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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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城市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2010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市建设部门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部法规司李篷处长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讲解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部城市建设司刘贺明副司长就如何贯彻《规定》、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南昌市做了经验介绍,有关专家讲解了城市照明节能的技术与方法。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宣传贯彻《规定》是当前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规定》是城市照明管理行之有效经验的总结,是城市照明管理各项行为的准则,是城市照明工作者、管理者、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则,它的出台是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对城市照明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尤其是对《规定》新设立的制度和规定要了解吃透,如城市照明管理范围、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工作节能减排要求以及城市照明的能耗考核制度、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定》的宣贯意见,适时组织本地区的宣贯培训班帮助地方基层理解和掌握《规定》要点,讲解《规定》重点。要调整或清理与《规定》内容不符合的规章和文件,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要结合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宣传贯彻《规定》

  《规定》的重点是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第三章《节约能源》的规定,依法管理城市照明的节能工作。当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精神,按时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工作任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今年10月底前,要将城市道路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和城市景观照明过度照明的检查情况,上报部城市建设司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处。

  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放在国家节能减排的大局中考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避免过度照明。要统筹统一对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处理好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三、要把《规定》作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部门的责任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以《规定》作为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依据,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功能照明的服务水平,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灯区。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道路照明亮灯率达到98%。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城市照明执法工作,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损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等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贯彻落实《规定》,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各地要根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管理,实现集中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抓紧修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三)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要建立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节能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亮度、能耗标准,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

  (四)认真做好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建立节能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采用智能化的照明节能控制方式。

  (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要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提供合适的区域、路段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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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我市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为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专业相适应的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及管理。
  在市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全市统一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全市联网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除特殊项目可从本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县(市)的评标专家可在所在县(市)范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在市区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或确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下的单体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M2(含)以下的住宅小区;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
  超出以上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在市专家库中统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嘉兴市有形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嘉兴市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活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对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实施方法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招投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四)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自觉服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并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程序: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产生。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后方可成为市级评标专家。各县(市、区)推荐的专家必须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相应部门审查同意。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的部门应当对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任期为两年。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标专家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在聘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解聘;若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应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对照评标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建议,并作好书面记录;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准时参加评标,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五)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揭发和举报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由后备评标专家补充: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行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6小时内完成(上午开标项目在前一天下午抽取),由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连续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作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并认真做好评标记录。评审结束后,受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人员应对专家评审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等进行监督,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专家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其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有违规行为2次或累计3次评价为不称职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同意,招标人可在邻近省、市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进行支付,评标专家跨县、市发生的旅差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确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县工商支行诉刘少东和本县保险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期间,得知本县检察院受理了刘少东诈骗案并要求将刘少东用赃款购买的榨油机作为赃物追缴,却仍将已经法院查封的刘少东处的榨油机及设备
,在不具备先行给付的条件下,裁定予以折价先行给付了县工商支行,其做法是不当的。确山县法院应当撤销先行给付裁定,追回折价款,并予保存。待县检察院立案受理的刘少东诈骗案有了结果,再作处理。如刘少东诈骗行为经法院确认构成了犯罪,即应将该款作为赃款返还给原主长春
市榨油厂分厂;如不构成犯罪,确山县法院可将该款还贷。



198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