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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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制定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条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四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五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

(二)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属于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测绘局。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转报的意见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的情况;

(二)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是否批准的建议。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国家测绘局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通知,应当同时抄送有关转报申请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者不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书面决定。

国家测绘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有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涉及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系统参数被改变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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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的看点与盲点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作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必将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决定的看点
1、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登记管理的范围和各类司法鉴定的明确含义,奠定了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
2、改变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指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即司法部统一管理,相对于公、检、法三家来说,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超脱于各类诉讼,由其管理比较合适;
3、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成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素质和鉴定水平;
4、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改变过去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较为随意的现状,有利于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
5、排除列入鉴定人名册以外人从事鉴定,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从业素质和规范;
6、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
7、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8、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
二、决定的盲点
1、界定的司法鉴定范围较为狭窄,司法实践中需要经常进行的如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类鉴定未能归入;
2、对大量现存司法鉴定机构的去留处置未作出妥善过渡性安排,如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与决定接轨问题;
3、未对鉴定的次数和鉴定效力的判断作出明确规定,在处理如湖南黄静案件时面对数份不同的鉴定,法官作为不是法医专业人员,取舍上存在困难,应当作出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为最终鉴定的类似规定;
4、只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未对因违法鉴定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
(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
计算机:CPU PII/266以上;内存 64MB以上;硬盘空间 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
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一)代开票系统软件
各地自行下载,由当地服务单位负责进行安装调试。
(二)金税卡驱动程序
各地自行下载,并按照升级说明放置到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所使用的应用服务器中,前台操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系统会自动发现需要更新的驱动程序并完成升级工作。
(三)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
省级税务机关自行下载和使用。
三、关于代开税务机关编码的要求
(一)编码单位及要求
1.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为15位,打印在专用发票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位置上。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并保证编码在本省范围内的唯一性。
2.每一套代开系统分别赋予一个不同的编码。即如果某一代开税务机关同时使用了两套代开系统,则赋予该代开税务机关两个编码,依此类推。
(二)编码规则
前八位为代开单位税务机关代码(按照信便函〔2004〕136号文件要求统一编制)的第2-9位码,第九位、第十位固定为“D”“K”(代开发票标志,大写字母),第十一位至第十四位以地市为单位按顺序编制,第十五位使用《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计算得出。
四、联系人及电话
总局信息中心:李志:010-63417634。
汪志芳:010-63417699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数量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