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黄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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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黄亚英? 李薇薇??


1968年9月27日由欧共体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 《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公约”)就缔约国之间关于民商事诉讼管辖及法院判决执行事项创设了统一的制度和规则。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在欧共体内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在公约起草过程中,谈判者们认为确保“法院判决自由流通”最好的方法是规定一套统一的管辖原则,使争议与受理争议的法院之间毫无疑义地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样将会减少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为此,公约详细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行使管辖权的规则,限制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的理由。按照公约规定,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判决在所有其它缔约国内应予以自动承认和执行。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它完全代替了成员国之间原有的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中的转换制度。公约因此被称之为“欧洲程序法的基础”。

一、 公约的产生及发展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的缔约者们意识到,货物、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对法律义务的广泛履行存在困难,将会阻碍共同市场的发展。因此按照《罗马条约》第220条之规定,6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开始了漫长的谈判, “以期为了它们国民的利益……简化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关国家于1960年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相关的公约。

当时,欧共体国家之间有关判决的相互承认执行主要由成员国缔结的少数双边条约调整。这些条约不仅适用范围很有限,而且绝大多数的条约都规定了间接管辖权原则,即执行地国法院只有依据其本国法认定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方可执行该外国判决。起草公约的专家委员会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继续保持间接管辖权原则这一繁琐的程序;要么实行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即采用直接管辖权原则。正如皮特·凯所指出的: “简便、有效地执行外国判决的真正障碍是国内法上执行条件太复杂、不统一。因此需要方便、简化、统一的执行程序。由于个别成员国之间现存的双边条约内容既零乱又不完善,所以公约若采用间接的承认和执行标准将会继续导致对成员国公民的歧视。

《布鲁塞尔公约》的起草者们大胆地采用了直接管辖权原则。所谓直接管辖权原则,从执行地国法院的角度来说,是指如果外国法院适用的管辖规则与本国相同。则执行地国 法院就无需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管辖权方面的审查便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就保证了法院判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像货物、人员和资金一样自由流通。

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欧共体任何成员国意欲加入该公约必须在原公约的基础上与原始缔约国订立特别协定。1973年当英国、丹麦和爱尔兰成为欧共体成员时.它们为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与原有的6个公约缔约国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并于1978年签署了《加入公约》。1982年当希腊加入《罗马条约》成为欧共体成员时,也通过签订《加入公约》加入了《布鲁塞尔公约》。这些《加入公约》只在 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内容基础上作了一些纯技术性的修改,并末改变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为避免缔约各国法院对《布鲁塞尔公约》作出不同的解释,1971年6月3日欧共体6个原始成员国在卢森堡签订了《关于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释布鲁塞尔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授予欧共体法院对公约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布鲁塞尔公约》是以4种正式文字作成的,这样就给解释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公约没有一个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国内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约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1971 年的这一议定书在欧洲政治、法律、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 “近来欧洲法院在促进成员国一体化以及宣扬欧共体法高于国内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从一个统一欧洲的角度出发,应该有权解释公约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

1988年欧共体的成员国又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在瑞士的洛迦诺缔结了一项《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称为洛迦诺公约。该公约是为了确保欧共体成员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6个成员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而缔结的。因为在这两大组织之间共有3500万消费者,而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50%的贸易是与欧共体进行的。《洛迦诺公约》的一般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基本一致;两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内容一样,甚至连条款的顺序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公约在适用上又是独立的。对此,《洛迦诺公约》在其第54条13款中专门规定了它与《布鲁塞尔公约》在具体适用方面的相互关系。



二、 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按照领土属地管辖原则,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作出该判决的国家领土之内。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判决只在其本国领土内有效和执行的限制。如果一项判决的性质属于《布鲁塞尔公约》意义上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判决的事项也属于公约第1条的内容,那么该判决应在其它缔约国间予以承认,无需办理特别手续。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第26条之规定,外国判决应予以自动承认,也就是说公约不需要执行地国法院再作出一项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援引原判决。因此按照公约第26条所承认的判决就像是在执行地国作出的判决一样,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约第44条还规定,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费用减免的,有权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享受执行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优惠援助或最大减免。提供司法援助显然有利于判决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抚养和赡养费的案件。此外,申请人在一缔约国申请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判决时,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在被请求国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从《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来看, 《布鲁塞尔公约》的目的在于“简化承认和执行手续”。因此.公约已将申请执行的程序尽可能地进行了简化。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申请应依执行地国国内法规定的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如系缺席判决,须提供已将传票及判决书送达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正本或经证明无异的副本。(2)证实该判决依判决作出国法律是可以执行的并已送达对方的各项证明文件。(3)如需要时须提供证明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享受司法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的文件。公约第48条还规定.执行地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各项文件的译本。

执行地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迅速作出决定。被要求执行的一方在这一阶段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只能因与拒绝承认判决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绝。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均不得审查。对申请书作出决定后须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 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公约第27条(1)款规定, “如对某一判决的承认违背了被请求承认国的公共政策”,该判决不能予以承认。参与制订公约的有关专家曾指出,本条款只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因为缔约国之间有着共同的、密切相关的法律体制,很少会出现一项外国判决与被请求承认国的法律制度或基本价值观相矛盾的情况。但是为了达到公约统一适用的目的,公约给法院保留了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审查权力。这一点与《罗马条约》中关于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审查权是一致的。

公共政策审查权的行使是受到公约严格限制的。首先,《公约》第28条明确声明公共政策不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也就是说,被请求承认国不得将公共政策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审查。其次,公约第27条(1)款外的其它款项所列明的不予承认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则会导致法院在拒绝承认和执行方面扩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适用范围。除了上述限制外,对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很难进一步界定。从欧共体国家法院判例汇编中刊载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有许多是将公共政策理由与第27条(2)款的缺席判决理由相互混淆。在此还应注意,被请求承认国不能仅以自己国内的公共政策去拒绝其它缔约国的判决。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国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广,而且英国法院也常常表现出对外国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约这—体制下,这些国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权力。另外,以欺诈手段作出的判决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尚不确定。斯卡拉思尔报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一项以欺诈手段作出的外国判决是否妥当提出了疑问。该报告认为,由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制度都专门规定了纠正欺诈判决的救济程序和理由,因此没有必要对欺诈判决动用执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维护被告权利方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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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心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金融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
第四条 凡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管 理 原 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坟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调配、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设置
根据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建设银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我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经济、会计、工程、统计、研究、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卫生等。
第八条 主要专业技术岗位
1.经济专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云南省 贷款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信贷计划、资金和贷款项目管理、建筑经济管理、筹资储蓄管理、投资信息调查、项目经济评估、业务制度建设和管理、资料综合、外汇存贷款结算管理、证券市场业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科技干部管理、教育管理等。
2.会计专业:建设银行会计、建设单位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储蓄会计、机关行政经费会计、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和结算等。
审计心业(暂时靠用会计专业):财政信贷审计、财务会计审计、储蓄业务审计、国际业务审计、审计综合和统计等。
3.工程技术专业、建筑技术经济管理、项目技术评估、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信息调查、电子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管理等。
4.科学研究、投资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培养研究生等。
5.统计专业: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统计。
档案、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卫生等专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评审组织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评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发给总行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合格者,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哪一级管理的人员,由哪一级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由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前,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有条件的双方可签订聘约,聘约上要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及其它有关事项。被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任书。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或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为周期。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聘任期满之前三个月内,行政领导根据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决定其续聘、低聘、解聘并通知本人。对续聘人员,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对低聘人员,按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对解聘人员,按工作需要调做其它工作,享受新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根据其政治表现、见习期的考核结果和拟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岗位,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行政领导确需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以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依据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进行。各行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报总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调 配 和 流 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配备,应严格按照定岗定编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从建设银行以外单位调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经过调入岗位工作一年时间的实践考察,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才能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调出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内在建设银行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促进人才流动和金融事业发展,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和老、少、边、穷地区合理流动。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职数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适合自己情况的单位去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有创造发明,进行重要的技术革新,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完成重点科研课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达到破格晋升标准的专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并给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工作及本单位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改正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由相应的评委会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进行。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方式可采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讲学。
第二十九条 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为主,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章 离休、退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以返聘,担任咨询、调研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聘用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作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聘用待遇。合同期限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章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行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2-3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 考核前提和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 凡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型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销,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区别对待。
第六条 实际工作岗位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同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1.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换工作者,按实际从事的岗位进行考核。
2.因本人缺乏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另行安排非本专业工作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范 围
第七条 凡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考核:
1.已离、退休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考核时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2.在上一年度已获得任职资格现尚未聘任的人员(含从外系统调入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未聘任职务的)。
第八条 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如上一年度初以来已经过行政职务任期届满全面考核的,不作全面考核对象,只需将原考核的情况作依据,填写好登记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内 容
第九条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创新能力、学识水平和论文著作等七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思想品德。主要看学习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看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奉公守法、团结协作及职业道德情况。
2.工作成绩。主要看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看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作出的贡献。
3.业务能力。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看在本职岗位上指导和组织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4.工作态度。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上钻研精神、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5.创新能力。主要看对本职工作开拓新业务、研究新途径、发展新观念的能力。
6.学识水平。主要看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程度,看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本专业工作中的应用及表现的业务水平情况。
7.论文著作。主要看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或结合实际写出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的质量。

第五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总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组员若干人,由总行人事部负责人及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各级行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
1.总行机关考核小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员4-6人,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及机关人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考核小组由7-11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员6-10人,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高级师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0及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单位行政领导担任;组员4-6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职责
1.总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系统考核、续聘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负责对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和中级师进行综合考核,并负责写出综合评语。
2.总行机关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和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负责本单位由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的分行聘任的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4.各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和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由省行直接聘任的高、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六章 考 核 办 法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种方法,自我考核、群众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三种形式。
一、定性考核的三种形式
1.自我考核。由本人根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对自己在任期内的思想品德、政治表现和业务技术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写出书面总结(述职报告)。高级师和中级师均在本单位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
基层行、处的中级师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单位领导组织,考核小组派员参加。地州市分行、中心支行的高级师和机关的中级师在机关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专业支行的高级师、中级师在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总行、省分行机关的高级师、中级师在本处室全体干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处室领导组织,机关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助理师、员不在群众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工作情况及所提交的成果,由群众(参加榜职会议人员)对其进行评价。群众评议情况由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进行综合。助理师、员不进行群众评议。
3.组织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及所提交的成果、群众评议意见、基层行(处)和省行处(室)领导鉴定,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聘任意见。
二、定量测评记分考核
定量测评考核是考核项目(测评因素)的标准内容尽可能定量化,并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各档次的记分幅度和诸测评因素的加权系数。测评时,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对照测评记分标准,给被测评对象的各考核项目以恰如其分的分数(百分制),各考核项目所得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考核结果。(测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定量测评考核,分自我测评、群众(参加听述职报告的人)测评、组织(考核小组)测评三种方式。三种测评方式所记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定量测评考核项目、测评方式的加权系数见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论。考核小组根据定量测评得分情况作出结论。凡综合得分在100-90分之间者为优秀;综合得分在89-75分之间者为称职;综合得分在74-60分之间者为基本称职;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称职者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称职者应解除聘约,缓聘或低聘,也可降低一级以上工资。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若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七条 高级现、中级师的考核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 自我考核。由被考核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中的有前栏目。
第二步 提交资料。被考核对象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提交考核登记表、业务或科研成果、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三步 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群众听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和定时测评打分,将评议的综合意见和测评分数填入登记表。
第四步 组织考核。首先由基层行处或业务部门领导进行鉴定,再由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并进行定量测评考核。
第五步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的人事部门和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核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一:建设银行高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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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4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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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思想好┃ 政治思想较┃ 政治思想一┃ 任期内有下
┃、有很强的事业┃好,有较强的事┃般、有一定的事┃列情况之一者:
思 ┃心和良好的职业┃业心和较好的职┃业心和职业道德┃ 1.思想品
┃道德,工作极为┃业道德,工作较┃、工作作风一般┃德较差,违反职
┃认真负责,作风┃认真负责,作风┃、团结协助精神┃业纪律、给银行
┃民主、严谨,团┃民主、严谨,团┃一般。 ┃信誉造成损害或
想 ┃结协作精神好。┃结协作精神较好┃ 一般能关心┃因犯政纪错误受
┃ 关心时事政┃。 ┃时事政治,执行┃到通报批评的。
┃治、认真执行党┃ 比较关心时┃党的方针政策,┃ 2.不服从
┃的方针、政策,┃事政治,比较自┃无违法乱纪行为┃组织调动和安
品 ┃思想上、行动上┃觉的执行党的方┃。 ┃排,给工作带来
┃和党中央保持一┃针、政策、遵纪┃ ┃严重影响的。
┃致。 ┃地守法。 ┃ ┃ 3.协作精
┃ ┃ ┃ ┃神差、经常搞内
德 ┃ ┃ ┃ ┃耗、经常闹不团
┃ ┃ ┃ ┃结的。
┃ ┃ ┃ ┃ 4.工作责
┃ ┃ ┃ ┃任心和事业心不
┃ ┃ ┃ ┃强造成重大责任
┃ ┃ ┃ ┃事故或决策失误
┃ ┃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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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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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取得过重大┃ 取得过较大┃ 取得过一般┃ 没有全面履
工 ┃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有┃行岗位职责,主
┃工作成果的推广┃工作成果的推广┃一定的经济效益┃管和分管的业务
┃运用中取得重大┃运用中有较高的┃,一般能履行岗┃技术工作存在
作 ┃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位职责,并能解┃的问题较多,
┃,在专业工作岗┃,在专业工作岗┃决业务技术工作┃工作质量发生
┃位上有独创的管┃位上取得较大的┃中一般问题,未┃过较大的差错
成 ┃理办法,在工作┃成绩、并在工作┃出现工作方面的┃。
┃决策中起关键作┃决策中起主要作┃大的差错。 ┃
┃用,能很好地履┃用。能较好的履┃ ┃
绩 ┃行岗位职责,解┃行岗位职责,较┃ ┃
┃决和处理过业务┃好地解决和处理┃ ┃
┃技术的重大问题┃本岗位中的技术┃ ┃
┃。 ┃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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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组织和┃ 能指导和组┃ 具有一般的┃ 有下列情
┃领导本专业的一┃织地(市)级本┃实践经验、能较┃况之一者:
业 ┃个地区或一个系┃专业某一系统工┃好地履行岗位职┃ 1.全面履
┃统业务技术工作┃作,大中型项目┃责,能解决一般┃行岗位职责有
┃的实际能力。善┃的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技术问题┃困难,难于指
务 ┃于把党和国家的┃、并能组织科研┃,并能按期完成┃导中级师开展
┃方针 、政策与┃、行业中较大项┃任务。具有一般┃工作和科研。
┃本专业工作实践┃目的实施,有较┃的操作能力。 ┃ 2.在本专
能 ┃相结合、适时解┃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业务技术工
┃决工作中的重大┃,能解决复杂的┃ ┃作决策时,有
┃问题,并能组织┃问题,有较强的┃ ┃过较大的失误
力 ┃重大科研、建设┃操作能力。 ┃ ┃,产生较坏的
┃项目工作的实施┃ ┃ ┃影响。
┃,经验丰富、有┃ ┃ ┃
┃很强的操作能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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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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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始终保持明┃ 工作学习热┃ 在工作和学┃ 对业务技
工 ┃确的奋斗目标和┃表较高,有进取┃习中也积极进 ┃术安居现状、
作 ┃旺盛的工作热 ┃心、安心本职工┃取,但对自己的┃不求上进、缺
态 ┃情、积极进取、┃作,能在工作学┃本职工作却钻研┃乏工作干劲和
度 ┃热爱本职工作,┃习上下功夫。 ┃不够。 ┃责任心,本职
┃刻苦钻研业务 ┃ ┃ ┃工作完成较差
┃技术。 ┃ ┃ ┃。
━━━╋━━━━━━━╋━━━━━━━╋━━━━━━━╋━━━━━━
┃ 工作中有主┃ 工作有见解┃ 对本专业的┃ 满足于工
创 ┃见、有创新、知┃,不满足已取得┃晃窦际工作能 ┃作现状,缺乏
┃知更新能力强,┃的工作成果,对┃提出改进意见,┃创新和开拓精
新 ┃总是能用新的意┃工作能提出新的┃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识、新的观点冲┃研究课题或有价┃神。 ┃
能 ┃击或取代旧的东┃值的建设性建议┃ ┃
┃西,能开创本职┃,敢于面对困难┃ ┃
力 ┃工作新局面,有┃,开动脑筋,能┃ ┃
┃创新意识。 ┃打开工作局面。┃ ┃
━━━╋━━━━━━━╋━━━━━━━╋━━━━━━━╋━━━━━━
┃ 具有丰富的┃ 具有本专业┃ 具有本专业┃
学 ┃专业理论知识,┃技术的系统专业┃一般的专业理论┃
┃并熟练掌握一门┃知识和相当的技┃知识和业务知 ┃
┃以上外语,能掌┃术水平,并能熟┃识,并懂一门外┃
识 ┃本管理的科学方┃外语,熟练本专┃语,了解本专业┃
┃法及其发展趋势┃业技术方面的有┃业务技术一个方┃
┃,有较高的政策┃关方针、政策和┃面的基本方法,┃
水 ┃水平和丰富的实┃规定,并能订制┃对本专业业务技┃
┃践经验,提出过┃专业业务技术工┃术的发展能提出┃
┃有价值的政策性┃作一个方面的规┃一定建议。 ┃
┃建议,在学术上┃章制度,是本单┃ ┃(不设此档)
平 ┃有独创的见解,┃位的业务骨干,┃ ┃
┃精通业务技术,┃参加制订本专业┃ ┃
┃是本单位专业工┃的科技发展规划┃ ┃
┃作带头人,具有┃。具有较丰富的┃ ┃
┃所从事管理领域┃实践经验,对所┃ ┃
┃的较广博的科技┃从事的工作提出┃ ┃
┃知识,制订过本┃过有价值的建议┃ ┃
┃专业的科技发展┃。 ┃ ┃
┃规划并提出过重┃ ┃ ┃
┃要见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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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提出过高水┃ 提出过中等┃ 撰写过质量┃ 完成过一
论 ┃平的研究报告、┃水平的研究报 ┃较好的业务工作┃般的工作计划
┃学术论文、译著┃告、学术论文、┃规划、调查报告┃、工作总结。
文 ┃或总结、调研报┃译著或总结、调┃、合化建议,被┃
┃等等,并在省、┃查报告等,并在┃省行采纳。 ┃
著 ┃部级以上刊物发┃地、市级学术会┃ ┃
┃表,或由省级以┃上宣读或地市级┃ ┃
作 ┃上出版社出版。┃刊物上发表。编┃ ┃
┃ ┃与过中专、干训┃ ┃
┃ ┃教材,并由省分┃ ┃
┃ ┃行组织印刷、发┃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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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建设银行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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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思 ┃ ┃ ┃ ┃
想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品 ┃ ┃ ┃ ┃
德 ┃ ┃ ┃ ┃
━━━╋━━━━━━━╋━━━━━━━╋━━━━━━━╋━━━━━━
┃ 出色完成岗┃ 较出色地完┃ 基本上完成┃ 履行岗位
工 ┃位职责范围内的┃成岗位职责范围┃了岗位职责范围┃职责较差,在
┃各项工作,在业┃内的各项工作,┃内的各项工作,┃处理业务技术
作 ┃务技术管理中有┃在业务技术管理┃业务技术管理方┃问题时差错较
┃一套严谨的工作┃中有一套较严谨┃法一般化。 ┃多。
成 ┃方法,并取得显┃的工作方法,并┃ ┃
┃著的成绩,主管┃取得较大成绩。┃ ┃
绩 ┃和分管的专业技┃ ┃ ┃
┃术工作在本单位┃ ┃ ┃
┃本地区或省行系┃ ┃ ┃
┃统,总行系统位┃ ┃ ┃
┃于前列。 ┃ ┃ ┃
━━━╋━━━━━━━╋━━━━━━━╋━━━━━━━╋━━━━━━
┃ 具有独立解┃ 具有能独立┃ 具有解决本┃ 全面履行
┃决本专业较复杂┃解决本专业某一┃专业一般业务技┃岗位职责有困
业 ┃的业务技术问题┃方面的较复杂的┃术问题的能力,┃难,日常业务
┃的能力,实践经┃业务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一般,┃技术工作差错
务 ┃验丰富,能承 ┃能力,有一定的┃在业务主管的具┃较多。操作能
┃担一个单位或管┃实践经验,基本┃体指导下,能担┃力较差。在处
能 ┃理一个地区、一┃上能承担一个单┃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专业业务技
┃个部门、一个系┃位或管理一个地┃理一个地区、一┃术问题曾有过
力 ┃统的本专业某一┃区、一个部门、┃个系统的本专业┃大的差错,影
┃方面的业务技术┃一个系统的本专┃技术工作,操作┃响较坏。
┃工作,操作能力┃业某一方面的业┃能力一般。 ┃
┃强。 ┃务技术工作,操┃ ┃
┃ ┃作能力较强。 ┃ ┃
━━━╋━━━━━━━╋━━━━━━━╋━━━━━━━╋━━━━━━
工 ┃ ┃ ┃ ┃
作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态 ┃ ┃ ┃ ┃
度 ┃ ┃ ┃ ┃
━━━╋━━━━━━━╋━━━━━━━╋━━━━━━━╋━━━━━━
创 ┃ 工作有主见,┃ 刻苦钻研业┃ 能根据实际┃ 满足于工
┃点子多,对开拓┃务技术,对本专┃情况,积极认真┃作现状,缺乏
新 ┃本专业工作新局┃业技术工作能不┃地采用上级业务┃创新精神,接
┃面能提出有价值┃断提出改进意见┃主管部门推广的┃受新事物能力
能 ┃的建议,对工作┃。 ┃新技术、新标准┃较差。
┃程序和方法能不┃ ┃、新制度,接受┃
力 ┃断更新。 ┃ ┃新生事物的能力┃
┃ ┃ ┃较强。 ┃
━━━┻━━━━━━━┻━━━━━━━┻━━━━━━━┻━━━━━━
━━━┳━━━━━━━┳━━━━━━━┳━━━━━━━┳━━━━━━━
┃ 系统掌握和┃ 较系统地掌┃ 写过一般水┃ 写作能力
┃运用本专业的基┃据和运用本专业┃平的工作计划、┃较差,写出的
学 ┃础理论和业务知┃的专业理论和业┃总结、调查报告┃工作报告、计
┃识,掌握并能正┃务知识,熟悉并┃、年度财务报表┃划、总结、报
识 ┃确执行有关专业┃能较正确执行有┃分析、统计报表┃表分析质量较
┃业务技术工作的┃关专业业务技术┃分析。 ┃差。
水 ┃方针、政策、法┃工作的方针、政┃ ┃
┃规、制度。业务┃策、法规和制度┃ ┃
平 ┃熟悉,是本单位┃,业务较熟悉。┃ ┃
┃的业务骨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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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高、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表
测评方式:
┏━━━━━━━━━━━━━━━━━━━━━━━━━━━━━━━━┓
┃ 测 评 对 象 情 况 ┃
┣━━━┳━━━━━━━┳━━━━┳━━━━━━━━━━━━━━━┫
┃姓 名┃ ┃所在单位┃ ┃
┣━━━┻┳━━━━━━┻━━┳━┻━━┳━━━━━━━━━━━━┫
┃行政职务┃ ┃技术职务┃ ┃
┣━━━━╋━━━┳━━━━━┻━━━━┻━━━━━━━━━━━━┫
┃测评项目┃记 分┃ 说 明 ┃
┣━━━━╋━━━╋━━━━━━━━━━━━━━━━━━━━━━━┫
┃思想品德┃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工作成绩┃ ┃ 2.记分标准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 ┃
┣━━━━╋━━━┫ ┃
┃业务能力┃ ┃ ┃
┣━━━━╋━━━┫ ┃
┃工作态度┃ ┃ ┃
┣━━━━╋━━━┫ ┃
┃创新能力┃ ┃ ┃
┣━━━━╋━━━┫ ┃
┃学识水平┃ ┃ ┃
┣━━━━╋━━━┫ ┃
┃论文著作┃ ┃ ┃
┗━━━━┻━━━┻━━━━━━━━━━━━━━━━━━━━━━━┛

附四:高、中师定量测评记分统计表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
┃测象┃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测评┃群 众┃ ┃
┃评情┃ ┃ ┃ ┃ ┃年月┃ ┃ ┃测 评┃ ┃
┃对况┣━━╋━╋━━╋━┻━━╋━━━┳━┫ ┣━━━╋━━━┫
┃ ┃所在┃ ┃行政┃ ┃专业技┃ ┃ ┃考核小┃ ┃
┃ ┃单位┃ ┃职务┃ ┃术职务┃ ┃方式┃组测评┃ ┃
┣━━╋━━┻━┻┳━┻┳━━┳┻━┳━┻┳┻━┳┻━┳━┻┳━━┫
┃ ┃测评项目 ┃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创新┃学识┃论文┃测评┃
┃ ┃ ┃品德┃成绩┃能力┃态度┃能力┃水平┃著作┃结果┃
┃ 测 ┣━━━━━╋━━╋━━╋━━╋━━╋━━╋━━╋━━╋━━┫
┃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 ┣━━┳━━╋━━╋━━╋━━╋━━╋━━╋━━╋━━╋━━┫
┃ 评 ┃加权┃高级┃a1┃a2┃a3┃a4┃a5┃a6┃a7┃1.00┃
┃ ┃ ┃ 师 ┃0.10┃0.30┃0.21┃0.10┃0.07┃0.15┃0.07┃ ┃
┃ ┃ ┣━━╋━━╋━━╋━━╋━━╋━━╋━━╋━━╋━━┫
┃ 情 ┃ ┃中级┃a1┃a2┃a3┃a4┃a5┃a6┃a7┃1.00┃
┃ ┃系数┃ 师 ┃0.10┃0.35┃0.25┃0.08┃0.04┃0.14┃0.04┃ ┃
┃ ┣━━┻━━╋━━╋━━╋━━╋━━╋━━╋━━╋━━╋━━┫
┃ 况 ┃测评记分Xa┃ ┃ ┃ ┃ ┃ ┃ ┃ ┃ ┃
┃ ┣━━━━━╋━━┻━━┻━━┻━━┻━━╋━━┻━━╋━━┫
┃ ┃参评人员 ┃共 人,其中:高级师 人,┃有效票数 ┃ ┃
┃ ┃ ┃ 中级师 人 ┃ ┃ ┃
┣━━╋━━━━━┻━━━━━━━━━━━━━━┻━━━━━┻━━┫
┃ 说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2.测评结果R=X1·a1+X2·a2……X7·a7 ┃
┃ 明 ┃ 3.采用何种测评方式,测出其后的空格内打“布”。 ┃
┗━━┻━━━━━━━━━━━━━━━━━━━━━━━━━━━━━┛
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长(签字) 监票人(签字) 统计人(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