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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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办字[2004]13号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4年1月17日至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作了总结讲话。会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分析了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同时,会议还表彰了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榜样。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对于更好地统一思想,把握大局,进一步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会议文件,把握要点,吃透精神实质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文件特别是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长远指导作用,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学习会议文件,要以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决定》、《条例》为重点。同时要把华建敏国务委员的总结报告、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同志关于《决定》的说明和王显政同志在监管、监察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人民日报社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融会贯通。紧密联系安全生产的实际,抓住以下七个重点问题,加深对会议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地位作用。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决定》,深刻地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方针、原则。六条方针原则的提出,建立在一个时期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自觉遵循的指针。六条方针原则相辅相成,统一于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之中,必须从整体上予以把握。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其规律特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按客观规律办事,自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通过发挥制度优势、政治优势和各方面有利因素,尽快完成由事故多发到趋于稳定、根本好转的发展过程。

  (四)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实现的重要转变。安全生产工作的“五个转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必须在立足当前的同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积极推动“五个转变”,更好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五)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发展目标和2004年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的提出,明确了努力方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要进一步增强信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做好2004年各项工作,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逐步实现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六)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法律。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决定》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把政策用足用够。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必要性,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七)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和企业责任主体。通过学习会议文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在企业,强化企业责任主体,坚持标本兼治,叫响“安全质量标准化”,促使各类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紧密联系实际,在贯彻落实上狠下功夫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密切结合起来,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

  要紧紧抓住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是体制、机制和投入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和改进。要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决定》为契机,积极推动地方各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细化和完善配套措施,把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各项经济政策和重要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要突出抓好2004年的各项重点工作,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通过分解落实、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以及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精神,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领导,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

  学习宣传和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前的大事,也是切实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搞得既有声势,又有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的主要文件特别是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决定》和《条例》,必须逐句逐字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要点,吃透精神实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并结合思想与工作实际,写出学习心得和体会文章。

  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决定》要求,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沟通协商,对近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决定》、《条例》的宣传活动作出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使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其它安全生产类报刊,要开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专栏,组织撰写言论、辅导材料和体会文章,及时报道基层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情况,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

  加强对学习贯彻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方面,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主要是各类企业学习贯彻《决定》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批评督促后进;另一方面,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也要自上而下开展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采用以会代训、知识问答、考试等形式,保证所有监管、监察人员掌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了解《决定》和《条例》的基本内容。国家局将在适当时机,对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学习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考试和抽查。

  各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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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表述分别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审议时,“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引起了一些人大代表的疑虑。有人大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

  如果逗号不去掉,写进宪法的这个句子,不同的人对逗号分割力度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最严谨的语言表述。这就意味着只有删除这个逗号,才能删除将来可能的分歧。

  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最终,宪法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

  从最高权力机关对一个逗号的斟酌上,不难看出,重视法律语言(包括标点)的表达艺术,对于建构法治权威的价值所在。

  语言是法治的神经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社会现象,语言与法律自产生时起就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法学家曼斯菲尔德勋爵认为,“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语词引起的”。

  语言是法治的细胞。作为法律内容的基本构成,法律语言既是表达法律条文、建构法治概念、描述法律行为、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权力和权利义务的集合,更是法律思想的传送带。如果将语言系统升华到与思想和存在平起平坐的哲学高度来认识,法律和语言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内容决定法律语言的形式,一定的法律语言形式又为相应的法律内容服务。从这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出发,有人指出,法学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语言是法治的神经。法律语言既是立法思想的表达管道,也是司法办案的必备工具;既是全体法律人的思维向导,也是公民权利义务的集中指引。正是透过法律语言这个神经,人们判断法律信息,领悟法治要旨,感受法治情绪,助力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而言,必须始终以法律文本为思考原点,以法治精神为思维向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处事要诀,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逻辑链,使整个法律活动最终都能流向法律文本,涌入法治文化。

  按照法治的逻辑表达法治

  法治社会,有力量的语言表达,必须符合法治精神,恪守法治要义,尊崇法治逻辑。比如,不进行有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等。

  按照法治的逻辑进行法治表达,具体地说,一是要尊重法治权威。对公开的法律条文保持足够的敬意,即便漏洞非常明显,也只进行学术性的探讨。对司法裁判保持合理的尊重,不进行无端的指责。在案件判决前,非依公开法律文书和职权行为(如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对案件进行定性定罪方面的揣测并试图证明这些观点。二是尊重有罪有错者的人格尊严。“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必须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错)推定”的思维,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即便犯罪嫌疑人的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三是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参与诉讼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使人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程序公正强调“过程”公正,实体公正强调“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法律语言表达必须对程序公正保持足够的尊重,对司法案件等作出清醒的判断。四是尽最大努力追求平衡公正。秉持专业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断章取义,不偏听偏信,不人云亦云。在专业表达中,努力做到专业规范,理性平和,维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适度不过度。一句话,事实判断客观真实,价值判断公正合理。五是恰当把握好案件信息传播的时机。无论是事实信息还是观点信息,都要高度注意传播的时机,不推波助澜,不过分介入,对情绪化表达保持高度克制,甚至牺牲一定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尽最大可能不影响司法审判。

  有效率传播的“能”与“不能”

  简洁是机智的表现。有效率的法治传播是言简意赅的传播,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传播。它必须尊重基本的规则,避免盲区,少走弯路。

  1.独到的角度。“事情就那么多,关键看你怎么说”。从不同的角度,往往能找寻到不同的视线,得出不同的结论,实现不同的传播效果。

  2.事实和意见分离。纵观当下的舆论热点,引起纷争、遭人诟病的常常是事实与意见不分。特别是对于案件信息,事实性与意见性甚至是推论性信息夹杂一起,既扑朔迷离,又漏洞百出,进而引发拍砖。事实与意见不分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夹叙夹议。

  区别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在媒介法领域具有特别的价值。如果是事实,就要看是否属实;如果是意见,就要看是否公正。因为事实是客观的,意见是主观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事实要通过举证证明真伪,而意见只能判断它是否公正。所以,英美法系要求把陈述事实与表达意见区分开来,而欧洲大陆则强调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

  在事实和意见分离中非常纠结的另一个问题是推论性语言的呈现。推论是对事实存在背景、事实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件发展后果的一种演绎和推理。它必须讲究客观的逻辑联系,正确的推论不仅要求前提真实,同时还要方法正确。以真实性为法律特征的推论必须十分严谨、言之有据,不可主观臆断。

  3.公权力不能说谎。马有失蹄,人有失言。自媒体时代,情急之下慌不择言,民众多无意苛责。话说错了,要求得公众谅解,必须不碰两条底线:一是无害公共利益,二是无损公共权力。反之,如果一个官员、一个机构利用职权故意说错、说谎,甚至在新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编造更多的谎言和欺骗来补圆前一个环节的漏洞,摧毁证据,摧毁事实,摧毁真理,那后果牺牲的不只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此,如果一味妥协,势必姑息养奸损害公益。“说出真相,国家才有力量。”信息爆炸时代,掌控公权的各级官员必须明白,及时发布才有话语权,坦然回应才有公信力。

  4.简洁为王,不断拆除接受的障碍。除了坚决不用“高深的语言解释浅显的道理”以外,表达简洁,也是法律语言必须遵循的法则。如果说理性化可以让传播说服人,情感化可以让传播打动人,那么简约化则可以使传播富有表达效率,为读者节约时间。三者结合,就能使人读起来不费劲。

  如何拆除阅读的障碍?通俗是基础。对于深刻的思想内容,只有用群众易懂、读者易接受的词句深入浅出地论述出来,才能让人怦然心动。新闻学上有“迷雾指数”的说法,它是指词汇的抽象与艰涩程度。迷雾指数越高,可读性就越差。有些法律语言迷雾指数本来就很高,还要用一些复杂词汇或冷僻专业词汇,当然还包括一些纯粹望文生义的网络词汇,其传播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

  简洁为王,就是要力求简短精炼、要言不烦、意尽言止。能够三言两语说清楚的事绝不拖泥带水,能够用短小篇幅阐明的道理绝不绕弯子。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法律语言要想读起来不费劲,就必须既有通俗性,又有简洁度,多费心血反复锤炼。运用法律语言应当确立这样的理念:为了深入浅出,“永远不要高估读者的知识”;为了言简意赅,“永远不要低估读者的智慧”。每一个运用者都应该思考伏尔泰的名言:“要想令人生厌,就什么也不要删除。”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豫法民字第5号《关于经土改确权的祖业房产能否按参加土改的人口分析以确定遗产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被继承人马希良家有十六间祖遗房屋,土改时由其母马韩氏、马希良夫妇及其次女、三女(长女土改前已出嫁)五口人填登了土地房产证。一九五三年马希良收马海庆为养子(当时一岁)。三个女儿离开家庭后,在经济和生活方面对父母各自尽了赡养扶助义务。一九八三年前,马韩氏及马希良夫妇先后去世,为分割处理十六间祖遗房屋,三个女儿与养子发生纠纷。
经我们研究认为:对土改已确权的房屋,一般应以确定的产权为准,由参加土改的家庭成员进行析产,其中被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属于遗产。本案讼争的房屋系祖遗房产,土改时没有变动;马海庆土改后不久被收养,以后对该房屋长期进行了使用和管理。根据此案具体情况,可按马家参加土改的人口加上养子共六人先行析产,然后确定马希良夫妇的遗产数额。马希良夫妇从析产中所得的份额及马希良继承其母马韩氏的份额属于他们的遗产,其三个女儿及养子都有继承权。至于每人继承份额多少,应视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