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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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长毛尔多尼·亚诺什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二OOO年十二月五日至七日对匈牙利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在诚挚、亲切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访问结果表示满意,并相信这次访问将推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匈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鉴此,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深相互理解,双方代表各自政府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的历史关系和友好合作,并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
  
  二、双方一致认为,国际形势为扩大和深化双边及多边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两国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合作有助于维护国际及亚欧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愿在国际论坛中为解决诸如制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环境保护、和平与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等具有重大意义的全球性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与合作。
  
  三、双方重申,近些年中形成的两国关系的原则基础和政治框架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为基础,在真诚的建设性伙伴关系框架内发展二十一世纪的双边合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的共同目标。
  
  双方重申尊重各自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双方承认两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情况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某些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但认为这些分歧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发展。双方希望通过真诚与坦率的对话来处理意见分歧。对话的基础是平等、相互尊重和有关发展双边关系的共同利益。
  
  四、中方赞赏匈牙利在经济社会发展及转轨中取得的成就。希望匈牙利作为中东欧的重要国家,继续在本地区和欧洲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认识到地区性合作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解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为加入欧洲联盟所做的努力。希望这一努力目标的实现不仅能促进欧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助于双边多层次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方注意到匈牙利就承担结盟义务所做的自主决定。
  
  五、匈方赞赏中国在国家建设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方面取得的成就。希望中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继续做出贡献。匈牙利共和国政府重申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并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匈牙利不与台湾进行官方接触,与台湾只在非官方、非政府间的范围内进行私人性质的经济、文化交流。
  
  六、双方认为,国家、政府和议会领导人及议员之间以及两国有关部委、其它国家机构和武装力量之间进行经常接触和互访有助于两国的相互理解,并将进一步巩固中匈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双方将继续就经济、金融、福利保障、社会保险、文化、艺术、教育、法制及其它领域的变革和改革交流经验。两国的经常对话和定期的双边外交接触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对方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也有助于就不同观点交换意见及开辟新的合作领域。
  
  七、双方认为,两国间现行协定是双边合作的基础,为双方进行规范化合作提供了适当条件。双方确定,两国双边协定不涉及各自国家对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两国在多边协定中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双方将根据双边关系的具体需要修改或终止现有协定,或签署新的协定。
  
  八、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互利经济合作,这非常有助于两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蓬勃发展。双方关注双边贸易的增长以及在贸易额增长的同时改善贸易平衡。双方鼓励各自公司、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增加相互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并进行其它形式的合作,包括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两国政府支持扩大双边工业、农业、财政、银行、交通运输、通讯以及其它服务和基础部门之间的关系。
  
  九、双方支持两国司法、公安、内务、警察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之间的互利合作。这种合作也是两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制毒与贩毒以及武器走私的全球性斗争事业中共同做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两国公民的直接接触以及在对方国从事各种合法活动有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遵照各自的国际义务、有效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内法规,处理两国关系中出现的公民往来方面的问题,教育本国公民在对方国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歧视在本国逗留的对方国公民,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双方主管部门为解决有关公民往来的问题进行建设性的合作。
  
  十、两国将继续发展科学技术研究、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新闻以及其它人文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上述领域非政府的、社会和民间组织及基金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鼓励两国地区和地方机构之间进行直接合作。双方一致认为,这些关系非常有助于两国人民更好地相互了解和发展双方各领域的合作。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于布达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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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财教〔2008〕3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2008年3月27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2008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管字〔2008〕11号)的规定和要求,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教〔2006〕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13号)精神,鼓励我市单位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管字〔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申请资金)是一种鼓励与引导性资金,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对象:

  (一)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常住居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600元,个人每件资助400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0000元,获得2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30000元。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的权利人;

  (二)申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受理的专利申请,或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应在颁证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授予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5、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PCT国际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复印件;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交授权国家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5、查新检索报告或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

  6、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金。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4月和10月各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及审批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以及内容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根据评审意见,对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人),审批不符的,不予通知。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将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印发的《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教[200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1/P020081110599966250510.doc
     2、《厦门市PCT国际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1/P020081110599966405084.doc


关于化工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改进意见

化工部


关于化工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改进意见

1990年7月10日,化工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继续改进计划体制,适当增加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比重,强化指令性计划的严肃性,加强计划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化工生产计划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研究在现行的计划体制基础上,对《化工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必要的改进、调整与完善,以促进化工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具体改进意见如下:
一、调整化工部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
现由化工部正式下达的年度化工生产计划产品共有500种(类),另有专项衔接安排的品种(规格)计划约700种(类)。为适应生产发展和加强计划管理的需要,决定增加少数重要品种列入计划产品目录,减少部分品种交地方管理(见附件一)。
二、调整化工部管理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产品范围
⒈ 由国家计委管理属化工部归口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仍为11种(见附件二),其总产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硫酸、纯碱、烧碱、轮胎的统配(即由物资部统一分配)部分和硫铁矿、磷矿、合成氨、化肥、纯苯的国家任务(即由化工部或商业部分配)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并指令到重点企业(轮胎指令到规格)。农药、浓硝酸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
⒉ 化工部管理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决定由13种增加到27种(见附件三),采取全额指导、部分重点企业指令的办法。其它计划产品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
⒊ 化工部归口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以外的化工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管理或实行市场调节。
三、关于计划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凡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企业,由于原料供应和产品价格等客观原因,完成原定计划确定有困难时,可提出要求调整计划,并通过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核实,其中属国家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需征求省(区、市)计委的意见后,报化工部和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批,属化工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由化工部审批。计划调整后,从市场以议价购进原料生产的产品仍须执行原定合同,但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指导性计划企业要求调整时,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并报化工部备案。
关于计划产品的价格问题,应遵守国务院1988年1月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国家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凡国家基本上供应主要原材料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未供应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应按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经过批准,其价格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
四、关于强化农药计划管理问题
为支援农业,确保农药生产,在农药的计划管理上采取以下措施:
⒈ 化工部每年在安排农药分品种的生产计划的同时,对生产所需化工原料、中间体,进行分省(区、市)、分企业地详细核算,提出需要量,并对需要进口的中间体及外汇提出申请计划报国家计委。
⒉ 对农药和中间体生产需要的化工部管理分配和衔接的化工原料、中间体(包括国家外汇进口部分),根据农药生产计划戴帽分配到省(区、市),落实到企业。
五、对重点企业生产自用量的计划安排问题
从1989年开始,已对硫酸的重点统配企业实行了从指令性计划中扣除企业自用量,列出商品量计划,并按商品量进行调拨的办法,这对保证重点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1990年将此办法推广到聚乙烯的重点企业。其它产品将根据情况逐步推行。
化工系统建材开发和橡胶制品行业生产所需聚氯乙烯树脂原料,根据计划需要进行专项分配。
六、进一步改进轮胎计划管理办法
⒈ 为促进轮胎出口,加强计划管理,出口轮胎仍列为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橡胶原料仍由外贸部门采取“以进养出”的办法解决。
⒉ 严格执行轮胎生产许可证发放制度。目前已对斜交胎的乘用车胎、载重车胎和轻卡车胎系列颁发了许可证。对已颁发许可证的轮胎,将严格实行凭证排产,无证者不予排产,也不准生产。
⒊ 为加强宏观调控,切实解决目前轮胎的盲目发展和重复生产问题,对计划外的轮胎生产厂点除不予排产外,尚请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与整顿。
七、省与计划单列市的计划衔接问题
国家计委规定,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应包括在省内,并列出其中单列市的计划数。因此,各单列市的计划应先与省计划衔接,然后报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工部在上报和下达计划时,也要把单列市的计划包括在省内,并列出其中单列市的计划数,以利于计划的统一平衡和宏观调控。
八、搞好“双保”企业的计划落实
国务院确定对全国234个大中型企业实行“双保”,其中化工企业35个(见附件四)。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双保”企业的生产计划安排和管理,切实抓好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电力、流动资金、运输等条件的落实,搞好“双保”企业的生产。
九、关于加强化工产品出口计划管理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努力增加化工产品出口创汇,逐步缩小化工产品进出口逆差,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请各地化工厅(局、公司)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化工产品出口计划,并主动与地方外贸部门和各企业联系衔接,继续编好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专项报化工部。
十、化工生产计划要贯彻产业政策
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化工部颁发了《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因此,在化工生产计划安排与管理上要认真贯彻执行。对《实施办法》规定重点支持发展的要优先安排;对限制生产的产品、落后企业、计划外的厂点,在计划上要加以控制或不予安排。
附件一 化工部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调整意见
一、增加品种:
双酚A、农药用水合肼、硫氰酸钠、三聚甲醛、醚醛、灭螨胺、敌害威、苏脲一号、赛福丁、DT杀菌剂、胶管中增列树脂管。
二、减少品种:
固色剂、拉开粉、防染盐、增塑剂的部分品种、硝酸钾、偏硼酸钡。
注:固色剂、拉开粉、防染盐改为专业衔接品种。
附件二 国家计委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
硫铁矿、磷矿、硫酸、浓硝酸、纯碱、烧碱、合成氨、化肥(其中:氮肥、磷肥、钾肥,其中:复合肥料)农药、纯苯、轮胎。
计11种
附件三 化工部管理的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目录
甲苯、二甲苯、萘、甲醇、丁醇(合成法)、辛醇、苯酚、丙酮、苯胺、苯酐、冰醋酸、硼矿、硼砂、硼酸、电石、黄磷、氰化钠、己内酰胺、聚氯乙烯、工业硝铵、红矾钠、氧化锌、铬酸酐、无水硫酸钠、硝基苯、氯化苯、难燃输送带。
计27种
附件四 “双保”化工企业名单
吉林化工公司、南京化工公司、大连化工公司、太原化工公司、衢州化工公司、锦西化工总厂、四川化工总厂、泸州天然化工厂、上海氯碱总厂、上海吴径化工总厂、沧州化肥厂、辽河化肥厂、赤水天然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化工厂、青海钾肥厂、铜陵磷铵厂、南通碳素厂、下花园电石厂、上海天原化工厂、天津化工厂、南京化工厂、北京化工二厂、天津大沽化工厂、株州化工厂、天津碱厂、青岛碱厂、湖北省化工厂、自贡鸿鹤化工总厂、山东潍坊纯碱厂、河北唐山碱厂、江苏连云港碱厂、开阳磷矿矿务局、昆阳磷矿矿务局、荆襄磷化工公司、广东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
计3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