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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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河南、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小秦岭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产金基地,小秦岭金矿的开发,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年来,该区矿业秩序问题比较突出,在河南、陕西两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先后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有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小秦岭矿区矿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加强矿产开采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把好企业登记注册关。对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单位的登记注册,应当严格执行冶金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第485号),对未取得《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
以下简称“两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不得给个人发放开采金矿的营业执照。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查。凡未取得“两证”的,应限期到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或者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或取得“两证”的矿山企业和单位将其开采和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的,一律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名为
集体、国营实为个人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不法行为。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单位的清理工作。对审批机关依法收回或撤销“两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于1996年6月底前,将参与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整治的情况报送我局。



199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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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年修订)


(2007年6月29日 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八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五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 ,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四) 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 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二) 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披露: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非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东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董事会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三)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四)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五)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 ,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六)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披露差异的内容及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以及参股拟上市公司等投资情况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公司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本准则中对有关关联方的确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 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如在报告期内有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通报批评、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四十五条 对上述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八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五)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本准则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 ,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3 报表附注
  7.3.1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
  7.3.3如果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填表说明:
  一、 如选择“不适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二、 本摘要“§6 重要事项”应当包括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有关标准界定的事项,不包括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事项。
  三、 注释
  注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2.分别按照行业、产品列示占营业收入10%以上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注3.披露最近一次定期报告中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
  注4.对于资产置换应当视为同时进行了收购和出售资产,并分别填入6.1.1和6.1.2的相关表格,“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应填列截止本次半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情况。
  注5:适用于收购、出售公司股权的情形。
  注6: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和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其担保金额为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乘以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此处填写明细情况。
  注7:填写“上述三项担保总额”(C+D+E)时,如一个担保事项同时出现上述三项情形,合计计算时仅需计算一次。
  注8: "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不包括本准则第四十条(一)(二)项中的交易事项,表格中“发生额”、“余额”应包括以下项目的加总:
  (1)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有关金额;
  (2) “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科目中的代垫经营性费用及成本部分。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 国防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的内容包括: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
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一条 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的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
(二)技术难度、理论深度和系统复杂程度;
(三)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四)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产业化情况及应用前景;
(五)成熟性、完备性、质量与可靠性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一等奖。解决了难度大或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所形成的新技术有实质性创新,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理论上有深度,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二等奖。解决了难度较大或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性较高;理论上有一定深度,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重要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有明显进步或改进;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一等奖项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评委的,该评委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投票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满后30日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
第三十一条 经国防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可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三十五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七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的异议和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于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