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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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
(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按本规定的罚款标准罚款外,依法予以并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兜售物品的。
第六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40元罚款:
(一)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二)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第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转移到安全地点的;
(六)有影响、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50元罚款。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长度、高度、宽度规格的;
(三)转弯前不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六)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八)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横过机动车道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的;
(三)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的;
(四)违反非机动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
(二)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四)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
(六)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车灯的;
(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五)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五)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掉头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八)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
(九)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十)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一)通过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察明水情、低速通过的;
(十二)行经渡口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二)违反超车规定的;
(三)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四)不给执行紧急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违反会车规定的;
(六)挂车或者被牵引的故障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八)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车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速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四)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七)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八)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400元罚款。
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
本条规定适用于轻便摩托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8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150元罚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者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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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识成为财产,我们该做什么

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有句经典的名言:“专利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引申这句话,我们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却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先后于1803年和1809年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其中1809年颁布的法令把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同等看待,被认为是最早的商标保护的单行成文法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著作权法当推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产生了几百年,在我国的产生时间学界有还不同认识,有“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二十年说”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20年前。“百年左右说”是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算起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清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国人于1904年起草的,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学术界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时间的争论对我们普通民众和企业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事实上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清末就颁布了条文比较完善的法律,其后的国民政府也制订并实施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因为时局的动荡、政权的更迭,这项对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真正产生影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20来年前逐渐才建立起来,而对我国普通民众和普通企业甚至是各地的基层地方政府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在他们的意识中却还没有真正建立。
当知识成为财产
知识产权是由“知识的(intellectual)”与“财产(property)”两个词组合构成。当知识成为了财产,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与拥有房子、汽车、土地相同,意味着知识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中国读者非常熟悉的音乐剧《剧院魅影》和《猫》的作者韦伯是版权受益者的典型例子。仅《剧院魅影》至少有三个剧团在英国、美国常年演出,另有一个剧团在全世界巡演。仅在美国一场演出的版税就足以使韦伯成为百万富翁。《哈利•波特》小说作者罗琳几年之内变成富翁,也是由于版税的收入。当这个标志着法学理论取得重大进步的概念出现时,知识已经开始成为国家和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象征。拥有知识多的一方就有可能占据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少的一方则会千方百计地改变弱势,知识竞争的出现也就会导致利益的冲突。为了保证竞争有序,就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一旦知识财产得到保护,就会大大提高知识的价值,激励知识竞争和技术创新。

创造性智力劳动应予以保护,否则就是犯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说是深入人心的观念。当我国政府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时,我们听到更多的是抱怨,认为政府是在屈从外国的压力,认为我们的保护过了头。就此有专家撰文指出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
当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商业手段
  2004年8月底,发生在德国的一起中国产品在德国被销毁案,是“欧盟关于海关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生效后的第一起严重损害中国产品国际声誉的知识产权案件。

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东林电子是一家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 (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辛苦积累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手段,被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娴熟地使用在商业竞争中,他们早已经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过少,仅有2000多家,仅占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甚至靠仿造过日子。”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曾经在一次重要会议上这样讲述。

我国有的专家学者还耿耿于怀:抱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指责我国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比国外还高,搞“超世界水平保护”;还有许多人在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日本20世纪6、70年代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如果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唯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竞争中被自我淘汰出局。
当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一度输给日本,并陷入了经济萧条。而真正打破这一局面的正是知识产权政策,进入80年代,由于实施了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美国顺利地摆脱了经济困境。

2002年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同年11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秘书处,由副部长级的干部担任政府审议会秘书处秘书长这在日本还是首次。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知识产权战略总部规格如此之高,充分说明日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日本在大学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取缔海外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现象和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保护等各个方面将会加大管理力度。

2002年,英国贸工部、专利局与大学联盟等共同出版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以期让更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政府官员表示,英国拥有世界级的科学家,若能将好的点子转换成更多商机与工作机会,将有助于强化英国整体竞争力。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将有助于充分利用研发成果并产生扩散效应,进而提升民众生活品质。

当我们的国家还在激烈讨论如何“移植”知识产权理念时,发达国家早已在我们国家急需要得到的知识打上了所有权的印记。我们必须懂得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并努力学习、引进新的技术和知识,必须面对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铁壁铜墙。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我们该做什么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惟一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就是企业意识不接轨,这是我们最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很多善意侵权我们就制止了,恶意侵权我们也能抵制住。而政府应该更多的培训、指导和扶持我们的企业。”而正是由于大部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过于稚嫩的处理方式,以及政府相关统计数字的缺乏,才导致中国企业落入国外知识产权“陷阱”。

在资本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时,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我们立国之本。我们不仅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更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方略。然而我们却连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都没有,怎么能奢谈知识产权方略?怎么去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的壁垒?现在我们最为迫切的是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吧!

该文为本人所著《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一书序言。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7〕19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运动马匹注册收费的函》(体经济字〔2005〕2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运动马匹注册费的复函》(财综〔2007〕4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运动马匹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马术协会在对参加全国比赛的省市运动队和马术俱乐部参赛马匹进行登记注册时收取运动马匹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为:国产马匹每匹300元,进口或纯血马匹每匹500元。
  二、中国马术协会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因变更马主、马名或马匹毛色发生变化等需重新登记注册,以及发放马匹护照、对马匹参赛前的健康状况进行复核检查等,均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中国马术协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核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