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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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国家划分标准内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规划、土地、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和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条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对初创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物流、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职业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务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可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或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第二十条 允许中小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新创国家和省、市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对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本市产业集群中的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国债贴息、绿色通关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并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开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开拓市场的需要,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协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挥其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条 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公布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务和展示企业形象的网络平台。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网上交易,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国债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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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开标程序缺失
作者:谷辽海

本文来源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开标程序是指采购主体将收到的处于密封状态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中的报价文件、报盘文件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启封揭晓。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购人按公开或邀请招标程序获得的所有投标书,应依据保证正常开标的条件予以接收和开启。投标书的接收和开启还应与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相一致。开标时,采购主体应首先确认投标书是否密封,然后由开标主持人进行唱标,即高声逐项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唱的事项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载,有关开标的信息必须保存,以便所有的投标供应商进行监督、对招标过程进行查询和质疑以及诉讼,同时也便于采购主管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但该法所介绍的只是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种程序。在这一章节的10个程序性条款中,我们既看不到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也看不到邀请招标的开标程序,更看不到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政府采购方式,都没有规定开标程序。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标程序中的所有暗箱操作行为,都谈不上说其违法。由于开标程序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着缺位,导致实践中的做法参差不齐。

  开标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是普遍现象。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拆标、唱标缺乏透明度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实中,开标大会上,唱标人所唱内容与投标书不一致或者虚假唱标或者拒绝全部唱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其行为显然有悖于法律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例如,投诉供应商北京蓝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钢公司)与被投诉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之间的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蓝钢公司称,招标公司在代理北京中医研究所“彩色多谱勒超声系统”府采购项目时存在泄漏报价和违规唱标等违法行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上午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到投标截止时,招标公司通知我方代表只有2家公司参加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拆封了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的密封标。随后,招标公司2004年8月24日下午再次开标时,我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北京毅力公司投标价格与常规严重不符,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招标公司通过投标保证金折算而泄漏了我公司的投标报价。8月24日第二次开标大会上,唱标人对于北京毅力公司的投标声明未唱出,主持人拒绝唱出。这起政府采购投诉案,北京市财政局2004年11月最终作出废标处理。

  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亟须规范。现行法律对报价文件开启时间无任何规定,开标程序中的不透明和歧视情形随处可见。不论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至今都没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然而,招标公司似乎都热衷于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执行这种采购方式,采、供双方至少有三次以上的谈判和报价过程。由此而来,就有数次报价文件的开启程序。实践中,采购主体每次开启报价文件的程序都没有规范的模式。

  开标程序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开标程序,但同样也是存在着立法缺陷。其突出表现是缺乏有效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实践中,开标活动基本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为了体现开标程序的公开透明,招标公司有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监标的,也有邀请检察、纪检、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标。笔者认为,开标程序中的这些监标人并不能证明开标行为是否公正和透明。不论是什么样的监标人,都是受聘于招标公司,受托人的所有报酬,都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获取巨额利润是招标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一旦获利目标受到影响,必然会拒绝监标。由此可见,现行法律缺乏对于开标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根据上述,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亟须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进行规范。就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而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开启报价文件应当在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当然这里的公开进行,应该是有针对性的,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让报价的供应商见证这个过程,应该是在现场监督人员、谈判小组的专家、报盘供应商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报价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采、供双方共同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大声宣读报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应该有报价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操作规程进行,才能避免采购主体暗箱操作,防止采购主体随意“调包”的情形发生,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竞争秩序。(18)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恰当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执行单位预算完成情况。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