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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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部:
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把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内贸系统50家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了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这50家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50家大中型商
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联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所有商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要以打假治劣、便民利民为基本宗旨,通过各成员单位的联合、协作与交流,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共塑商业企业诚信兴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联合服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假冒商品联清。开展联合服务的某一单位,发现有假货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服务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联合服务单位,对照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一律清除出店。商店在签定购销合同和引厂进店合同时,都要附加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责任,做到生产企业对商店负责,
商店对顾客负责。
第五条 售出商品联退。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单位购买的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同商标、同质量的商品,在保持原质原样不变又不影响再出售的,一个月内,顾客可凭出售商品商店的发货票,在异地联合服务的任何一家商场退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退换的商品除外)。所退商品价格
以出售商店发票为准。
第六条 经销商品联换。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单位购买的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同商标、同质量的商品,在保持原质原样不变又不影响再出售的,可在异地联合服务任何一家商店凭出售方的发票进行调换。如遇价格有差额时,按价低不返款,价高不加收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售出商品联修。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商场购买的属保修范围的商品,可凭售出商场开出的正式销货发票及保修单在异地联合服务的任何一家商场工厂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保修。受理保修的商场对该商品要视同本单位出售的保修商品对待,在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成本费)凭售出方
发票并填写顾客联合修理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对受理单位不经销或者无零配件的,由售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提供零配件。

第三章 联合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由商业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民主推荐的部分企业代表组成全国联合服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监督考核;
(二)负责审批增加或取消联合服务一体化资格。
第九条 全国联合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设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具体负责全国联合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有关文件;
(二)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及统计季报;
(三)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及统一对外宣传;
(四)负责对重大纠纷的仲裁;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种会议。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顾客所持异地商场售出商品、票据的确认;
(二)负责处理联合服务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三)负责联合退、换、修商品的结算。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提供资料,报告有关情况,并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联合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与顾客由于异地商品的退换、修理发生纠纷,企业要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分不清责任的以我为主,以维护顾客利益为主,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对确属不能退、换、修的商品,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的成员单位由于内部结算或者其他原因产生矛盾时,要本着团结协作、互谅互让的原则,坚持识大体、顾大局,共同维护整体利益,平等、公正、友好地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企业与顾客或企业间发生的重大纠纷,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提交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调解。

第五章 管理与奖罚
第十五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情况报告制度。每季末上报本季发生的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检查考核制度。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加强对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日常监督。企业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监督电话,设立投诉箱、总经理信箱,定期走访消费者,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奖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企业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对于做出成绩的个人,将在全国内贸系统的评先创优中享有优先参评权,并提供重点培养、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十八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处罚制度。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资格予以摘牌,并通知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一)不履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职责,有诺不践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消费者严重投诉的;
(三)在实行全国联合服务过程中,发生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介曝光,群众反应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四)无故不参加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统一活动的。
第十九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企业要落实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建立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各项有关制度,保证联合服务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在店堂明显处公布开展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意见,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企业名单,并采取有效方式,使全体职工熟悉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掌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当售出单位的商品售价高出受理商场同类商品售价时,按顾客所持异地商场开出的发货票标明售价金额办理返款,同时填写顾客联合退货结算凭证。对保修期内的商品,填写顾客联合修理结算凭证。商店之间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联合服务的企业,遇到停业、内装修或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应当报告联合服务办公室并昭示消费者暂缓执行,待恢复正常营业后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有疑义的商品,由受理方将有关票据寄给售出方,售出方在接到票据15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设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50家企业名单


1、北京隆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天津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3、天津市百货大楼
4、河北华鑫集团
5、河北蓝天商厦
6、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7、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8、阜新商业大楼
9、大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0、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1、长春国贸大厦
12、吉林延边州第四百货商场
13、延边天池股份有限公司
14、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
15、佳木斯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6、哈尔滨市秋林股份有限公司
17、上海第三百货商店
18、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19、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21、合肥市百货大楼
22、铜陵市百货商场
23、黄山市屯溪商业大厦
24、安徽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
25、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6、南昌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银座商城
28、山东潍坊商业集团
29、济南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30、烟台市百货大楼
31、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32、郑州紫荆山百货大楼
33、郑州碧沙有限公司
34、郑州华联商厦
35、武汉中心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长沙中心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广州新大新公司
38、广州市友谊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39、珠海新恒基有限公司
40、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41、广西柳州五星商业大厦
42、成都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43、重庆两百股份有限公司
44、贵阳市百货大楼
45、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47、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西安太白商业大厦
49、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50、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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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18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7年7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 540元;
  (二)中型客车 510元;
  (三)小型客车 420元;
  (四)微型客车 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 180元。
  第四条 船舶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五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业的纳税人, 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对其公交运营的车船,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一)在本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应当在车辆落户地办理纳税手续。
  (二)新购车辆当年车船税在领取牌照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
  (三)船舶在登记地办理纳税手续。
  第九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 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1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00五年三月十日陇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能



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市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县(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技术、广播影视、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九、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承担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运转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出。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三、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十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开展各项工作。

十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七、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八、市长出国、学习、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出国、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九、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情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印发执行。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坚决落实办理,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二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其质量。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务院的法规,符合省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三十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分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审定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十六、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八、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陇南报》或陇南公众信息网公布。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或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并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七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各县(区)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四十五、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陇南报》或陇南公众信息网刊发公布。



第八章 行政监督



四十七、市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陇南公众信息网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热情接待群众来访。

五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十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职责。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以及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严禁各县(区)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减少陪餐人员,严禁收受礼品。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五十八、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国、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