收集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三是认真审查逮捕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注重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三个环节上下功夫,详细审查证据,严格把握漏罪漏犯情况,特别是对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案件进行重点审查。2007年10月,我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时,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唐某盗窃摩托车进行立案,但对其在骑车逃跑过程中将一名小孩撞伤致死的犯罪事实没有追究。后来,我院通过立案监督,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使唐某数罪并罚。四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在互相配合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主动到烟草、税务、工商、药监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走访、座谈,着重对2006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调卷审查,从中发现了一批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了7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如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案值60余万元,烟草局已作了行政处罚,我院通过审查,认为王某某已触犯刑法,向烟草局发出《移送刑事案件通知书》,监督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王某某及其他5名同伙受到了应有的法律追究。
三、突出重点难点,增强立案监督实效
立案监督既是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难点工作。我院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通过抓重点、克难点,努力提高监督成效。一是在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准确监督。我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般以能够逮捕、起诉、判刑为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当宽则宽,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对立而不查、欠拖不决、以保代释的案件跟踪监督。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案件发生在2004年,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但2年后仍未作处理。侦查监督科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经过重新侦查,对李等3人提请逮捕。李被捕后,其亲属多次找我院分管检察长和侦查监督科科长无理取闹,但我院坚持原则,多次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并派员介入侦查,最终使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三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慎重监督。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黄某某、李某某,侦查监督科审查后认为黄、李二人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逃)采取遥控手段虚增棉花重量,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没有分赃,只拿运输费,不构成共犯,拟不予批捕。但为慎重处理,分管检察长亲自参与案件研究讨论,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最后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使黄、李二人被及时释放。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最近以来,一些试点期货交易所正在进行发展会员的工作。鉴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一些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具备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条件,原有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代理业务的问题也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
一、各试点期货交易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暂停接收新的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会员,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除外。
二、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对现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进行一次调查,将我会所定表格(见附件)交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填写。各交易所要在4月30日之前将填好的表格报送我会。
三、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在4月15日之前将你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名单分类报我会。
附件: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经纪公司会员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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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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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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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公司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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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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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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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 注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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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从事期货交易的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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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交易所的席位及交易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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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门的从业人员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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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成交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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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自营额与代理额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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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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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