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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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务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财务部

为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管理,进一步用好基金,特对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经贸部、财政部颁发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各借款单位在申请合作基金时必须随申请文件报送使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公司资金运用情况。
二、为便于掌握合作基金的使用情况,各借款单位应将有关借用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财务报表及时报送经贸部和财政部。
三、根据目前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合作基金的年费率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借款年费率为4%,美元借款年费率为5%,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前的借款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年费率也按此办理。
四、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在一个月前用书面向经贸部申请延期,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可以同意延期。但年费率按中行和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如申请延期理由不充分,不予延期,从逾期之日起,按中行和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并加收20%计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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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年中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精神,总行制定了《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现发送各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是我行传统的主要中间业务,也是我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最近几年我行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迅速下降。虽经多方努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行的市场占有率仍然由1992年的75.41%降至1995年的48.83%,今年上半年进一步降至44
.46%。
不久前结束的1996年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对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现就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研究建立统一授信制度问题
国际贸易结算是我行基础性业务,全行上下都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这项业务风险小、投资少、收益高,是保持和稳定我行业务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有利于回笼信贷资金,产生低成本派生存款,同时,开展贸易融资易于控制风险,有利于资产结构的调整。因此,
从提高效益、增加存款和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都应高度重视国际贸易结算工作。
建立统一授信制度对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行国际化程度较高,又有海外分行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应当利用目前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机会,将这项工作向前推进一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尽快建立起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
二、做好信贷与结算的配合工作
(一)信贷部门对企业提供贷款时应以相关结算业务量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同时,把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作为考核信贷工作的重要指标。国际贸易结算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允许的贸易融资方式(如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款项代付等),在搞好服务的同时与信贷部门配合控制风险
。要注意结算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做到结算业务量与信贷资产质量并重。总行将采取有关措施,对贸易融资进行总体控制。
(二)总行在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时将以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之一,近期准备安排10亿元规模专项用于与国际贸易结算有关的贷款业务(另文下发),并对各分行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各分行信贷部门要将本外币贷款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紧密结合,重点支持那些
我行投入大量外汇贷款支持其建成投产,并能够形成规模经营、经营管理好、产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在我行有大量国际结算业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从而稳定和提高我行的企业存款和外汇结算业务的市场占有率。
(三)我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时,应要求其将相应数量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交我行办理。总行信贷部门将根据我行的业务特点,牵头做好国家确定由我行任主办行的16家大中型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对于各地的重点外贸、工(技)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各
级行应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今后总行与集团公司签订总的贷款协议时,将统筹考虑其下属公司的结算等业务。总行参与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将在协议中要求企业将该项目的进出口结算业务交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部门的人员应了解有关贷款项目或企业的进出口情况,积极配合信贷
部门搞好服务,争揽业务。
(四)明确信贷部门和结算部门的分工。根据我行信贷体制改革的原则,凡是授信性业务,包括进口开证授信、进、出口押汇额度等的制定,均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国际贸易结算部门应依据信贷管理部门批准的授信额度,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和办理有关的业务操作,信贷业务部门要
与国际结算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掌握贷款条件,做好贷款发放和市场开发工作。
(五)鉴于我行部门分工较细的情况,为加强协调,搞好信贷与结算业务的配合,各级行应成立信贷与结算的协调小组,由行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应定期开会,协调信贷与结算、存款业务配合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三、调整客户群结构及相应的资金投向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自营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工(技)贸企业在全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与外贸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在我行的借款较少,有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相对稳定可靠,已成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逐步调整目前外贸企业为主要客户
群的局面,在有效益、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全方位发展和扩大我行基本客户,同时相应地调整我行资金投向。
首先,应稳定我行与外贸企业之间的长期往来关系,关心与帮助外贸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在企业开展新业务时仍要按照产业和信贷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造成我行信贷资金和国际结算业务的双重流失。
其次,要扩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工(技)贸公司、企业的业务,形成大外贸客户群的局面。特别是那些在我行贷款较少、进出口业务较好的企业,应当成为我们争取和支持的重点。
第三,对大客户要特别予以重视。各级行要从信贷、贸易结算、授信、外汇保值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业务品种,专人服务,上门服务。对待特大客户,总、分行应共同研究制定包括贷款、存款、结算在内的系列服务品种,提供优惠的汇率与费率价格,争取最好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竞争意识,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手段
对客户的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及业务人员均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对客户的联系工作要做记载和考核。
国际贸易结算方面,要切实提高服务效益,扩大服务范围(如上门收单、代客制单等),尽可能为客户提供方便。我行要充分掌握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大客户和大额业务要实行跟踪服务,提供多项配套的业务品种与相应的优惠措施相结合,争取最好的综合效益。发现业
务流失苗头的,要及时深入企业查找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清算方面,要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提高效率,加速资金的运转。对于无头报单要及时查询、及时处理。
电脑方面,要加速电子化进程,在软硬件方面积极配合业务的发展,以提高工作效率并改善服务。
五、以外汇、国际业务和海外行优势补人民币弱势
我行人民币资金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以发展机构网点为主要手段与其他银行进行竞争,显然不符合中央关于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但是,我行的外汇业务和国际业务优势仍十分明显,我行有比较完整的海外分行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大力发展我行的国际贸易结算业
务。要做好国内同业的工作,争取其选择我海外行作为代理行。在业务流失严重的进口结算领域,要充分利用海外行的资金和融资能力,以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
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国际结算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时效性、政策性均较强的工作,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是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保持我行市场和技术领先地位的必要条件。因此,要重视培养和提拨国际结算干部、选派业务骨干到海外培训或工作,加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
与海外分行及代理行的业务交流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广大员工努力开发业务、提高我行的整体水平。目前,应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建立类似于会计、出纳、存款等部门的岗位津贴制度,并确定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人员为一线人员。



1996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合作协定》,制订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如下:

   第一部分 科学、高等教育、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民政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院,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按照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达成的协议,双方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促进发展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在本计划期间,将互派大学生、研究生、科研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进修以及科研工作;交换著名学者进行讲学、参加学术会议;互聘汉语和俄语教师;交换教育专家代表团;建立两国几所高等学校、苏联教育科学院和中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
  具体合作计划,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卫生部每年互派一个最多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了解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方面的工作经验,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促进交流并建立直接联系:
  一九八六年:
  全俄盲人协会接待一个最多由四人组成的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代表团,了解苏联恢复盲人社会劳动权力的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九天。
  一九八七年: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派出一个由最多四人组成的苏联专家代表团,了解中国社会保障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九天。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接待一个最多由四人组成的中国专家代表团,了解苏联社会保障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九天。

      第二部分 文化艺术、电影、出版、广播、电视

  第五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
  乌克兰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普·维尔斯基国家民间舞蹈团,不超过一百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声乐器乐演出小组,不超过十五人,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绘画雕塑艺术展览:《苏联造型艺术中的现代人形象》,随展三人,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事业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音乐教育代表团,四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教育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参加第一届青少年国际小提琴比赛(九月)。
  一九八七年:
  奥勃拉兹佐夫领导的中央木偶剧团,四十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苏联国家室内乐团,三十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纪念十月革命》全息摄影展览。纪念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七十周年,随展二人,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代表团,五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九天;
  艺术科学工作者代表团,三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艺术发展问题的研究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艺术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四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博物馆的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六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
  一九八六年:
  中央芭蕾舞团,七十人,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杂技团,四十五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中国漆器漆画展览,随展三人,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艺术科学工作者代表团,三人,了解苏联文化艺术发展问题的研究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艺术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四人,了解苏联主要博物馆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音乐教育代表团,四人,了解苏联音乐教育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参加第七届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
  一九八七年:
  京剧团,不超过六十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木偶剧团,不超过三十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中国现代油画展览,随展三人,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五人,了解苏联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九天;
  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了解苏联图书馆事业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在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动物园工作者代表团,了解对方国家动物园工作情况并讨论交换动物的问题。为期不超过九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交换剧本目录以供排演,并给以必要的协助。根据需要,双方可派出编导人员、美工、顾问和其他专家。对此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促进有关文化机构和院校建立直接联系:

    中  方             苏  方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         莫斯科柴可夫斯基国家
                   音乐学院
  北京中央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北京故宫博物院          国家艾尔米塔什博物馆

  上述院校和文化机构互派一个二人代表团,为期不超过九天,并且互相交换教科书、教学法书籍和学术书籍、图书目录、复制件、陈列资料、图书出版物和学术著作。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每年(如有必要)互派代表,最多三人,讨论大型艺术团巡回演出和举办展览事宜,为期不超过九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版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互派如下代表团:
  出版工作者代表团(每方一个),不超过五人,为期不超过九天;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和《苏联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团(每方一个),二人,以解决百科图书出版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期不超过九天;
  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和苏联国家文艺出版社代表团(每方一个),二人,以商谈出版当代短篇小说选事宜,为期不超过九天;
  中国商务印书馆和苏联“俄语”出版社代表团(每方一个),二人,以便商讨合作出版“俄汉详解大辞典”“俄汉双解辞典”和教学参考书事宜,为期不超过九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图书贸易工作者代表团,以便相互了解图书贸易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双方互派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首都举办的国际图书展销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互派如下代表团:
  由八人组成的电影专业人员代表团,以便交流工作经验,并在一九八七年参加电影周活动。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双方每年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选购影片代表团,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双方电影资料馆之间交换影片及有关电影制片厂之间交换资料。

  第十四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无偿赠给北京电影学院最多十部苏联经典作品影片及全苏国家电影学院的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电影委员会接待;代表团携影片参加第九届塔什干亚非拉国际电影节(一九八六年)和第十五届莫斯科国际电影节(一九八七年),时间按电影节章程规定,每团三人。

  第十六条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台记者组到对方访问,交换广播音乐节目以及介绍本国文化、历史、名胜等方面的文字资料;
  双方中央电视台交换电视节目以及有关经济、文化、科学、体育等题材的影片,具体事项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三部分 创作协会

  第十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和苏联作家协会每年互派一个最多由六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作家协会将邀请对方代表参加国内和国际活动。

  第十八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代表团,由苏联美术家协会接待,了解苏联美术情况,同美术家会晤,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十九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由苏联作曲家协会接待,了解苏联音乐生活,交换信息,与作曲家、音乐家进行创作会晤,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双方交换乐谱、唱片、杂志以及其它有关各自国内音乐生活的介绍性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电影家协会和苏联电影家协会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五人组成的代表团,了解对方电影业情况,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电影家协会将邀请对方代表参加国内和国际电影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俄戏剧协会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最多四人代表团,以了解戏剧生活和进行创作会晤,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二十二条 苏联记者协会和中国记者协会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代表团(每方各一起),二人,以建立联系和发展双边关系,为期不超过九天。
 
           第四部分 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二十三条 苏联通讯社(塔斯社)和新华通讯社每年互派一个三人代表团,交流新闻、新闻摄影及新技术成果在加工传播信息中应用方面的经验,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二十四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双方每年签订的体育交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五部分 通则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和任务的其他项目的合作。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双方中的一方作某些非原则性变动,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有关对口部门可直接签订合作计划或议定书。

  第二十七条 派遣方应预先通知接待方派出人员的简况,访问要求,是否需要翻译人员等。
  派遣方在得到答复后,应最迟在访问前二十天通知接待方抵达日期,过境口岸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至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及有关道具和展品的往返运费。
  接待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文化活动费用,必要时提供医疗帮助,并负担道具、展品运输及组织展览、演出、印制宣传广告材料、目录、节目单的费用,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
  接待方负责展品在其境内的安全,展览结束后,将展品及时归还派遣方。
  演出交流中的组织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的演出单位协商。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李则望              贾丕才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