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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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4日,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水利厅(局):
为了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进一步强化科技兴农,保证实现到本世纪末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加,并为下个世纪我国农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国家决定“九五”期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100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引进资金。为了加强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计划顺利实现,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称“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农业科学技术及其在国内消化、吸收的专项资金,包括引进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的引进资金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章 财 务 管 理
第四条 引进经费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品种资源、必需的小型样机(设备)及国外培训等支出的经费。
国内配套经费是用于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在国内消化、吸收等方面支出的经费,包括引进动植物品种资源的检疫、鉴定、试种、扩繁;引进农业技术的国内示范、培训、推广;必要的国外考察;其它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条 引进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国内配套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划分原则,中央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按照引进计划的进度,将引进经费分期分批拨付给农、林、水各部。农、林、水各部按照引进技术办公室批准的合同拨付引进经费。中央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上采用分期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分别拨给农、林、水各部,再由各部拨到具体项目上。
第七条 地方项目配套经费的安排以及拨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农、林、水各部门共同商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所需的必要考察和培训开支。
第九条 出国考察的经费来源是配套经费,培训经费的来源是引进经费。中央项目出国考察由中央配套经费开支,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由地方配套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中央项目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拨付:各出国团(组)需向农、林、水三部财务司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出国费用预算及申请表”(附1),农、林、水三部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后拨付。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必须于考察、培训结束后5天内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国外费用报销表”(附2),分别向主管部财务司报帐。
第十一条 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经费的拨付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各主管部报送上年度引进项目执行情况及引进资金决算(附3)。
农、林、水各部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引进资金决算。9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引进计划及引进资金预算(附4)。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负责审核地方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配套经费,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四条 引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及农、林、水各部每年要对引进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项目单位需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应按引进计划足额安排配套经费,凡配套经费不落实的,中央财政亦不安排引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4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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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卷烟补货交易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卷烟补货交易工作的通知(不开补货会)




各会员:
由于多方面原因,经研究决定今年上半年不召开卷烟补货交易会。
目前,全国1-2月份累计批发销售卷烟594.1万箱,比去年同期545.2万箱,增加48.9万箱,增长9.0%。但有部分省适销对路货源不足,出现销量下降的被动局面;截止到目前,今年省际间交易实际执行210万箱,已经占今年上半年交易量465万箱的45%;一些商业会员出于多种考虑,今年上半年还留有一定数量的调入计划指标。
在2002年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暨烟草行业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上,姜成康副局长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今年省际间交易量力争达到1100万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满足市场需求,努力促进全国卷烟销量的平稳增长,希望1-2月份卷烟销量下降的省及会员单位,特别是留有调入计划指标的商业会员,请积极与工业会员联系,争取在3月底、4月初(3月18日-24日为全国烟叶交易会)把上半年的补充订货工作做好。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14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州政府呼叫中心”或称“12345”)系统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即州长公开电话系统,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将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络等多种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受理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适应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和州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工作。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即州信息中心)承担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电来信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是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电子信箱,与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联成网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切实  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第七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 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电、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房产、物业管理、移民、交通、旅游、通信、广播电视、城镇规划、物价、工商、质监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采用以下方式得到受理:一是通过电话拨打“12345”短号码,二是编辑手机短信发送到“12345”短信信箱,三是传真到“12345”传真系统,四是编辑电子邮件到“12345州长信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来信人直接回复或在“中国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 “12345”受理的来电、来信主要分为“求助类”,“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和“咨询类”。其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来信直接转接、转交到“110”、“119”、“120”、“122”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来电、来信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转接、转交到州委、州政府信访局处理。对“咨询类”来电、来信,一般由“12345”直接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到本州相关信息服务台,由相关的信息服务台按规定提供商业性服务;人民群众性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本州“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按规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凉山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在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工作,定期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和州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即州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电子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接、转交交人民群众来电、来信。
  (四)配合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人民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来信、来电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人民群众通过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来信、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  般性来信、来电,按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12345”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信件转接、转交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州政府。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和纪律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信、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信、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八条 办理回复。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接、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信、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对情况简单的来信、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来信人。其中对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来信人。来信、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并向来电、来信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接、转交的来电、来信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中国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对每一个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编辑信息。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定期整理编辑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值班制度。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州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人民群众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来电人转报“110”、“119”、“120”、“122”等系统。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人民群众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信、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通报制度。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州办理“12345”来电、来信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奖惩制度。“12345”来电、来信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时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居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