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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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

陈光中/张建伟

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当代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如何与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参考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愿就这一问题一陈己见。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公民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公民权利公约》第2
条要求“本公约第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2.司法补救。《公民权利公约》第2
条第三款要求第一缔约国承担下列义务:(1)保证任何一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2)保证由合格的司法、
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这种补救确能付诸实施。
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公约》第6
条宣告: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并规定: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刑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公民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
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或刑罚。”所谓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注: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


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人身自由即居住行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其重要性仅次于生命权。《公民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同时规定:(1)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2)任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
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利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3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4
)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公民权利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刑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被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7.独立、公正审判。《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均完全有资格享受刑事审判的最低限度保障,其中包括:迅速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甲目);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丙目);在法庭上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讯问对他不利和有利的证人(戊目);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己目);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第五项)。


8.辩护的权利。《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三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丁目)

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四项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10.无罪推定。《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二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三项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12.刑事赔偿。《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六项规定: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判,已有的定罪被推翻或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
13.禁止双重危险。《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七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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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准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全市范围内在产矿山企业参照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积极参与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市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环保局负责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设经营性矿山必须创建市级绿色矿山,个别地处偏远海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可不参加创建工作。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作为经营性矿山准入条件,在招拍挂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性矿山企业是否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权设置、报批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绿色矿山创建企业,须填写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复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批准。

(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批准后30日内,矿山企业需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的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三章 验收及命名

第九条 矿山企业按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实施后,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检查后,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二)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三)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会计报表;

(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到矿山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组按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

(三)经检查验收符合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的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授予“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颁发铜牌。

第十一条 复查程序

(一)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矿山企业须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收回铜牌。

(三)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30日内,矿山企业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市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市级绿色矿山企业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可申请获得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该矿山企业创建市级绿色矿山总投入金额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收回铜牌:

(一)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二)企业关闭、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四)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五)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围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创新驱动发展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下乡等专项行动,加强种子、苗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农资产品专项治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经常性市场检查和生产经营企业整顿力度。对农资批发零售市场、种子苗木交易市场和集散地、邮寄快递渠道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
  (二)整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肉类掺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窝点”,打击通过互联网、邮寄快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恶意制假售假、偷工减料、非法接受委托加工等违法行为。建设中药材追溯体系,治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制假售假、掺杂使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问题。
  (三)开展生产流通环节治理整顿。深入开展生产源头专项治理,全面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活动,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围绕农资、食品、建材、汽车配件等重点产品继续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家用电器、手机、儿童用品、玩具和电动工具质量以及假冒有机产品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力度。狠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打假。整顿报废汽车市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过度包装。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四)开展进出口环节治理整顿。以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和对非洲出口商品以及邮寄快递渠道为重点,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打击假冒检验检疫证书行为。做好进出口农产品风险分析,严控劣质农产品进出口。以婴幼儿护肤用品等为重点,做好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五)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全面推进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对网络交易平台落实自然人实名登记情况开展检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功能,推进实现对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动态监管。打击虚构、冒用合法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排查、提前审理、并案集中审理等措施,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用公共资源等抢注商标行为。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七)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工作。开展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以教材教辅出版物、工具书、畅销书、音像制品为重点,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以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八)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专利侵权调处和假冒专利查处工作。加强重要展会的执法维权工作。
  (九)打击其他领域侵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结合暑假、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网吧、娱乐、演出、艺术品市场监管专项督查行动。发布违法互联网文化活动“黑名单”,整治网络音乐、网络游戏市场。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视听节目网站。
  (十一)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巩固中央和省级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效,完成市县两级政府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一并抓好同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以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为重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加大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工作力度。发挥正版软件采购网作用,积极推进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督促软件开发商、供应商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定价行为,明确授权模式,改善售后服务。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制定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出台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
  三、保持刑事司法打击高压态势
  (十二)加强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以危害创新发展、危害扩大内需和就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危害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为重点,大力侦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
  (十三)加强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工作。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强化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打掉侵权假冒犯罪的“保护伞”。
  (十四)加强案件审判工作。重点针对基础前沿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网络、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等领域,以及假冒商标、“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相关案件审理工作。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种子法、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规范。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检验鉴定技术方法研究,探索建立成果共享机制,推进成果转化应用。
  (十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咨询、走访检查、统计通报、监督考核等制度,规范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受理和证据转换等业务流程,采取专线互联、定期拷贝等方式,完善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机制。2013年年底前完成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任务。
  (十七)健全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逐级纳入考核,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做好2013年度打击侵权假冒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开展案件移送和办理专项督查,指导和督促下级机关依法移送、受理、办理案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强化层级监督。
  (十八)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将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统计通报内容。抓紧出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2013年下半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出台本系统公开相关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公布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相关信息。2013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督查,检查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十九)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快质量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国家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质量信用信息社会共享。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公布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的“黑名单”,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行业信用评价。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等活动。
  五、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互联网管理和舆论引导,积极推动舆论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曝光大案要案。结合国际舆论关注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宣传。利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等平台,加强政府与企业、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制作发布打击侵权假冒公益广告。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基层执法体系和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装备和设备。加强执法打假举报投诉处置指挥平台建设。做好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加强分类处理指导,保障销毁经费。加强对律师开展侵权假冒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美、日、欧发达国家和有关新兴市场国家的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打击跨境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海外维权。进一步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