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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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东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授予在促进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东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同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或者组织。东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授予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及组织者。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华东)及济军生产基地;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对外市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东营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有关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东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按照《东营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每项奖金10-2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000元、8000元和5000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的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剽窃、盗用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13日发布的《东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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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秩序,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由盲人主办或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并经注册登记的保健按摩院、所。

第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日常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并接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

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税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或其它形式的保健按摩机构,对开办保健按摩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五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申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室内设有通风、消防装置,地面应防渗、防滑,并设有盲人扶手,门窗应当使用透明玻璃;配备完善的清洁消毒设施,浴巾、面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饮水用具应严格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二)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事保健按摩服务的人员中,盲人按摩师的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健全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事保健按摩服务的人员中,盲人按摩师的比例不低于80%。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按摩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与聘用的盲人按摩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为盲人按摩人员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凭证。

(五)有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符合上款规定的条件,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第六条 对持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申请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经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应当冠有“盲人保健按摩”等字样。

第七条 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

第八条 税务、工商部门对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并将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第十条 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按摩技术证书编号、从业单位以及工作表现、违法记录等资料输入电脑,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需要歇业、终止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员、健全人按摩员、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年审合格的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聘用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比例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二)聘用按摩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三)没有固定场所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相符的。

(四)损害盲人合法权益或无正当理由辞退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

(五)出租、出借或转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六)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凡年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有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文化部

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简称中直院团)作为国家剧院团,其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及整体艺术水平等方面必须体现国家艺术发展的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根据近几年来中直院团剧(节)目创作演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中直院团艺术生产的管理,保证中直院团照中央的要求实施精品战略,多出优秀作品,经研究决定,对中直院团投排上演重点剧(节)目实行审查制度,投排上演一般剧(节)目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文艺创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文艺创作“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坚持把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是对中直院团实行重点剧(节)目审查、一般剧(节)目备案制度的出发点。该制度实行以后,各中直院团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剧(节)目的思想、艺术质量,保证中直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艺术事业中充分发挥导向、代表和示范作用。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中直院团重点剧(节)目审查、一般剧(节)目备案的各项事宜,由艺术局负责办理。
(二)各中直院团每年创作安排的重点剧(节)目和一般上演剧目,由剧院团自行确定后申报。此外,由剧院团采用制作人方式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和涉外演出的新编创剧(节)目,也需按此制度报审。
(三)重点剧(节)目的报审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排演单位申请报告。此报告需对剧(节)目的思想和艺术价值以及演出后两个效益的估计提出明确意见;(2)拟投排剧(节)目的剧本或文学底本;(3)编、导人员情况介绍;(4)创作演出计划;(5)经费预算及来源。一般剧(节)目的备案只需报送剧本或文学底本和创作演出计划。
(四)艺术局对中直院团申报的重点剧(节)目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明确批复,并送达《重点剧(节)目创作演出通知书》。一般剧(节)目的备案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需要文化部重点投入的重点剧(节)目在通过审查后由艺术局提出经费投入安排计划,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计财司核拨。涉外演出的剧(节)目须通过审查后方可办理外事报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