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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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3]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厅(室)、办公室、食堂和生产车间;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及儿童活动的教育活动室、寝室等室内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汽车站、港口售票厅、等候厅及其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及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经营场所。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 各级领导、国家机关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活动。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或悬挂有吸烟危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七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公示,让吸烟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由各级爱卫会负责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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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编制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验收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功能确认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硬件选型建议》)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进度计划表》)等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验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我委将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做好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工作。尚未招标的项目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参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编制招标文件。上报的招标文件要经项目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后报我委审核(电子版请自动上载到ncpxm@263.net邮箱上,密码123456,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确认函可先传真至68502460)。招标文件根据我委意见修改后,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我委备案,同时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果需报我委备案。

三、做好技术方案功能确认及统采设备清单的审查工作。最近,我委组织专家对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的52个项目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进行了审查,已将批复意见通知给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尚未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以及新招标的项目,中标集成商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编制的技术方案不再上报,只需按照《功能确认表》的内容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其中统一采购设备的选择参见《硬件选型建议》。统一采购设备集成费应包含在集成商中标价格中,没有包含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和集成商协商调整。

四、制定建设进度计划。为掌握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在上报《功能确认表》时,需同时上报《进度计划表》。

五、其余事项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执行。其中建立月报告制度,请你们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包括2003年和2004年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具体表格请到ncpxm@263.net邮箱下载,并将进度情况自动上传至此邮箱)。此外,本通知五个附件电子版均可从ncpxm@263.net邮箱下载。

附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略,请自行下载)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四、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农产品 国债 项目 通知




附件一: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验收目的
保证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确保国债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技术方案》及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采集发布系统联网的要求。

(二)土建、消防、电气等相关建设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验收,不属此次验收范围。

(三)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重点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与国债投资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影响全国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设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的批复意见

(七)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招标文件

(八)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九)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十)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四、验收所需资料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

(二)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三)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四)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六)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七)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表

(八)各系统设备清单及报价

(九)项目单位对于项目的软硬件验收报告

(十)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节省资金用于其它设施建设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验收内容
(一)系统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

1、市场业务运行平台

市场业务运行平台是对市场综合业务的管理,包括电子结算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粮食、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商流型批发市场还必须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或物流配送系统(特大型市场可以根据自身的交易规模及实际需要,增加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电子拍卖、网上招标等系统)。

(1)电子结算系统
此系统是市场业务运行平台的核心,掌握市场中的全部市场交易和供求信息,便于为商户提供服务;建立科学、严谨的结算和交易方式,满足交易管理、资金结算及市场各项费用的收缴。同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发布提供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和供求信息。电子结算系统以本地IC卡交易为主,异地网上交易为辅。同时系统还要适应对手交易的结算,最大限度的提高交易效率。

1)账户管理(IC卡管理)

开户:会员注册及制作新卡,非会员发放临时IC卡。

挂失:会员丢失IC卡,作挂失操作。

销户:会员IC卡停用。

密码管理:用户密码忘记后,重新分配新密码。

2)账户信息处理

提供持卡企业查询交易情况、资金余额、自动缴纳管理费等功能。

3)交易管理

记录市场中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信息、交易额、单价、交易数量、计量单位、产地等信息。

4)交易结算

管理市场中各交易厅结算中心收银员的工作交接、结算厅收银员与总结算中心(财务部门)收银员的工作交接,并管理供货方与结算中心资金的结算。

5)费用管理

商户缴费信息维护、费用收缴、费用查询。

6)使用者管理

管理操作员、交易员、领导等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管理。

7)综合统计查询

提供对当日及以往交易情况、营业数据查询,可以按交易员查询,按排行名次查询,货品平均价查询等方式。

提供按品种分类、成交品种、成交时段、日期、供货商、承销商等信息项目形成不同的组合统计报表,满足市场及各级管理机构数据统计、汇总的需要。

提供强大的查询和报表统计功能,自动生成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报表,提供各种图形分析功能。

8)票据打印

电子结算系统中各种票据要求既可以套打又可以直接打印,票据格式可以自己设计和修改,操作简单,维护方便。

9)品种管理

调用数据交换系统的数据导入插件的客户端,自动更新品种信息。

10)结算方式与配套设备清单

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结算方式(IC卡中央结算方式、开票交款方式、进场收费方式、出场收费方式等)明确所需自采设备(电子地磅、电子台秤、非接触IC卡读写器、非接触IC卡等)的数量及规格。

(2)市场综合管理系统
实现市场的人、财、物集成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市场经营效益,完成市场管理的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管理、档位管理、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子系统)。

1)办公自动化管理

人事管理:应包括员工档案资料、培训管理、奖惩管理和绩效管理、请假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功能。

个人办公:待办事宜、电子邮件、日程安排、更改密码。

行政办公:档案管理、督办管理。

日常办公:会议管理、通讯录、名片夹、费用报销、办公用品管理。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图书管理。

公共信息:规章制度、网上论坛、公告牌、学习园地。

基础资料:用户管理、权限管理、部门资料维护、职位资料维护、岗位资料维护。

2)财务管理

包括应收款管理、应付款管理、总帐管理,系统提供财务管理软件接口,与市面上优秀、成熟的财务管理软件达到无缝对接。

3)档位管理

包括待租档位信息查询、档位租赁合同管理、档位合同续租管理、合同中止处理、到期档位查询、档位月底结转、银行托收费用收费单、托收数据报盘、托收数据回盘、现金交款收费单、收费月底结转、档位基本资料、市场收费项目维护、客户资料管理、档位参数设置等功能。

4)市场基本信息管理

记录部门、员工、商户、摊位、仓库等基础信息。

(3)电子监控系统
根据批发市场的网络环境,建成一套完整、先进的全数字化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以便全面监控批发市场日常运行,及时掌握并迅速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市场安全高效运作。包括:

1)采用数字化网络监控系统;

2)在批发市场现有的局域网络的任何一个接入点,都可以通过电脑监看全部的摄像机视频通道;

3)通过对前端的云台摄像机控制,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机,实现市场的全场监控。

电子监控软件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显示和浏览功能

2)控制功能

3)报警功能

4)存储功能

5)设备管理和测试功能

6)用户及其权限管理等

监控系统构成:

1)彩色或黑白摄像机

2)云台

3)变焦镜头

4)监控专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

5)其他配套设备

(4)电子商务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通过信息手段,对批发市场涉及的主要交易模式和业务进行管理,包括:

1)网上竞价(拍卖)交易系统

2)网上协商交易系统

3)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

4)支付与结算系统

5)交易分析与监控系统

6)会员管理与认证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在设计上要做到安全、完善、灵活、高效, 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电子证书(CA证书)保证信息安全传输。

(5)物流配送系统
以信息为载体,实现农产品物流和商流的分离,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的需要。物流配送系统是涵盖整个供应链范围成熟的平台,从供应、采购到销售、服务,其中包含了库存控制,仓库管理和分销管理。它能够和后台财务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是涵盖企业物流和分销过程全部需求的物流配送平台。

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定单管理

2)采购

3)配送

4)仓库管理

5)基本设置

6)客户关系管理

7)财务结算

8)统计报表

9)系统管理

(6)电子拍卖系统
批发市场的拍卖系统分为两大类:固定座位席式拍卖和移动式拍卖

拍卖方式可由拍卖师确定为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或混合式拍卖。拍卖信息由LED显示屏和批发市场网站平台发布。具体功能包括:

1)客户管理模块

2)供货商进场与理货

3)药检

4)订价

5)承销商进场管理

6)拍卖

7)结算模块

8)出货管理模块

9)交易现场信息发布和查询

10)统计与分析

11)系统维护管理模块

2、信息采集发布平台

信息采集发布平台是对市场内外用户的信息发布管理,包括数据交换系统、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发布系统、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1)数据交换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是统一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下发的数据传输客户端实现的,其中数据采集插件、数据导入插件由集成商开发。具体要求参见《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2)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系统能够及时地将各种信息发布给市场相关的商户、涉农企业、农产品生产者,方便不同层次的用户了解市场信息。系统提供标准信息接口,可方便发布市场各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

1)行情信息发布管理

2)供求信息发布管理

3)重要通知发布管理

4)交易公告发布管理

5)市场介绍发布管理

6)气象预报发布管理

7)法律法规发布管理

(3)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本系统是整个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能够将市场的动态新闻、供求信息、产品展销等栏目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

1)网站功能模块描述

a)网站公告

b)新闻中心

c)供求信息

d)产品展示

e)市场行情

f)会展信息

g)招商信息

h)广告服务,友情链接

i)在线投票

j)局域网互联功能

k)会员管理

2)管理员功能模块

a)用户管理模块

b)新闻信息管理模块

c)经营户信息管理模块

d)产品信息管理模块

e)价格行情管理模块

f)供求信息管理模块

g)企业信息管理模块

3、信息基础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整个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承担着整个网络架构,整体信息系统的安全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网络基础设施、机房、硬件设备、网络管理及安全、系统运行平台构成。

1)网络基础设施

2)硬件设备

3)网络中心

4)网络管理及安全

5)系统运行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批发市场在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批发市场的日常办公、交易、交割结算等主要的业务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进行。批发市场的所有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触摸屏与LED显示屏,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连接成为一个整体。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基础平台,提高批发市场的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市场管理者及交易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网络平台在整个网络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整个网络的基础。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发布平台等数据传输、信息发布、资源共享、INTERNET接口的数据交换都在这个网络上运行。因此,主干网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以后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统一采购设备
市场使用的硬件设备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采购设备,必须购买统一采购设备,违反者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解决。市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统一采购设备的品牌和厂家不变的情况下,对统一采购设备的规格和参数进行调整。

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照高标准要求配置小型机等高端设备。


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招标内容

设备名称
描述
单位

服务器A/B
IBM


服务器C/D
DELL


UPS A/B
PCM


PC机
DELL


笔记本电脑
IBM


票据打印机
Epson


数据库系统
微软SQL Server或IBM DB2


LED显示屏
北京利雅德、南京洛普


触摸屏计算机
国灵


激光打印机
施乐


交换机
华为


磁盘阵列
日立


硬件防火墙
东软



(三)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集成商的合同金额;

2、统一采购设备合同金额;

3、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并符合国家要求的市场自采部分的金额。

上述三项的使用资金总额不足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超过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验收步骤
(一)系统集成完成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的重点是确保信息系统各建设子项能够按规定的标准建成并能顺利运行,信息传输通畅,同时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七、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项目符合建设标准但未达到投资额度要求,同时也不准备用于市场其他方面建设的,国家收回其剩余资金。


附件三: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项目名称

集成商名称


市场类别
□鲜活型市场
□粮、棉、糖商流市场
□粮、棉、糖物流市场

□物流配送
□其他:

年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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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营城市是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探索、新举措。经营城市的目的,一是最大限度地盘活城市资产,集聚大量资金;二是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推进企业资产重组、整合,促进企业改革;三是将各类资产按市场化要求进行优化配置,发挥最大效应。同时,经营城市对于促进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加快市场化进程将产生重要作用。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城市工作,市政府将直接融资作为经营城市的突破口,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更新观念,勇于探索,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经营城市这篇大文章。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市场战略,充分利用城市资源,最大限度地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城市是将构成城市的空间和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人力作用资本(如城市基础设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进行集聚、整合、重组和营运,从中获得收益,再将这些收益投入到城市建设的新领域,走以城市养城市,以城市建城市的市场化路子,实现滚动发展。
  第三条 实行分类经营。根据城市资产属性,实行委托经营和托管经营。按照城市资产商品化、经营活动资本化、经营手段市场化、经营目的效益化的要求,建立经营城市运作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通过盘活城市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进行直接融资。
  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通过整合我市汽车产业、生物制药、信息技术、水能矿产、绿色食品和生态旅游资源,培养一批科技含量高、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发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以国有骨干企业和优势项目为基础,通过改制改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融资。采取出售、拍卖、租赁、承包、参股、控股等方式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民营企业整体或部分兼并、收购、租赁我市国有中小企业。
  第五条 把城市土地资产推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改革土地资产管理和经营方式,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形成出让、收购、转让、开发、招标、拍卖一整套城市土地资产运作机制。对城市闲置土地资产,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售,滚动开发。
  第六条 把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推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将政府投资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采取拍卖经营权的方式转让给有实力的企业经营。拍卖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实行分期付款、三年付清的优惠政策。对城市清洁卫生、公共绿化、公共场所管理等城市公用事业,实行公开招标租赁、认养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可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转让权。
  第七条 把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推向市场直接融资。对闲置房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后,面向市场统一招标出租经营,所得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八条 把城市无形资产推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利用政府拥有的特许权,对城市路段、桥梁、标志性建筑等的冠名权、广告权、公汽线路经营权等,面向社会统一招标经营。
  第九条 利用省内外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源进行直接融资。选择一批具有产业优势、开发前景良好的项目和优良资产与省内外上市公司配股资源融合,以吸引配股资金到我市投资。
  第十条 建立经营城市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凡经营城市获得的收益和融资,一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专户,建立专项资金,统一运营。专项资金先以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和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再以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收回的资金再投资新的项目,实现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建设和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产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票据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重点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拍卖典当行等中介组织。
  第十二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企业、部门和个人"走出去",招商引资。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凡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按0.1%增加奖励。奖励经费由引进资金的单位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优化投资环境。对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办公、一个窗口服务"。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收费和罚没款统一由银行代收。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美化、绿化、亮化、净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