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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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2〕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入学免交入学易地附加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市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各区和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其他优惠措施由各区和中央、省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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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1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决定》(汕市发〔1999〕42号),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汕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
  (四)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本市紧缺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三条 优秀人才可在汕自主择业。鼓励优秀人才以借调、兼职、技术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创业等形式来汕工作。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汕工作,可办理关系调入和户口迁入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办理聘用手续后,由市人事局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特聘人才居住证》,随同来汕的配偶、子女也可在该证中列明。聘用期间,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享受本市常驻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对拟调进的优秀人才,如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特殊办法妥善办理。
  第六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优秀人才,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入学免交入学易地附加费。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人才所在单位和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暂无接收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及户口可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调入。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免收择校费。
  第九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二)项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条 鼓励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入股各种所有制企业,其收益分配由优秀人才与参股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来汕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经审批,市财政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从投产起前两年,市财政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情况,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来汕工作并定居五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两院院士每户10万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户5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户3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户2万元。
  第十三条 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其学术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汕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科研活动并且其科技成果或项目开发与我市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对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有积极作用的,由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金额,经市人事局、科技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每人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要给予重奖。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和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完成人(组)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优秀人才,在汕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后,属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列支安排,专项用于优秀人才的生活补贴。现在汕工作的同类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其中,在近三年取得显著业绩、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者),可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并列入市直接掌握、联系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设立汕头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市财政第一年安排启动资金300万元,通过发动华侨捐资、企业、社会赞助等形式,壮大开发基金,滚动使用,用于上述第十二至第十五条所需经费和其他人才资源开发费用。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人才的作用,防止和纠正人才闲置浪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市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各区和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其他优惠措施由各区和中央、省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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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信息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信息员的通知

民函〔2007〕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颁布实施以来,一些省份相继探索建立了灾害信息员制度,对于提高灾害预警预报和灾情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灾害信息员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职责任务,是解决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和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的关键力量。加强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是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健全国家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明确了城乡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重要意义,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十一五”期间95%以上城乡社区要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至少应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多配。力争用1-2年时间建立涵盖各类灾害事件、覆盖城乡社区,综合承担灾害预警以及灾害信息收集、传递、评估和应急救助工作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

灾害信息员一般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村“两委”成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用,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设专职灾害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在本级基层组织领导下工作,平时做好灾害隐患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应急期间负责传递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送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工作内容。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基层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和人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灾害信息员建设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已经先期开展灾害信息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省份要注意总结经验,细化管理措施和办法,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要抓紧动员和部署。

2.加强宣传与培训。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城乡社区广泛宣传建立灾害信息员制度的意义,加强对灾害信息员灾害预警、灾情统计报送、防灾避灾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依托城乡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充分调动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明确灾害信息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管理系统,完整记录灾害信息员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定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与现行灾害信息管理制度的衔接,着重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的长效机制。

4.做好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灾害信息员已纳入国家职业体系,民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正抓紧进行前期调研、鉴定站规划、培训大纲编写、考核组织等相关准备工作,预计于明年实施。通过在民政系统实施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灾害信息管理规范化和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社会推行。

四、方法步骤。

1.点面结合。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自然地理状况、灾害特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灾害发生频繁、时间和空间规律明显、救灾任务繁重的地区可以先行开展灾害信息员建设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普及,成熟一批落实一批,避免“一刀切”。

2.加强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理顺信息来源渠道,积极整合现有各类基层灾害信息员资源,丰富和完善灾害信息员的职责内容,实现“一专多能”和“一人多用”, 避免重复建设,为政府和涉灾部门提供全面的灾害信息服务。

3.做好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救助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做好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工作,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志愿与有偿相结合等方式,吸引城乡基层干部群众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进度,逐级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6年4月25日,最高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即: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