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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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4〕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及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进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担负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经费投入与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上确定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以及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保证国家办的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来源并建立起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标准。及时消除校舍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四)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有效开展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辖区内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未实现“两基”的县,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已实现“两基”的县,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并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努力做到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上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州、地)级复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市(州、地)督学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州、地)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四、督导评估的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相结合,要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要把“两基”攻坚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切实抓好。

  (三)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国务院要求,选出典型,申报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由省教育厅负责制订。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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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保证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把违法犯罪人员改造成为守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以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对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规定如下:
一、监狱、劳改队、少年管教所和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改劳教场所)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部门,保卫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不受侵犯,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劳改劳教场所,劳改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设施,生产的产品,拥有的自然资源(含地下矿产资源)和其它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已经侵占的必须退出、修复并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劳改劳教场所时,应征得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劳改劳教场所,须先提出优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四、劳改劳教场所的建筑物周围应设不少于五米的警戒隔离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隔离带内建筑、堆积物品以及从事其它妨碍监管安全的活动。
五、劳改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应当教育群众积极协助维护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有效地制止对劳改劳教场所的非法侵害。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劳改劳教场所安全又不听劝阻的,或者拒不退出已侵占的土地、矿山、设施的,或者对劳改劳教场所造成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由劳改劳教场所依法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989年8月7日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83号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码。现将调整后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目录》中的有毒化学品之前,必须办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每次进口、出口《目录》中所列有毒化学品时,进、出口者必须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取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能进口所登记的化学品。

各地环境保护局应督促辖区内使用进口化学品做原料的企业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协助海关做好化学品进出口的验放工作,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附件: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1998年12月25日修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编者注:限于篇幅,此处无法刊登此目录。如读者需要,请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查询。电话:(010)6498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