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5:51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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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政犤2003犦3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发展建设经济居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等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经济居住房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3.《若干意见》实施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为经济居住房。

二、售房原则


1.经济居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为宗旨,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向市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每户家庭限购一套。


2.购买经济居住房实行准入、轮候制度。

三、售房对象


经济居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已经取得结婚证书的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3.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犤1996犦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下限,即:一般职工5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6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7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95平方米及以下;


4.属中等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按照杭政犤2003犦3号文件规定,上一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以下标准:一般职工45000元;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52500元;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60000元;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75000元。

四、购买经济居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与购买的经济居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80平方米;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五、售房对象的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1.属单位职工的,由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配偶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准购证》;


属无单位居民的,由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申请表》,经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准购证》。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二)销售1.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经济居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每年分3-4批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居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参加电脑摇号的预登记时间等。


3.摇号(在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下):(1)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实行电脑公开摇号销售,市房改办按推出房源数的1∶1比例和预登记人员《准购证》的顺序号确定选房名单,选房顺序号按选房人员身份证号码再进行摇号确定。


4.公开选房:市房改办将中号购房者的名单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并组织公开选房,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选房联系单》,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5.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仍需购房者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尾。


6.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居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六、售房价格


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居住房的建筑面积在本实施细则第四项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格或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七、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居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居住房,可根据《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居住房的合同备案(1)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合同登记备案均按原规定执行。


(2)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居住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1)对于2003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并已开具“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若干意见》实施前的规定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03年3月31日以后开具“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2)经济居住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经济居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部门:


a、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原按经济居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由物价部门核定上市时需补交的费用标准(包括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


b、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居住房,原按经济居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4)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居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上市交易第(3)款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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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专柜联销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专柜联销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9月4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含饮食服务业和粮食系统的零售企业,以下简称商店)专柜联销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合商业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柜联销是指商店为满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厂方)直接倾听消费者意见的愿望,根据厂方的要求和商店的条件,对某一厂方的产品开设专柜销售的一种营销方式。专柜联销中,专柜的销售人员或厂方委派,或店方委派。专柜销售的商品为代销商品,结算时,商店按已销商品的进价返还厂方货款。
第三条 专柜联销,设商品部的商店先经商品部讨论后,报商店主管经理批准;不设商品部的商店由经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备案。
第四条 专柜联销柜台不得超过商店柜台总数的15%。进店厂方必须是信誉好,生产能力强,守法经营的厂家,专柜联销商品必须是厂方自产的名、优、新、畅销产品,同类商品一般不要重复引进。
第五条 厂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或中外合资生产、加工企业。私营及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进店。
厂方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生产许可证、合法商标、质检合格证。商店要对厂方的性质、生产加工能力、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
厂方要挑选本厂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正式职工担任销售工作;如需在商店所在地聘用临时人员,需由商店认可,经过培训,达到上岗要求后方可进柜营业。厂方销售人员要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必须经商店同意。
第六条 商店与厂方协商一致后,要签订专柜联销的合同,规定专柜联销的商品种类、进店期限、使用柜台节数以及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商店不得变相出租柜台。
第七条 商店应按照国合商业企业内部标准对厂方销售人员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商店信誉的厂方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行为予以纠正,直至解除合同,清理出店。
凡因商店管理不善而发生问题,商店负有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专柜联销的商品,价格由商店统一核定。购销业务应与自营部分分开,单独建帐、专人负责,销货款由商店统一收缴。
第九条 专柜联销的柜台要在明显处县挂工厂名称,厂方人员要佩戴与商店职工相区别的营业胸牌。
第十条 厂方不得私自收款和截留货款。不得将柜台转租转让,如有违犯,立即清理出店并按合同规定追究厂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贸易中心引厂进场,或出租营业场地和设施,属于贸易中心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属于专柜联销,但对其开办的以零售为主的商店,要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社会商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已开展专柜联销的企业,要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学生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学生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目前,天气转暖,正值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外出春游和参加其他集体活动的季节。近几年,大多数地方和学校认真贯彻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学校安全工作出现了好转的局面。但与此同时,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的领导
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组织工作和措施不落实,少数学校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酿成大祸,造成师生重大伤亡事故。例如,今年4月2日,四川省达县九里乡初中初一164名学生在2名教师带领下,到远离学校20多公里的地方春游,当一些学生乘渔船过
河时,由于严重超载,船翻入水中,10名女生溺水死亡。因此,组织学生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的当务之急是确保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领导要以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儿童、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校安全及安全教育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以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在校(园)的贯彻和落实。
二、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好学生和幼儿的春游及各项集体活动,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务必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在组织学生外出特别是组织游泳、登山、划船等活动时,要注意安全,严密组织,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要组织学生前往。同时,要注意学生、幼儿外出活动时的饮水和饮食卫生。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主动与安全、交通、消防、医疗卫生和园林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提请有关部门在易发生事故和山林火灾的游览、参观区域内,增派人员维护秩序,加强管理和监督。同时,要按当地有关部门对车辆、船只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生、幼儿乘
用车辆、船只的安全检查,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以确保春游活动中的交通安全。
四、春游本是一件好事,但决不能弄成一场悲剧。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许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能因出了一些事故就因噎废食。鉴于目前有些条件尚不具备,中小学和幼儿园一般不宜组织学生、幼儿到外地或较远
的地方进行春游或其他集体外出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师生到外地或较远的地方开展集体活动,要有审批制度,并严密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五、凡未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报告制度的地方,必须迅速建立和完善。一旦发生事故,要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迅速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同时,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部门和学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
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