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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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家庭居室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不包括自建农房)内进行家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居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范围内的家居装修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家居装修主管部门实施本行业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家居装修主管部门搞好家居装修管理工作。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物业使用公约中应当载明装修注意事项。

第五条 家居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保、交通、消防、抗震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约定。

家居装修时,严禁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或移动卫生间的间隔墙和管道设施,不得超越外墙立面或侵占共用部位安装防盗门、窗、栅栏,不得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影响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居装修,凡涉及拆改房屋原有结构、墙体、门窗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以及增设、改动分隔结构及管线结构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装修许可单》。非产权使用人申请家居装修,还应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房管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受理家居装修申请。

第七条 申请家居装修,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装修申请书》,载明装修项目、部位、时间,附装修设计图纸,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非产权使用人申请的,为租赁使用证明及产权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房屋平面图;

(三)装修承接方的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

涉及特定要求的,尚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共有、相邻方的书面意见(装修部位涉及共用、相邻关系及界址的);

(二)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涉及改动立面、外观的);

(四)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改动、加固方案(涉及改动承重结构和原有分隔的);

(五)其他。

第八条 家居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装修申请后及时上门勘察,并在受理装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装修申请签发《装修许可单》,对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装修许可单》后,方可按许可单核定的项目、范围、要求进行家居装修,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许可单核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装修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受理装修申请的单位,家居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检查。对符合装修许可单规定的,予以验收存档。

第十一条 家居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至次日早晨之间(22:00��6:OO),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 家居装修承接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通道、下水道抛弃因家居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五条 凡在市区承接家居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市装修主管部门核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等级证书》。已具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可持其资质证书向家居装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凡在市区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个人,必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本地暂时居住证,经市装修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凡在市区承接家居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等级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税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家居装修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三)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四)不得冒用其它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五)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六)国家和省、市的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除自行简易装饰装修外,居民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持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上岗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装饰装修。

家居装修的委托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委托人、施工单位、个人应按其责任大小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委托的家居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家居装修合同。

家居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其中个体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家居装修上岗证书号码;

(二)装饰装修的问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修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嘉兴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家居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家居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居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市家居装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家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逐步建立规范的家居装修交易市场,为家居装修提供交易场所。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家居装修咨询服务活动的单位,对其提供的技术、劳务等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因进行家居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居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被委托人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居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装修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市家居装修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应办理《房屋装修许可单》而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装修,责令补办手续,在补办手续前继续装修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l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越装修许可单核准的范围,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家居装修设计、施工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家居装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家居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家居装修管理工作的,应予批评、教育,对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家居装修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造)一并实施的家居装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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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9号)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最近,我部北京动植物检疫局在首都机场从进境旅客携带的新鲜水果中查获了地中海实蝇,这是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继广州口岸截获此虫后又一次截获的重大疫情,对保护我国的水果生产安全、人民生活和出口创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中海实蝇危害植物达二百多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际性检疫害虫,由于传入此虫,使不少国家的水果生产、进出口贸易遭到很大损失,一旦传入,难以根除。我国对此虫也十分重视,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以国发167号文件批转了我部关于

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十多年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检疫,认真把关,在防止疫情传入国内方面作了大量的有效的工作,此虫至今在我国尚未发生。

  这次,在首都机场查获地中海实蝇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我国水果生产安全面临着国外病虫害的严重威胁。由于国际旅客携带的水果是地中海实蝇远距离传播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进境人员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为了确保我国水果生产安全,严防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我国,按国务院有关精神,我部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1981年国发167号文件,禁止从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

进口水果、蔬菜(仅限番茄、茄子、辣椒,下同),如需从非地中海实蝇疫区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签定贸易合同时应订明检疫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工作。

  二、入境人员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由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使用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方法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四、进一步完善入境人员申报制度和查验手段。坚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做好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除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要坚守职责、严格把关外,请外贸、外交、交通、铁路、民航、海关、旅游等部门给予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这一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部于1995年1月19日下发了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

  澳大利亚暴发禽流感后,于1994年12月23日—24日扑杀了感染鸡群,并进行了大规模的跟踪以及临床和血清学检测,再未监测到禽流感,目前无证据表明澳大利亚的禽类存在高致病性的禽流感,根据国际兽疫局(OIE)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在

1995年6月24日以后将被视为无禽流感国家。因此,从1995年6月25日起,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做好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其它有关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包括:
  (一) 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 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
  (四) 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省级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本级财政的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九条 上缴省级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在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专项公益金之间,具体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 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基金预算85%,专项公益金15%。
  (二) 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基金预算85%,专项公益金15%。
  (三) 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用于安排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
  项目中助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部门使用公益金总额的10%;专项公益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安排用于福利和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彩票公益金和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 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 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四条 集中统筹的彩票专项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
  (二)贫困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设施建设;
  (三)社会慈善事业;
  (四)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根据当年筹集、次年使用、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按照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于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纳入部门基金预算,并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管理和使用:
  (一) 省财政厅每年按规定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民政和体育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以及要求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要编入项目库,年度确定的项目,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执行;
  (二)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负责拨付资金和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民政、体育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 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审批。
  (二) 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预算,并纳入部门基金预算或省级补助州、地、市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
  (三)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申请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条 申请公益金项目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项目总投资额,拟利用公益金金额,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 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凡确定纳入资助的项目,应当如期完成,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五章 公益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彩票公益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项目。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