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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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各有关单位: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己经2000年12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保证法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部门分级承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法规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参与、协调重要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三)负责对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单位起草的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四)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法规的呈报、发布、备案、清理、解释工作;

(五)组织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答复工作;

(六)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其他各司(室)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法规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立法建议,报送政

策法规司。立法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位阶、立法的依据、立法的时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司(室)和有关单位的立法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和协

商,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应成立起草机构。

局统一组织起草的,成立由局领导同志牵头的起草机构,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有关

部门参加。

有关司(室)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的,成立由有关司(室)、单位负责同志牵头的起草机

构,政策法规司参加。

第七条 起草法规应当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

由主办司(室)、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司办理。在局内征求意见,由主办司(室)、单位负责。

第八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牌及职责、具体规

范、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与法规草案同时完成,由起草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局审查或审批。

第九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二)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三)征求、吸收有关部门修改意见的情况;

(四)有关重要内容或问题的专门说明。

第十条 报局审查或审批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事先在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法规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相抵触;

(二)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和本规定;

(三)法规的立法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四)法规的结构、条文是否合理;

(五)起草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六)重要问题和有关内容的专门说明是否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政策法规司初审认为成届熟的法规草案,由主办司(室)、有关单位提请

局务会议审议或请局领导同志传批。

第十二条 经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或由局领导同志传批同意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

会同主办司(室)、有关单位作文字修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或发布。

第十三条 规章发布后,主办司(室)应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30份、起草说明及有关

材料一式15份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的答复工作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对需答复的法规

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草案的文本或复印件分送有关部门研究。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

责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按期、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

后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务院有关

部门召集会议研究、座谈、协调有关法规草案的,一般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派员

参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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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道部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

铁运[1997]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
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KM;空调票20KM;加快票100KM;卧铺票400KM(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
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



第三章 旅客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
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第十五条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第四章 行李、包裹运价
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
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KG的运价基数推算。
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物品名称 计价单位 规定计价重量(kg) 备注
残疾人用车 每辆 25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自行车 每辆 25  
助力自行车 每辆 25 含机动自行车
两轮轻型摩托车 每辆 25 1。含轻骑
2。汽缸容量50cm³以下时
两轮重型摩托车 每辆 按汽缸容量每cm³折合1kg计算 汽缸容量超过50cm³时
警犬、猎犬 每头 20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
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二十五条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
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
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t的尾数进整为1t)。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
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第三十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400km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


里程 占400km卧铺票价的比例(%)
1~100 25
101~200 50
201~300 75
301~400 100


第六章 客运杂费
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653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表、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
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
1.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数。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
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附表3.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条件 收费标准 备注
1 站台票 1元/张
2 手续费 列车上补卧铺 5元/张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核收一次手续费
其他 1元/张
3 退票费 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 2元/人次 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
2.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 送票费 送到集中取票点 3元/人次
送到旅客所在地 5元/人次
5 标签费 货签费 0.2元/个
安全标志费 0.2元/个
6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装运前 5元/票次
装运后 10元/票次
7 行李、包裹查询费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 5元/票次
8 行李、包裹装卸费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 行李、包裹保管费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2元/件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0 行李、包裹搬运费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1 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接取、送达个为一次作业每5km(不足5km按5km计算)核收 5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2 携带品暂存费 2元/件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3 携带品搬运费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2元/件次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运到逾期违约金计算表


运到期限 违约金比例 逾期日期 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10日以上
3日 10 20 30
4日 5 15 20 30
5日 5 10 20 25 30
6日 5 10 15 20 25 30
7日 5 10 10 15 20 25 30
8日 5 5 10 15 20 20 25 30
9日 5 5 10 15 15 20 20 25 30
10日以上 5 5 10 10 15 20 20 20 25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湘字第1号《关于处理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2月24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讼争的三间房屋系刘验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妇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时,该三间瓦屋确权为田二妹及养子刘志国(1982年故)、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四人所有。双方讼争的另一间偏房,土改时产权证上未登记,1975年由刘志国改建为正房。田二妹之女刘志珍1927年出嫁。土改时,刘志珍被划为小商成分,原有房屋两间未动。1953年刘志珍即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尽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该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讼争的三间房屋应按1952年当地政府确权归田二妹与其养子刘志国、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四人所共有。该共有房屋中属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登记的一间偏房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