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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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3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3月29日)
  为了增进中、也两国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体育合作和加强体育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和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同意签订下列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向也门共和国派遣中国体育教练组。该组由二人组成:一名体操教练、一名乒乓球教练。中国教练组在也门青年体育部指导下,负责上述各项运动的训练工作。

  第二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工作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为期两年。如需延长本协议之期限,则双方应在其到期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协议双方商定。如果双方的一方不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在下一个两年自动生效。
  在履行协议开始和终止时,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全体成员提供前往也门和返回中国的机票。
  也方同中方合作,为中国体育教练组任期满回国成员每人提供40公斤行李超重特许权。全体成员每年有权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用由也方照发,并由也方提供由也门至中国的往返机票。

  第三条 也方每月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整八百美元的生活费,其中50%按领生活费当天的也门中央银行官方牌价支付也门里亚尔,50%以美元支付。生活费于每月月底一次付清,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在也门的萨那及其它省份工作期间,也方提供有水、电、家具、炊事用具、餐具的住房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以及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另外,对在荷台达或高温地区工作的教练提供空调设备。

  第五条 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提供的医疗待遇如下:
  1、享受在政府医院免费治疗和检查。在医院不能提供药品的情况下所购的药品,也方根据医院所开的诊断处方予以报销。
  2、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中如有成员在也门生病而无法得到治疗时,也方可提供回中国治疗的机票,但条件是他以前在中国没有患过此病。

  第六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享有进口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的关税豁免权,如果该豁免权不与也门宪法、财政部免税法及计划和发展部处理此类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也方应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入、出境签证和申办也门居留证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也方每年年初按官价支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相当于一百美元的运动服装费用。

  第八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享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国教练组成员应遵守也门共和国政府的现行法令,尊重也门的风俗习惯,并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体育领域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九条 双方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并获得同意后,有权要求调换体育教练组任何一成员。也门方面可按本协议的同样条件从中国聘请其它项目的教练。

  第十条 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本协议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条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1998年3月28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前协议终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
     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代表     青年体育部代表
         时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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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3]14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必须按编制配备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如实地编制单位综合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拨款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预算收入,按规定统一核定支出。
第十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有关收入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不得直接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及时全部入账,不得直接作为支出,不得将收入挂列往来科目,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指定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外投资,参与金融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直接用于资助辖区内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项目研究的经费,辖区内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仍按国家社科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管理。各单位必须按部门预算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课题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额度依据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若因项目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跟踪检查、绩效考评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五)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管理要求的;
(二)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等其他原因终止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人员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项目年度检查制度,督查跨年度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应书面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年度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建立课题制。
第三十六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课题制经费支出预算体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和计划管理费支出预算,并报北京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课题研究目标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才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严格履行外部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依法设账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整改。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集中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调整以及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组织收入、支出状况等情况的分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以下简称五部局联合通知)要求,为加强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天然麝香、熊胆粉等品种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天然麝香、熊胆粉在中成药中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天然麝香的使用范围,须严格限定于特效药、关键药等重点中成药品种。对需要天然麝香、熊胆粉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5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其产品种类、产量及需要天然麝香或熊胆粉原料数量等基本情况。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述基本情况核实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本省药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天然麝香、熊胆粉等基本情况汇总后上报我局(具体上报要求见附件1、2)。

  二、我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有关天然麝香、熊胆粉资源状况及库存原料数量,确定需要使用天然麝香、熊胆粉的中成药品种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使用天然麝香、熊胆粉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五部局联合通知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加贴有关的专用标记后方可进入流通。

  四、使用人工麝香生产的药品不纳入本通知标记管理范围。有关人工麝香及含人工麝香药品的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上规定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含天然麝香、熊胆粉等药品的监督管理。


  附件:1.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天然麝香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2.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熊胆粉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天然麝香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该品种年产量
需要天然麝香原料量(kg)
药品标准来源













注:此表可以复印 填表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填表日期:



附件2.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需要熊胆粉的品种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该品种年产量 需要熊胆粉原料量(kg) 药品标准来源












注:此表可以复印 填表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