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秦皇岛等23个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39:38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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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秦皇岛等23个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增加秦皇岛等23个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建办稽函[2011]20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城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决定增加秦皇岛、保定、太原、大同、淄博、徐州、南通、扬州、镇江、嘉兴、绍兴、南昌、开封、洛阳、新乡、南阳、武汉、襄阳、荆州、佛山、柳州、三亚、贵阳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要求按《关于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办稽函[2009]648号)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办稽函[2009]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建办稽函[2009]6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城市规划局:

  为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完善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目标要求,强化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对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周期性地观测,及时客观地发现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效果。

  二、工作分工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下进行,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规范工作程序。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工作要求,组织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其处理,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就需督察的重点范围提出参考意见。

  (三)相关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地形图数据及必要的规划管理资料,并配合进行变化图斑性质认定。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涉及督察事项的变化图斑进行跟踪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部稽查办。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根据计划安排,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将先期在石家庄、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郑州、长沙、深圳、南宁、海口、昆明、西宁、拉萨13个城市开展,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有关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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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2002]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和国税发[2002]100号文的要求,各地已将“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具体见附表)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
二、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因此,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总局将另行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
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附表:  
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试点城市 备注
1 北京 全市
2 天津 全市
3 河北 石家庄市
4 山西 太原市
5 内蒙 呼和浩特市
6 福建 泉州市
7 安徽 芜湖市
8 江西 南昌市
9 广东 佛山市
10 广西 南宁市
11 湖南 株州市
12 湖北 全省
13 海南 全省
14 重庆 全市
15 四川 自贡市
16 云南 昆明市
17 贵州 贵阳市
18 辽宁 盘锦市
19 吉林 长春市
2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21 陕西 咸阳市
22 甘肃 兰州市
23 青海 西宁市
24 新疆 乌鲁木齐市
25 宁夏 银川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支。我
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
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



19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