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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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公民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公民合伙组织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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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国检检〔1989〕584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日国发〔1989〕61号《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掺杂使假的通知》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要求作好以下工作:

  一、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问题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信誉,关系到党风和社会风气转变的政治问题,打击在出口商品中的掺杂使假是关系到商检和外贸信誉的问题。因此,各地商检局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按国务院文件要求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出口商品的掺杂使假问题进行检查,并亲自落实此项工作。

  二、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出本地的实施方案及措施,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贯彻《商检法》,切实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堵塞各种掺杂使假的漏洞。

  三、对出口商品要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加强检验,严格把关,决不让掺杂使假以及不合格的商品出口。凡须出证的出口商品无论什么问题和原因,一经发现商品掺假,都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除上报国家商检局外,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四、为防止掺杂使假商品的出口,要不断提高鉴别掺杂使假商品的能力,运用商检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开展对掺杂使假商品鉴别方法及标准的研究,逐步建立有效快速的鉴别手段。

  五、各局对出口商品的掺杂使假事例及检验把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将总结材料及典型案例于十二月十日前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国务院国发〔1989〕61号文

 

        国务院关于严禁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国发〔198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从事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有的竟把掺杂使假当成一种“发财致富”的专门职业,甚至开办掺假制假的企业。目前,掺假商品之多,手段之恶劣,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掺假商品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使国民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和企业的信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这种掺杂使假的投机倒把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商检、公安、外贸、物资、商业和生产主管部门,分赴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工业用户和外贸出口等单位和场所,对商品掺杂使假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掺杂使假商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接受审查。

  二、对查证属实的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国办发〔1989〕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掺杂使假商品已销出的,要没收全部销货款,并从重处以罚款,销货款已挪作他用的,可没收其财产抵缴罚没款;未销出的掺杂使假商品,要予以没收,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冻结;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强行划拨。

  报验出口的掺杂使假商品,由国家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掺杂使假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掺杂使假行为的领导人与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四、对用户举报的掺杂使假案件,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商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采用种种手段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惩处。

  五、所有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单位,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防在商品中掺杂使假。对收购、销售掺杂使假商品的,可视同掺杂使假行为处理。

  煤矿的煤矸石只允许售给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综合利用部门和企业,不得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六、对掺杂使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者,凡在本通知发出后主动坦白交待的,从宽处理,仍进行掺杂使假的,从重处罚。

  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行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抓住重点,尽快突破,迅速制止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严厉打击这类投机倒把活动,并将查处情况于十二月底以前报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19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浙政〔2010〕5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绍兴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和生态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绍兴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绍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53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绍兴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浣江—五泄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建设规划,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市民的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越子城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鲁迅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会稽山、镜湖等山体和水体,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突出山、城、湖融合的城市格局和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绍兴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绍兴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绍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绍兴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绍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