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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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八千二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上述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品清             叶·帕·巴甫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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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1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拟征地的面积、地类和法定标准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最后核定的金额确定)。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依据初步测算结果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五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金融(银行)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申请征(用)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时依法拨付资金;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七条 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补偿款,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前向征(用)地单位或个人追缴入帐;超额预存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征地依法需缴纳的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补偿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33号
1995年9月25日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建行:

晋长二级公路晋城段是由上级政府投资,并由市政府担保向社会发行债券和向银行贷款修建的一条高标准公路,它的建成对改善我市经济环境起到了巨大作用。为了切实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保证债券和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委托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代征的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是市政府集中用于归还晋长二级商品公路建设债券、银行贷款和晋长二级商品公路养护的预算外专项资金,是取之于路,用之于路,发展我市公路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安、交警、交通、财政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扩大服务领域,规范征收行为来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根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发(95)7号《关于印发市级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委托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代收、代交的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按市政府预算外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征收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市政府审批使用、财政拨款监督”的管理办法。

二、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帐面滚存结余应全额交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三、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原有的征收渠道不变,继续由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在公安交警等部门的配合下,按照现行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负责定点设站组织代收、代交。市商品路开发总公司应配备专职征收人员文明规范值勤,保证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不得漏收。所收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市商品路开发总公司应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交款书》由市建行按日监交,全额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行开设的“市级预算外专项资金集中代管帐户”内,市商品路开发总公司不再在银行开设收入过渡帐户。

四、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开支范围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主要用于:

1、征费、养护、管理人员经费。

2、归还债券、贷款。

3、补助交警值勤人员经费不足。

4、公路养护材料和设备购置。

5、晋长二级路中小修理。

五、审批程序和权限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安排使用,实行由市交通局、财政局测算提报使用建议计划,市政府审批的管理办法。首先由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提出用款申请,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现行开支标准审核、测算,向市政府提报支出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资金,监督使用。

六、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会计核算

1、记帐基础和记帐方法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2、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略)。

七、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