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5:04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在保证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改变现行财政资金多头拨付的办法,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 库统 一账户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最终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收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所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为单位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及上级拨入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荆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与实施,其所属的荆州市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国库 集中支付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实行监督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心支行确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建立国库统一账户体系。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由以下五类账户组成: 
(一)国库账户。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按收入和支 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二)基本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单位收入、支出的结算。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四)小额现金账户(备用金银行专用卡)。支付中心为各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根据财政部门 授权,由单位办理零星报账支出。该账户(卡)只能提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除支付中心按 核定的单位备用金额度将资金拨入该账户(卡)外,其他任何资金均不能转(存)入该账户(卡)。单位在备用金额度内按规定手续自行提取现金报账,备用金不足需补充时,单位到支付中心办理备用金核销请领手续,由支付中心及时补足账户(卡〉内备用金额度。
(五)专项资金专户。按规定开设在指定代理银行,用于办理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收支结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及支付中心、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及各单位应相互核对 有关账务记录,保持第七条所述各类账户间的一致性。
第九条 取消各单位设立的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逐步将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纳入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收入管理:
预算内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库,不能实行直接缴库的零星预算内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实行 集中汇缴,由单位于集中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账户。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预算外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收费直达办法,由银行根据单位通知进行代收。实行集中汇缴的 预算外收入,由单位于集中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
由支付中心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和劳 务提供者,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备用金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小额现金账户(备用金银行 专用卡)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二)资金支付程序:
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将各单位的预算经费按计划由国库账户直接拨入 支付中心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将预算外资金按收入缴 库进度和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支付中心基本账户。
(三)单位支出支付程序:
1、工资支出。按照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原则,由支付中心按财政代发工资管理办法,从支付中心基本账户
将资金拨入代理银行财政工资代发专户,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拨入单位职工个人工资卡;未实行工资代发的,单位履行规定审签手续后,由支付中 心支付。
2、政府采购支出。按《政府采购法》和《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和程序,根 据政府采购部门付款通知单和采购审核通知单,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3、大宗物品购买支出(非政府采购),购买单位提出书面支付申请,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收 款人。
4、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单位日常开支业务量大小,由支付中心核定单位备 用金额度,作为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支付中心为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备用金银 行专用卡),授权单位支付并报支付中心备案。各单位应定期凭备用金请领单和支出明细清单 向支付中心申请补足备用金。
第十二条 支付中心应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及时登记入账,按照量入为 出的原则,确保 单位的支出需要。任何单位不得在支付中心透支,各单位当年结余经费滚存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审批支出。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有关支付凭证, 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向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或补充备用金。
(二)支付中心审核支付。支付中心对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律法 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保证各种票据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财会人员中选派一名专职报账员负责到支付中 心办理报账支付业务,并保管备用金。
第十七条 支付中心应建立与单位平行的账务体系,汇集资料,为财政部门 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支付中心账务体系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总账册下设资金分 账册、单位分账 册。资金分账册在支付中心各类账户的开户银行设置子账册,单位分账册按照单位设置子账 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九条 支付中心每月底为各单位提供其编制打印的各单位对账单和分单 位会计报 表,与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各单位对差异之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支付中心,双方进行相 应的账务调整。各单位应将报表核对调整盖章后交支付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等财务活动,妥善 处理因债权债 务引起的经济纠纷,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 关制度,保证单位的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除在支付中心开设相关内部账户和经市财政局批准保留 的 账户外,一般不再开设新的账户。因特殊原因需开设新账户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中心对集中管理的资金,严禁挪用、平调和平衡预算,确 保单位资金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中心应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凡不遵守 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支付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申请使用资金的,支付中心可以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中心应保守单位财务秘密,未经预算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 办理有关手续,支付中心不得将单位财务资料擅自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支付中心应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 库集中支付改革 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并按协议及有 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库统一账户的资金支付,不得违规支付资 金。代理银行应及时提供对账单对帐,保守财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保留或未经 批准开设银行账 户、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单位、单位 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支付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 故意拖延、拒绝单位正常用款申请或故意泄露单位财务秘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 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财政局及其支付中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可收取相关手续费。手续费的 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商代理银行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2〕80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律职业化的难题

贺卫方


  在当今世界上,法律职业化几乎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法律界对自家行业的知识传统有了越来越明确的自觉,各种各样的研讨会和出版物都在不停地将这种知识传统精致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检讨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律教育界比起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在教育的各个环节培养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likealawyer)的能力。法律实务界也更加注重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沟通,法律职业的入门标准越来越高,从而提高了司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的能力。另外,司法界又在不断地反思司法权的运作方式,程序的价值得到了日益普遍的认可。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法律界都在讨论法律家的职业伦理,一些重要的准则获得了人们的共识。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好与这样的世界性潮流同步。在最近的几年间,上述种种问题都得到了我国法律界程度不同的关注和讨论,有些甚至在制度层面上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便是一个最近的例证。不过,在看到这些进展的同时,我们也时时能够感受到在迈向职业化过程中,中国法律界所面临着的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困难有些来自于在计划经济时代流行至今仍有其生命力的某些观念,有些则来自于更久远的历史文化传统。这里不妨对后者略作分析。

  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律史专家滋贺秀三曾从诉讼的形态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作过极具启发意义的考察。他认为,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级相对的反差。由于我们的法律大致上是刑法以及管理和调整官僚机构的规则,因而,“与国家权力相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界精英们从理性的探索中产生出学说、判例,创造并支持着法这种现象……在中国几乎寻找不到。欧洲法的历史有一半可以说是法学的历史,而与此相对,言之有据地讨论中国法学史却近乎不可能。”滋贺教授以自己的教学感受强化了他的判断——在洋洋洒洒地讲过了罗马、中世纪和近代各国法学之后,轮到讲中国法学时,他几乎有点无话可谈的感觉。(参看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

  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这个老大帝国从来就没有形成分权体制。虽然在中央层面上一直有复杂的职能分工,但是,州县层面上却一直是一个人的政府。通过科举考试的形式选任官员,导致法律知识无从在司法的过程中得以发育和成长。官员与文人的合一使得司法判决的风格充满了美感,却难以获得统一性和确定性。韦伯曾经用“卡迪司法”(Kahdijustice)的说法指称那种就事论事,完全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的司法。如果仔细观察中国传统社会官员的决策过程,看他们援用怎样的依据对纠纷作出裁判,看他们是怎样经常地将所谓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看他们以怎样的方式赢得当事人以及其他民众对裁判的服膺,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传统的纠纷处理过程正可以成为“卡迪司法”的一个活生生的例证。

  就这样,我们两千年的司法史居然根本没有走向专业化或职业化的任何苗头,居然是一部看不到对确定性和统一性有过追求的历史。这的确是一个令我们今天的法律人感到吃惊的事实。也许,这也可以成为解读我们总体历史的一个关键事实。由于司法过程不注重“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的准则,因而,司法不能通过纠纷解决过程对立法规则加以明确化和精细化,天理与人情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决策者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人民如何通过这种司法制度而伸张正义?于是,细小的纠纷得不到公正的解决,会带来滚雪球效应;冤情的累积遇上天灾或决策失当的人祸,便仿佛移干柴而近烈火,不天下大乱才怪。

  尽管我们的历史上不断地重复着这样的教训,但是,走出这种怪圈却并非易事。路径依赖加上对其他文明的缺少接触,使得我们的历史在近代之前没有发生脱胎换骨式的创新。民众对司法的传统期待形成巨大的心理惯性,表层制度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操作新制度的人们文化观念的改变。试看今日我们在建构一个专业化司法制度上的种种障碍:为什么我们虽然建立了分权体制但却既没有真正的分权,而同时又丧失了效率?为什么我们在司法官员选任问题上可以在长达近40年的时间里没有规定任何学历背景,从而导致大量的没有任何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当上法官、检察官?为什么我们至今在司法决策时究竟是以法律为惟一依据还是同时要考虑其他因素仍然纠缠不清?为什么我们在法官管理制度上经常倡导非行政化,但又每每摆脱不了改头换面的行政化?为什么审委会定案这样完全违反司法理念的制度会长期沿袭、难以改变?为什么在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上我们总在强调“服务意识”,而难以真正走向中立化与消极化?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居然将“法官不得收受贿赂”这样的明显的是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当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为什么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上,会有人提出垂直领导的思路?

  列举起来,这样的问题太多。要解决这类具有中国特色的难题,我们应当顺藤摸瓜,找到病根,然后对症下药。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法律的职业化建构乃是一个历史性的大工程,既需要人们从历史上寻找病因,同时,改革的成功也意味着我们从此可以走出数千年历史无法摆脱的“一治一乱”的怪圈。所谓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司法改革真正是关键中的关键啊!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0年3月、1993年12月登记注册的北京雷蒙协和商场、北京协和奥光商场,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联营设立的商业性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协和电子工业(珠海)有限公司和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上述两家联营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我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与内资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有关问题的复函》(企外字〔1987〕第53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与内资企业联营、合营举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也不符合现行国家外资政策的有关精神和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
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登记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由你局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督促北京协和奥光商厦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接受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的转股,并按照我局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北京雷蒙协和商场的设立,虽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协和电子工业(珠海)有限公司已具备条件,可按我局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
本通知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