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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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委办发〔2005〕18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8日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是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厦门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文艺创新,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

  第四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

  1、荣誉奖

  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特别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

  2、优秀作品奖

  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的数量视每届申报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条 设立“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宣传、文化、广电、文联、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顾问由评审委员会聘请。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奖期间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下设文学影视广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五个评审组,邀请各级专家担任评委。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设“资格认定组”,对“荣誉奖”的申报者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评委的选用从备选成员数据库中随机抽签选定。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拥有厦门户籍、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或参加由厦门有关单位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作者,其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正式出版、发表、使用、演(播)出的文艺作品,经正式申报后,均可参加评审。

  凡拥有厦门户籍的文艺家,可参评荣誉奖。

  第八条 参评作品的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时间,以版权页、期刊号以及首次使用或公演时间为准。参评作品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的时间上限,应与上届评审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第九条 一部(件)作品原则上只能参评一次厦门文学艺术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能复评一次。

  第十条 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以其整体参评,各单项(包括剧本)不单独参加评奖。与外地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或单位的方可参评。

  凡参加市社科成果评奖的文艺类专著、译著和文艺评论均不再参评。

  个人文集、作品集及多位作者的作品结集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标准是:

  1、获奖作品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符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具有较高艺术品位,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和谐统一。

  2、获奖作品应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发行量、演出、展览场次或收听、收视率,在对人民群众陶冶思想感情,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3、鼓励深刻反映厦门特区现实生活,富有地方特色,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和社会新风尚的作品。

  4、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倡导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5、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文联所属协会会员由市文联组织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和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所属单位和个人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者填写“厦门文学艺术奖”申报表,并按规定附上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各评审组初评,依据作品所得票数排定名次。

  评审办公室认为获奖作品需要调整,须向作品项目评审组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评审办公室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复评通过方可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获奖作品在提交市委、市政府批准之前,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评审结果。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即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颁奖:评审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厦门文学艺术奖实行评委名单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及评选结果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者、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系参评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或相关评委会成员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参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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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医疗队员为十人,包括八名医生、一名译员和一名厨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地点在凯内马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为保证工作需要,中方每年无偿赠送一定数量药品、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每人每月:主任医师一千二百美元、主治医师一千美元、译员八百美元、厨师六百美元)、办公费、出差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在塞拉利昂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司机)由塞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包括保卫他们工作和生活住区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如有伤亡,塞方负责伤员的医疗费和遣返或死亡人员的当地丧葬。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建中       阿格尼丝·泰勒-刘易斯
    (签字)          (签字)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13号 1995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

开展气功活动既有明显的祛病强身作用,又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气功愈来愈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重视。但是,气功活动中还确实存在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有的冒充气功师和特异功能者进行“教功、治病”,愚弄群众骗人钱财,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有的搞极端个人主义,财迷心窍,把气功商品化、高价传授、胡乱收费、坑人利己,使群众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有的自吹自擂,故弄玄虚,培植门派势力,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甚至做出不利社会安定的事情,影响着气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气功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各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此暂行规定:
第一条 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是我市一级气功组织,是受政府委托教功、练功、进行康复调理、开展气功及人体生命科学研究的主管部门。任何功法必须接受它的监督管理,不准在我市搞垂直领导。
第二条 市属各县、市、区及驻市各单位的气功组织,应向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备案、汇报工作,接受领导,并负有整顿气功秩序,管理气功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凡没建立气功科学研究会的县、市、区,其辖区内的气功医院、气功学校、人体生命科研组织,一律由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气功科学研究会所属的分会、研究会、委员会、辅导总站、康复咨询中心、气功学校,是举办气功学习班、报告会、传授功法和进行康复调理、组织集体练功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凡举办气功学习班、康复调理、咨询、讲座或报告会,首先要向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举办。
第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办班教功者,必须持有省市颁发的气功师、助理气功师资格证和我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发放的教功资格证,方可申办教功许可证。外地来我市的气功人员必须持有省市颁发的气功师证和当地气功科学研究会的介绍信,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办理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气功活动。
第六条 举办气功学习班、报告 会、气功讲座、气功门诊、内销气功资料,一律经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凡经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批同意,实行收费的气功活动,要本着“以气养气”的原则,按照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规定合理收费,严禁滥收费,并要按规定及时上缴,作为我市气功管理费用和研究基金。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者,均属非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气功组织的气功教师在开展气功活动中,都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要讲功德、讲科学、讲文明、讲团结、维护好气功声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气功活动非法牟利,更不得借特异功能和气功之名进行诈骗和封建迷入活动。
第十条 气功单位各功法、各门派及气功爱好者,都要坚决贯彻和认真执行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关于“传功不传教、尊师不拜师”的规定,抵制帮会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凡在报刊、广播、电视上登载、播放或散发气功办班、报告、教功、治病广告的,其内容须先经市气功科学研究地审查同意,并在广告原件上加盖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地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