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波兰共和国就保留波驻香港特区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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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波兰共和国就保留波驻香港特区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波兰


关于我与波兰共和国就保留波驻香港特区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0日)
国务院:
  我与波兰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就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保留波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波方照会(波兰文)影印件和我方复照(中文)副本,请予备案。波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波兰共和国就保留波驻香港特区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波兰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向波兰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第DKIW-I-22-5-97号照会,内容如下:
  “波兰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至二十一日在华沙举行的磋商,建议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保留波兰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波兰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波兰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于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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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7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对资产评估机构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是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一些省市建议和两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决定从1995年起将此项工作提前安排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的年检工作,各地方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5月份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完成对地方重点省市及评估机构的抽查;6月底前向全国通报年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方法、确认年检结果及需要填报的年检表,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办理。其中,年检方法可采取以审查年检材料、报表为主,对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针对1994年年检发现的有些机构注册资金偏少,风险准备金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规范,不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等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问题,为提高中介性机构法规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其自律性,将上述问题列为199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的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不加盖年检章,应于1995年6月底以前补足后再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凡已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获得相应业务收入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
(三)在未制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比照其试行制度办理。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报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及所辖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取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同时抄报我局评估中心。 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年检综合报告及《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布置年检工作,每年对上年度的年检均按例行制度办理。
附件: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略)。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项目目录见附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公安部(印)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1
项目名称: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设定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备注:






序号:2
项目名:称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设定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备注:




序号:3
项目名称: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设定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2号)
备注:




序号:4
项目名称: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设定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6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