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使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我部制订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 件: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
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
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
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2.3 规划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向论证会议提交全套的规划材料,并解释规划的具体内容,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
2.4 规划修改、完善
论证结束后,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2.5 规划上报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3 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研究、规划图则四个部分。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要点包括:
3.1.1 总则
(a)规划的作用;
(b)规划的依据;
(c)规划的对象、范围;
(d)规划的期限。
3.1.2 规划的指导思想
(a)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
(b)反映优化市场布局,调整市场结构,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主导思想;
(c)体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新消费服务方式,改善产业服务功能,提升商业竞争力,服务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
3.1.3 规划的原则
(a)以人为本,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b)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
(c)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生存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d)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f)技术进步的原则。
3.1.4 发展目标
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近期与远期提出。
3.1.4.1 总体目标
(a)城市商业网点的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营业面积、连锁企业销售额或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等综合性指标;
(c)城市商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指标;
(d)城市商业在区域商贸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目标。
3.1.4.2 具体目标
(a)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的总规模、商业街、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c)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d)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e)物流基地布局、特色与产业服务功能的目标;
(f)城郊商业发展的目标;
(g)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3.1.5 规划布局
3.1.5.1 规划布局的总体概括
3.1.5.2 城市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
(b) 在城市商业中的地位和功能;
(c) 消费服务定位、主力业态与特色要求;
(d) 总规模和大型零售网点的数量;
(e) 业态结构调整的重点。
3.1.5.3 区域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其要点参考3.1.5.2。
3.1.5.4 社区商业的规划布局
(a) 优先发展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的业态、类型、组织形式、千人拥有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面积;
(b)主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网点的商圈半径。
3.1.5.5 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含长度);
(b) 商业历史与人文环境特征;
(c) 消费服务定位的特点;
(d) 主力业态与配套的商业设施;
(e) 打造特色商业街品牌的重点。
3.1.5.6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相对均衡的布局要求;
(b)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辐射半径;
(c)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d)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城郊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联。
3.1.5.7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对城市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的服务功能;
(b)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相对集中的布局要求和优先发展的地域;
(c)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经营特色、规模与辐射地区;
(d)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8 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
(a) 商品交易市场在城市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与作用;
(b)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经营特色;
(c)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9 物流基地的规划布局
(a)城市物流基地的分类与统筹建设的原则要求;
(b)主要物流基地的名称、区位、服务特色与设施特点;
(c)主要物流基地之间的互补与配套;
(d)主要物流基地的技术改造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方向;
(e)城市物流体系与区域性物流体系的关联。
3.1.5.10 城郊商业的规划布局
(a)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
(b)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任务;
(c)利用城郊地租优势转移市区商业网点的类型。
3.1.5.11 其他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
旧货、汽车交易市场等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参照上述要求编制。
3.1.6 附则
(a) 规划成果的构成;
(b) 规划解释权的规定;
(c)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
3.2.1 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
3.2.2 规划的过程说明;
3.2.3 商业网点的现状分析;
3.2.4 术语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3.3 基础资料研究
基础资料研究是对引用资料的归纳性说明。要点包括:
3.3.1 调查资料汇编;
3.3.2 参考资料的说明。
3.4 规划图则
3.4.1 主要规划图则包括:
(a) 商业网点现状分布图;
(b) 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规划图;
(c) 商业街规划图;
(d) 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图;
(e)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规划图;
(f) 其他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图;
(g) 物流基地规划图;
(h)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规划图;
(i) 其它需要的规划图纸。
3.4.2 规划图应在城市规划图基础上绘制,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其他形式底图基础上绘制,图幅一般为A4(297mm×210mm)。
4 术语说明
4.1 商业网点
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商品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物流基地、餐饮店及其他生活服务业设施等。
4.2 零售商店
指GB/T18106-2000中规定的业态类型,其中大型零售商店一般指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家居中心和购物中心。
4.3 商品交易市场
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4.4 物流基地
指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场所。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物流配送服务,对城市或区域商业流通具有骨干作用。
4.5 现代流通方式
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现代物流、统一配送、电子商务及其它具有全局性技术进步意义的商业活动方式与组织形式。
4.6 业态结构
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业态组合比例情况。
4.7 优化市场布局
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引导,重点是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城郊商业和专业特色街布局的统筹调整;对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布局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的统筹调整。
4.8 调整市场结构
指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和服务于城市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兼顾市场资源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注重投入产出效率,对商业网点分类比例与功能结构的优化调控。
5 附则
5.1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注:带“”部分为可选内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农办拟订的《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农办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农业抗御风险能力,有效分摊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区域性巨灾风险,依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是指各地在开展水稻、小麦、油菜、玉米(以下简称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险试点过程中,为抵御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政府超赔风险,市、县两级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以外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暂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
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部分,或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营模式的保费收入,其风险分摊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自行解决,不纳入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
第五条 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级政府按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的10%上缴的部分;
(二)市财政按各县(市)、区向市财政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安排预算;
(三)在各县(市)、区保费上缴和市财政预算安排到位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按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等额补助;
(四)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即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包括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及农户自缴部分,下同)的5-10%安排;
(二)上级财政的保费奖励;
(三)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的结余(指当年保费收入减当年赔付支出的结余);
(四)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
(五)可以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筹集实行封顶控制。
(一)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封顶控制。本市区域内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全市当年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2倍时,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即停止累积,县(市)、区政府不再上缴保费,市级财政不再配套。
(二)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封顶控制。本县(市)、区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本县(市)、区当年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4倍时,本级财政停止对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预算安排,但县(市)、区政府当年保费收入结余部分仍应滚存进入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主用于各县(市)、区政府超赔支出,根据灾害程度及超赔情况,实行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与超赔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县级政府因巨灾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发生超赔,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未发生超赔时,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当年超赔部分的20%,其余80%部分由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责赔付。
(二)县级政府因巨灾当年保费收入发生超赔,并且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也发生超赔时,按下列情况分担:
1.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下(含)的,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负担50%;
2.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上、100%以下(含)的,其超过50%的部分,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7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30%;
3.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100%以上、200%以下(含)的,其超过100%部分,市级政府巨灾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8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20%;
4.当巨灾超赔额超过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的200%时,其超过200%部分,全部由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
第九条 县(市)、区在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当年本县(市)、区政府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发生超赔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动用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级政府可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一)县(市)、区政府已按规定向市财政缴纳保费收入,无拖欠;
(二)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当年保费收入出现超赔;
(三)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建立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主要种植业保险赔付方案已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县级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受灾情况及勘查定损结果;
(二)县(市)、区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
(三)经相关部门核定的赔付方案。
第十一条 当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发生超赔时,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动用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争取省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灾害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建立由农业、气象、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核查定损组,按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市)、区发生区域性巨灾后,及时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核查定损组在收到报告后2日内,赴相关县(市)、区进行实地勘查,形成灾害损失范围、损失程度的勘查评估报告。
(二)在收到县(市)、区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相关材料后,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灾情况和赔付方案的抽查,按照抽查结果和市核查定损组的勘查评估报告,确定是否符合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条件。
(三)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进行核查。
(四)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报告,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赔付资金拨付到对应的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投保的小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财政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的水稻、玉米等品种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财政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收到各县(市)、区财政上缴资金后,在15日内将市本级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年度使用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并及时向财政厅报告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风险投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投资收入应全额充实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