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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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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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4]108号

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科委:

经验收专家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议,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已较好地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组建任务,基本实现了预期组建目标,具备了较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及辐射扩散能力,达到了验收标准。经研究,同意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以优秀成绩通过验收,并将其正式命名为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为上海市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验收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新起点,请你们继续完善其建设,使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运行阶段发挥出应有作用。请将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等及时报我部,并接受我部组织的运行考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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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舟山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舟山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舟山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舟山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对象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事项时,需要对申请对象进行收入核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入核定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是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调查、评议、公示、咨询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房产(非生活必需)、机动车辆、运输(捕捞)船只、机械设备等,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专项社会救助部门在提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时,应合理划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线。

第八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失土、失海农渔民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

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

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 下列财产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一)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现金价值核定;

(二)有价证券、期货,按核查时的市值核定;

(三)房产,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核定;

(四)机动车辆,按照委托指定的车辆价格认证机构鉴证后核定;

(五)运输(捕捞)船只、机械设备,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核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定,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第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用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申请家庭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应主动填报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书面授权,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在查询核实该信息时,人力社保(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住建(房管)、工商、税务、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交通、海事、海洋渔业、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三)房产拥有、交易和出租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年检情况;

(五)税收缴纳情况;

(六)机动车辆、运输(捕捞)船只、机械设备拥有情况;

(七)出租车司机、三轮车工人收入情况;

(八)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情况;

(九)家庭成员拥有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情况;

(十)根据收入核定工作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收入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单为准,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或提供证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合同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合同或租赁、转让合同中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或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当地的低保标准计算。

(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财产,按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拒绝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而导致失业的,其收入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按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

(七)出租车司机、三轮车工人按该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各类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房产证;

(六)其他证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的授权书。

第十八条 社区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调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核定材料后,及时完成核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核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将核查对象基本信息通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信息平台或书面函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并将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
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对象,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将收入核定结果函告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档案,及时将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并根据变动情况对其重新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同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隐瞒家庭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家庭财产、机动车辆等情况,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待遇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收回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当年不再受理该家庭提出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如实提供申请对象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录入诚信体系,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涉及核定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收入核定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三)将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其自行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市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事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科(农电科)。

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四)建设计划科(安全监督科)。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科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农水科。

拟订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实施灌区、水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拟订烟叶生产配套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利管理科。

组织管理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负责河道、水库、堤防等水域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工程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

(八)防汛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编制全市防汛抗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岸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