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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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7月30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二千万元。每年提供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由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可兑换的货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每年分两次汇交刚果政府指定的银行。每次汇交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刚果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可兑换货币或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四条 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夏尔—戴维·加纳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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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理解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把对监缴工作的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要求上来。对照《办法》,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认真进行检查,着重从票据管理、记帐核算、监缴入库、填制报表、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等方面逐一进行查对,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按《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在系统内得到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严格禁止坐支、挪用等违纪现象发生。
三、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监缴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要按规定的渠道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后上缴中央财政,严格禁止截留、挪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监缴工作。
各级解缴的方式、时限等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实制定,确保《办法》顺利执行。

附件: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向国库或财政专户解缴情况的监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由执收执罚机关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表式见财政部财文字〔1998〕295号);
(二)按规定应送财政部门的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据联或票据复印件;
(三)解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凭证联或凭证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前款资料,应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取得行政性收费收入。
凡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
凡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国库的方式,依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和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规定执行。中央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解缴财政专户的方式,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21号)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解缴财政专户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财综字〔1996〕121号文件确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待解预算收入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以备查对。
凡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建帐和核算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帐册,加强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收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并附报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并与国库、财政专户和罚款代收代缴单位进行对帐。对不按规定及时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应予催缴,对解缴预算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执收执罚和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的真实性情况;
2、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收取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3、领取、管理、使用、缴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情况;
4、管理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情况;
5、依法建帐反映、核算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
6、需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施稽查,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监缴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监缴台帐、工作报告等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缴的机构,应当定期向本财政部门主管的行政首长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和监缴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依照财文字〔1998〕295号文件所附统计报表格式,按季向财政部反映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央汇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重大问题随时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问题应向财政部报告;需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其中需解除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的;
(二)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三)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四)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缴工作责任制。对擅自减免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以及不严格执行监缴制度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需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情况进行监缴,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
            经济工作安排意见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7月20日)
  一、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形势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克服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全省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良好态势。预计上半年全省完成省内生产总值232.77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一产增长3.1%,二产增长14.4%,三产增长10%。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是:
  (一)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结构调整效果明显
  上半年,全省对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有力,加之主要农业区雨水充足,浅山、半浅山地区土壤墒情较好,牧区牧草返青普遍较早,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预计全省总播种面积达到741.8万亩(含复种),比去年增加4.5%。“循化线椒”、“乐都蔬菜”以及马铃薯、精细蔬菜、杂交油菜、蚕豆等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面积扩大,特色农产品进一步向优势区域集中。截止五月底,已签订合同的订单面积达60万亩,预计全年可达150万亩,羔羊订单可达40万只。畜牧业生产正常,截止6月底,全省草食畜共产各类仔畜758.95万头(只),与年同期相比多产仔畜8.99万头(只),多育活仔畜18.82万头(只)。农区共落实贩运育肥户3.2万户,贩运育肥牛羊139.8万头(只),同比增加6.33万头(只)。劳务培训和输出成效明显,输出劳务60万人(次),同比增加2.8万人(次)。林业和生态建设进展顺利,共完成人工造林87.95万亩,完成年度计划的99.5%。全省1000万亩公益生态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三江源项目、全球环境基金会和亚行投资的土地退化伙伴项目正式启动,澳大利亚援助等项目实施顺利。扶贫开发工作有序开展,已落实各类扶贫资金55060万元,在256个贫困村实施了整村推进项目,受益人口近20万人。
  (二)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效益明显提高
  1—6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78.93亿元,同比增长23%。工业运行的特点:一是主导产业增长较快。四大支柱产业完成增加值41.14亿元,增长30.3%。四大优势产业完成2337亿元,增长16%。二是能源、原材料等大宗工业品增势强劲,钾肥增长93.3%,原盐增长46.5%,钢材增长36.4%,原煤增长21%,电解铝增长21%,水电增长41.7%。三是工业品出厂价格高位运行,同比平均上涨11%;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高于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涨幅4.2个百分点。由于价格的上升使企业利润增加4.61亿元。四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继续提高,1—5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23.35亿元,同比增长53.8%,增幅虽比去年同期下降较多,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8个百分点。剔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9.33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57.7%。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209.8,同比增长36个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2.5个点。
  (三)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1—6月全省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32亿元,增长15.94%。从投资构成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继续增长,完成59.93亿元,增长3.03%。工业投资势头良好,城镇工业完成投资74.81亿元,增长14.48%。尤其是制造业投资实现高幅增长,完成投资33.29亿元,增长46.7%,占工业投资比重达43%。这表明,我省工业增量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国有投资完成68.37亿元,同比增长6.4%;民间投资完成63.66亿元,同比增长45.44%,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69亿元,同比增长22.4%。
  建设资金供给情况良好。上半年,全省各类建设资金总计达到162.33亿元,增长37.23%。目前全省已初步落实国债及各类专项资金投资计划20.29亿元。资金到位总量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基本平衡,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到位10.72亿元,增长33.1%;国内贷款36.96亿元,增长 104.58%;自筹资金 93.89 亿元,增长32.79%。
  重点项目进展顺利。32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4.4亿元,同比增长46.2%,22个续建项目有21个已复工;未复工的退牧还草工程招标工作已全部完成,近期将正式复工。10个新开工项目中,有6个项目主体或建前工程开始建设。未开工的四个项目中兰青复线电化工程可研报告已通过铁道部内部审查,预计下半年可开工建设;哈尔盖至柴达尔至江仓至木里铁路可研报告已完成,正式上报国家发改委,预计10月份可付诸实施;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初设概算已上报国家发改委;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国家已下达2005年度2亿元专项资金,近期即可开工建设。
  (四)消费市场日趋活跃,物价形势基本平稳
  1—6月,全省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17亿元,同比增长13.4%,为近几年的最高增幅。房地产、电信、医疗保健等一批新的消费热点加快形成。全省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增长37.5%。城乡居民收入继续稳步增长,1—6月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975.84元,同比增长9.1%;农牧民现金收入830元,增长11.55%。物价形势明显好于预期,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1.5%左右,且月同比涨幅逐月回落,月环比涨幅出现负增长。
  (五)财政、外贸形势良好,金融运行基本平稳1—6月,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2.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5.9%,同比增长26.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6.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4.3%,同比增长34%。财政收入的进度和增幅均创近几年来的最好水平。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56.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3.8%,同比增长22.5%。对外贸易形势好转,1—6月全省完成进出口总额22407万美元,同比增长13.8%,扭转了前四个月下降的局面。其中出口完成17643万美元,同比增长17%。金融运行平稳,6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667.5亿元,同比增长14.8%,较年初增加49.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15.6亿元,同比增长11.39%,较年初增加41.5亿元。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我省经济运行情况良好,工业、投资、进出口、财政收入、物价指数等多数经济指标均好于预期。尤其是经济运行的一些瓶颈制约因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电力开始略有富余,铁路货物发送量同比增长14.7%,为近几年的最高增幅,全省大宗货物运输基本得到保证。同时,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也是比较多的,特别是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全省经济形势的影响还未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负面影响将逐步彰显。
  1、工业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一是工业增速出现回落,6月份全省工业增速增幅比5月份回落7.3个百分点。二是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增加。上半年亏损面达37.6%,同比新增亏损企业34户;亏损额达3.43亿元,增加12倍。三是电力负荷偏低。受电价上调、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高载能工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近几年少有的困难局面,铁合金厂、小铝厂大面积停产,从而使5月份以来我省电力负荷大幅度下降,日用电量一度低于5000万千瓦时,7月初日用电量在5100—5150万千瓦时之间,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投资可持续增长的压力仍然较大。一是今年国债资金总额下降,与我省有关的一些国债投向资金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同时,银行贷款落实难度加大,这给全省的项目和投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是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不很理想,一些计划开工的项目仍未开工建设,有些项目虽已开工但未按计划完成相应的投资量和工程量。部分项目外部配套条件不落实,影响了项目建设进程。三是新开工项目减少。上半年全省新开工项目714个,较上年下降6.7%,远低于全国和西部地区水平。同时,上半年新开工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也比去年同期下降7.2%,给下半年乃至明后年投资的持续增长带来很大的影响。
  3、铁路运输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尽管上半年我省铁路运输情况明显好于往年,但铁路运输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上半年全省请求车满足率约为68.6%,一些中小企业的产品积压比较严重。尤其进入6月份,由于空车和接重车不足,装车数有所回落。随着下半年一批运输量大的资源开发项目的投产和兰青复线电化工程的开工,铁路运输矛盾将更加突出。
  4、金融运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贷款增速放缓,资金的瓶颈性制约因素进一步显现。从2003年四季度开始,我省贷款同比增速已连续5个季度出现下滑。二是流动资金贷款紧张与贷款长期化并存,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加,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呈下降趋势,信贷投放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尤其是工业贷款下降,使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加剧。三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增长缓慢,占金融机构贷款增量的比重明显减少,政策性银行贷款增量占比最大。四是部分企业诚信意识不强,信用制度建设和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5、农资价格上涨过快。上半年,我省大化
  肥普遍上涨300—500元?吨,农用薄膜上涨15%以上,农药价格涨幅在10%—30%不等,对农民增收带来较大影响。
  此外,海北州刚察县候鸟发生禽流感疫情,对全省养禽业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初步统计,1—5月来青旅游境外人数较去年同期下降11% ,创汇下降19%,上半年服务业现金收入下降2.92%。
  三、下半年需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下半年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我省调控经济运行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到位,全年经济运行有望保持目前的良好发展势头,预计全年省内生产总值增速有望达到12%,工业增速有望达到20%,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望达到15%,其它主要经济指标也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为实现上述目标,下半年要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的部署,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牧区工作,确保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切实加强以“两虫病”为重点的作物虫害监测与防治。加强中后期田间管理工作,抓好秋收生产和秋季复种。加强畜牧业生产的饲放管理,提高出栏率。扩大牛羊贩运育肥和羔羊育肥规模。突出抓好畜禽重点疫病防治,提高防疫密度。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除禽流感疫情警报。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协助农牧民联系销售渠道,保证农畜产品“绿色通道”通畅。巩固完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加强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动员和组织农牧民农闲外出务工,拓宽增收渠道。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年内不发生新的拖欠。
  2、搞好经济运行的综合平衡和协调,确保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是抓好工业项目建设。加快中信盐湖钾锂硼资源开发、桥电二期、西部矿业5万吨粗铅、百河2.5万吨电解铝、西钢炼铁等项目的建设进度,争取尽快达产达效。协调解决中信国安钾镁肥、青海碱业一期等项目试生产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年内正式投产运营。抓紧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一期、中石油30万吨甲醇、中浩60万吨甲醇、纯碱二期等项目的建设,争取年内开工省投资集团40万吨铝加工项目。二是抓好停产企业的复工。进一步落实铁合金销价与电价联运政策,加强小铝厂的重组,协调各方面利益,争取使停产的部分电解槽和铁合金尽快启动生产,提高用电负荷。三是抓好资金的协调。加强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做好信贷资金投向引导工作;同时,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融资,加强与省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努力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四是抓好运输保障。积极主动协调青藏铁路公司争取铁道部在总运能调配和空车上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公铁分流力度,加快现代物流中心建设,组织好海西等地资源产品的公路运输,缓解铁路运输压力。统筹兼顾西格段施工和运输,采取增开会让站、增开整车、减少编解等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五是抓好经济运行的预警、预测工作,密切关注钢材、氧化铝等生产资料和高耗能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3、全力以赴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继续做好国债和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按照下半年及明年国家资金安排的投向和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和衔接,抓好项目的筛选、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尤其是生态、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要专人负责,未批准的“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兰青铁路复线电化等工程要争取尽快报批;已批准的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要加大与相关部、委、局的衔接,落实好各个资金渠道。力争全年争取国债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比例与2004年基本持平。
  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抓住我省进入施工黄金季节的有利时机,强化时间和效率观念,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完成全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抢工期、抓进度,分阶段倒排工期,确保按预定目标推进和完成;收尾项目要抓紧验收交付使用,早日发挥项目效益。同时,对下半年要开工的兰青复线工程、柴木铁路、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等项目,要尽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建前工程,对影响和制约项目开工的各种因素,要制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和解决方案,确保早日开工。
  进一步加大前期工作的力度。尽快谋划、论证、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真正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开发的格局。加快编制全省“十一五”水库建设规划,于近期上报国家,争取纳入国家“十一五”水库建设盘子。同时,抓好全省水资源、节水型社会、地下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湟水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全省风电场工程、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河段开发等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要抓好明年争取国家资金和拟开工的重点水源工程、环青海湖草原灌溉工程、西台吉乃尔湖开发二期、积石峡水电站、西格段复线工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为明年乃至“十一五”时期项目建设打好基础。根据目前国家对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初步意见,做好我省天然气价格的衔接、沟通工作,为发展燃气电站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创造良好的气价条件。
  4、积极做好财政收支工作,确保全年收支平衡。积极协调和支持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抓好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主要税种以及各种零散税源的征管工作,充分挖掘税源潜力。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严格企业各项应税收入审查工作,恢复对税收政策到期企业的征税。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做好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入库。严格预算管理,坚决防止无故拖延或推迟下达预算,保证预算顺利执行。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保重点”原则,在巩固当前工资和社保费发放局面的基础上,集中财力解决低保、医改、烤火费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积极弥补职工收入方面的历史欠账。加强专项资金的协调和调度,及早安排下达预算。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管,严格控制追加预算,力争做到全年预算收支基本平衡。
  5、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和外贸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密切关注电解铝、硅铁等高载能产品出口走势,协调解决桥铝、中铝青海公司、百河铝业等出口骨干企业遇到的问题,努力扩大高载能产品出口。积极跟踪锌锭、银锭等配额商品的出口情况,引导企业抓住时机及时成交,努力完成年度配额指标。围绕我省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抓好吸收外资项目库的充实、完善工作,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加强招商平台建设,做好“青洽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努力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在今年已获批准的海西冷湖嘉西钾肥公司赴老挝进行钾矿风险勘探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积极承揽工程。做好间接利用外资工作,争取已上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西宁凤凰山快速路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治理项目、沙特贷款西宁中小学基础设施项目、挪威政府无偿援助湟水河改造项目、西班牙政府无偿援助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医疗设备等利用国外资金项目尽快落实。
  6、积极做好金融工作,努力缓解金融瓶颈。协调推进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合作,提高金融企业支持大型项目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开发中的导向和带动效应作用,通过开发性金融带动商业性金融,推动项目开发进程。不断拓展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在保证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农发行承担农业开发、中小型水利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关项目以及财政对农业的各项补贴资金的代理拨付等职能。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创办新的适应小企业需求的信贷品种,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与严格贷款监督结合起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大力扶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消除其在清算、融资、拆借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加强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积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功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努力解决贷款困难。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突出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尤其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扶持工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扩大城镇社保覆盖面;做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牧区贫困群众、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