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200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支持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镇)、社区(村)组建义务消防队,增强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员的所需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建筑工程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建筑工程拟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得使用;对已经安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八日内作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第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固定灭火、火灾报警、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检测报告,委托监理的,还应当提供消防工程监理报告或者包含消防工程监理内容的监理报告。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相关报告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第六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业主或者委托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检测、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自动消防系统的业主或者委托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检查测试,并将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协商,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从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检测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三)对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四)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六)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条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校舍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已投入使用的校舍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制定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开业、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及抢险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有权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装备、设施和物资。
公安消防机构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应当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提供虚假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报告的;
(二)自动消防系统的年度技术检测报告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二等秘书
双方通过会议议程,并着手制定本计划。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成员。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
国际联络总局代表:
皮埃尔·多诺 团长
首席顾问
伊莉莎白·范·穆尔 中国事务专员
罗扎娜·巴勒达 亚洲处专员,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布里吉特·波特纹 亚洲处专员
阿妮·罗曼 礼宾处官员
国民教育部代表:
安德烈·菲利巴尔 高等教育处长兼顾问
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代表:
佛朗西娜·纳杰勒斯 秘书长
让·吉埃 行政秘书
瓦隆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扎格里亚 瓦隆区政府对外联络局行政秘书
比利时王国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1.学习奖学金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每年互换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法语、经济学、生物技术、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交通。
2.校际与科学合作
1)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均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正在执行的项目)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费杰尔教授)
北京大学化学系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北京大学化学系的一名中国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列日大学接待北京大学化学系一名教授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列日大学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b)在红萍与鱼腥藻共生群丛中和在浮游的和不动的蓝色藻类中的大气固氮的研究,以使这些有机体充分用作氮肥。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布鲁斯教授)
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九年互换一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学年中,互换一名为期六个月的奖学金。
c)温室气候调节研究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浙江农业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接待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让布鲁农学院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d)热带农业试验技术的改善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福建农学院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两个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两名研究人员将于一九九0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e)白薯试管培植、调味、繁殖和改良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塞玛尔教授)
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提供一名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给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植物病理研究室的一名专家于一九八八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f)发展和巩固与福建农学院的科学和学术合作(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林茨教授)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分别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的各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分别给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研究人员一名为期五个月的奖学金。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接待三名中国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法语区将派三名专家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g)用有机物对太阳能进行转移
合作单位: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有机化学实验室(纳西雷克西教授)
上海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上海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2)交换科学出版刊物
双方一致同意促进科学出版刊物的交换。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指定一联系人负责这些交换的实现。
3.语言教学
1)法语教学
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语言教师的培训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b)在法语教学方面,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将给予合作,向中方提供专业法语教师。
实施办法:派遣该协会合同法语教师。
2)中文教学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
--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4.教学与培训
一九八五年在技术教育方面法语区方面对中国已进行了考察。作为对等语区将接待中国负责人,了解以下领域的培训制度:
--饭店行业。
--合作饭店行业。
--保教人员:保育员 幼儿园教师。
实施办法:法语区接待中国二至三名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5.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就博物馆学特别是下列项目作实地考察:
a)展览、保存、目录。
b)博物馆与观众。
c)博物馆和艺术品的修复。
d)博物馆学教育。
由玛丽蒙皇家博物馆负责。
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秋季起,接待两名专家,为期十五天。
2)音乐和舞蹈
a)比利时法语区建议于一九九0年派遣一个由五至六人组成的现代音乐乐队访华演出。
b)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遣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法语区负责接待一周,并希望演出在四至六月期间进行。
c)法语区注意到中方邀请瓦隆皇家芭蕾舞团(三十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两周的愿望,并研究实现这一愿望的可能性。
3)造型艺术
a)法语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在中国举办康斯坦丁·默尼埃作品展。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b)法语区研究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的可能性。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c)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法语区举办中国小型版画展,为期两周。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一名随展专家。
d)法语区希望接待中国一高水平展览,展览内容将另行商定。具体建议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4)视听
a)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比利时法语区电影周。
实施办法:运送影片。
b)法语区于一九八九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实施办法:与“植物园”合作筹办此项活动。
5)交换艺术专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专款,用于从事艺术界专家之间的交流。
实施办法:每年交换两名专家;每年保留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
6)双方允许本国艺术家在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期间,前往有关院校在讨论会上或工作室内施展自己的才能;双方鼓励被邀的艺术家与本国艺术家会晤。
7)双方鼓励本国选手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
8)双方交换优秀文学作品,并研究翻译和出版这些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9)双方鼓励并支持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将尽可能为对方国家的摄制组在本国土地上拍摄影片提供方便。
10)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专家之间的交流。
6.青年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7.体育
双方鼓励体育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8.会议
双方互相通报专家国际讨论会、大会及专题讨论会的情况,并鼓励本国专家参加。
9.其他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10.常设混合委员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确切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法语区政府代表
吴春德 皮埃尔·多诺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德·弗拉斯沙默·范·勒
拉盖尔男爵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