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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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2年3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6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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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

1957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过去的意见不甚一致,各地迭有来问,现经共同研究,重新作如下指示:一、被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其悔改程度,予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者,其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减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缓期执行期满后至减刑确定前的监管时间,应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即予折抵)。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年监管及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日数则均不予折抵。二、被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者,不发生刑期计算问题。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根据其劳改表现,如再减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应从原来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同时,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至减为无期徒刑之减刑确定前的监管时间,亦应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年监管及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日数不予折抵。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判决再缓一年者,再缓的一年,从原判死缓二年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再缓一年期满后,如减刑为有期徒刑或者先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按照上述一、二两项的计算方法计算;惟在再缓一年期间的监管亦不予折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未颁布以前,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方法,统照本指示执行。但,在接到本指示前已按过去计算方法作了处理的,可不再变更。


法律需基层教育化




摘要: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被统治、被压的思想已根深蒂固。虽然在1919年“新文化运动”以后给广大中国青年带来了新思想的洗礼,最后中国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五四宪法的颁布,改革开放后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使我们国家的法治取得较快发展与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治的不足,如何使我国能真正的民主,如何迅速地建起一个民主政治的宪政主义国家,这是我要在本文中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 法 基层 教育化 民主 法治 宪政 法律 。


(—)我国社会基本现象分析
近几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方面都与国际接轨,跟随社会发展潮流,同时法制随应社会的进步而进步。
21世纪的我们思想上是有了很大的进步,法制也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不足,我国拥有14亿的人口大国,且大多数人口定居在农村,农村人口占了我国总人数的大半,虽然近几年随着国家的繁荣,经济的繁荣,国民总收入的大幅度上升,近几年的城乡统筹使我国农村人口逐步转移,城、镇、乡迅速发展,这是我国很大的进步,不可否认,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富有,这都是国家发展方针好的功劳,但是随着物质财富日夜的增多,出现的问题也日夜暴露。因地域的限制,国家对各地方政策的实施差异,沿海一带经济先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大量工厂的建立,使西部劳动力大量转移沿海,农民工一词从此诞生了,他们因文化的低下,法制理念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异客他乡。工厂拖欠农工工薪成了成我们近几年以来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对此做了很多工作。同时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逐年上升,社会治安不断升级,行政执法不光明,司法结构混乱等。引发了人民对国家、社会一系列的看法。
在我看来,以上矛盾主要来源是政治、经济、文化三者发展不平衡的结果,矛盾的出现也证明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初级发展的必然。经济不短上升,财富不断积累,而文化的发展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个人看来,现我国的主矛盾正是文化与经济的矛盾,文化与经济的不同步致使矛盾的出现,同时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同时也折射社会制度问题!

(二)中西基本法发展史分析
就世界范围而言,自1787年美国制定联邦宪法起算,近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尽管古代典籍中早已存在“宪”、“宪法”之类的用语,但它们与我们现在所指的宪法含义相距甚远。如果从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开始计算,中国的制宪历史不过近百年,我们应该知道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法对我们来说,根本就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短暂的28年就先后修改颁布了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四部宪法,1982—2004年先后对宪法修改四次,修改了31条修正案。而美国自1787年颁布的第一布成文宪法来到现在只增加了27条修正案,原有体例一直未变。

以上说明我们的法制刚刚是一个开始。

现如今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可是我们知道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了一个国家以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制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是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制的进程,所以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进程的关键。
然而,我们有又知道:我们国家具有9亿多的农村人口,受到教育层次高的人始终是一个较小的群体,而普通老百姓始终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仅依靠我们国家每年12.4法制宣传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完全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如果人民连基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维护权利,遵守法律,监督法律是遥不可及的。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所以我认为:
根据我国社会背景及社会现象,要使我的法治能效进程。首先,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落后观念进行深刻的反省,并应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落实法的基层教育,以此,达到全民法制教育,同时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法律思想,法律技能,让我们每一位公民都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权利,这样间接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中,对国家政治权力,工职人员进行监督,也从而间接地让法制由静态转为动态过程,最后达到我们想要的真正的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国家。


法基层教育的作用:

(一)促进社会更加文明。
(二)促进社会更加进步。
(三)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四)促进法制更加完善。


个人结论:法的基层教育对我们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对促进法制完善,促进实现宪政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不管从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从公民维权的角度,都是有利的。所以,法的基层教育对我们国家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